第一节 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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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2月27日, 省计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
法》,规定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大型拖板车、特种车 (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
轮机械车) 、胶轮拖拉机、挂车、摩托车和畜力车,除按规定免征的以外,均缴纳养
路费。
1986年,省委、省政府规定,各地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除市(地)交通部门按规
定集中的部分统一调剂使用外,其余部分全部留给县、市交通部门,用于县乡公路建
设和养护。
1987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对拖拉机养路费的收支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拖拉机(含小型机动车、畜力车,下同)养路费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由市(地)交通主
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拖拉机养路费全部用于县、乡
公路建设和养护。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在保证县乡公路养护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多数
返还县(市、区)的原则,适当集中,集中部分主要用于重点县乡公路的修建工程和个
别困难县(市、区)的补助调剂。拖拉机养路费改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统收统支后,
市(地)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988年1月1日,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贷款修建高等级公
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凡上公路运行的拖拉
机、其他小型机动车除按规定免征者外,按全年12个月征收养路费。
1992年9月7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重申公路养路
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
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养路费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
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征收和使用。
1994年7月1日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调整汽车、摩托车养路费征收
标准:汽车养路费由每月每吨位160元调整到190元;正三轮摩托车 (含简易三轮机动
车) 按每月每车54元,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2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0元。调整
后增加的养路费收入,市(地)不参与分成,不提取公安交通管理经费,直接解缴省交
通厅,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全省规划的高速公路和汽车专
用公路建设。
1996年9月1日起,省政府开征路港建设费。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按照养路费的征
收减免范围执行,征收标准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凡按费率征收养路费的车辆,
按营运收入总额的3%征收。按费额征收的车辆,汽车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从事营
业性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
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 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5元征收。路港建设费
按月在每月征收公路养路费时征收。征收路港建设费统一使用养路费票据。征收的路
港建设费由省里统筹安排使用。
1997年, 山东省养路费由预算外纳入预算管理。1997-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养
路费220.91亿元,2005年比1997年增长2.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