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预算内政府性基金收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6&rec=26&run=13

1996年,国务院作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
(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基金收入按相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山东省及省以下各级有收入的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农村教育费附加3项。
2000年,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国家将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入预算管理,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
2002年,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
行清理整顿,公布了26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
等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定凡用燃油税或农业税取代的有关政府性基金,
在尚未实施税费改革之前,暂时予以保留,以后结合税费改革一并取消,其中农(牧)
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包括燃油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农村教育费附加等。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
对象、征收标准继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凡明确规定征收期限的,严格
按照规定征收期限执行,征收期满后即停止执行;没有明确征收期限的,除法律、国
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 原则上征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中,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2002年7月1日起,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涉及山东省各级收入的项目包括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业发展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农村教育费附加等。
1997-2005年, 山东省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累计798.85亿元,其中,
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累计265.26亿元,占33.21%;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累计45.6亿元,
占5.71%; 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累计26.87亿元, 占3.36%;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累计
402.08亿元,占50.33%;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累计40.90亿元,占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