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公路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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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印发《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规定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修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须缴纳运输管理费(简称运管费)。对矿区、油田、
林场及铁路、交通、邮电、水电系统的工程运输单位,凡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工
程建设进行物资运输,可暂不开征运管费,但对外承包工程时,须按规定缴纳运管费。
运管费按营业额的1%计征。征收方法是:1.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输管理部门按
应收运费计征,运输企业按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统缴运管费,驻外省、市的车辆超过
1个月的在当地缴纳运管费,外省、市驻山东省的车辆,超过1个月的在驻地缴纳运管
费。本省车辆从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厂矿起运物资跨地市运输的,由起运地运
输管理部门按运输营业额的0.5%征收运管费,车辆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冲减。
2.搬运、装卸、理货、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的运输管理部门按营业收入
计征。3.运输业户营业额无准确记录,难以计算的,按车辆标记座位和吨位计征。不
是本省的过境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运管费。各级运管费收入均存入在银行开设的
收入专户。每月末逐级上解市(地)交通局(委、处),支出按分级使用的比例逐级核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费分级使用的比例为:交通部为1%,省交通厅5%,市(地)集中
使用的比例由市(地)自定。运管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
户储存、专项管理。
1992年,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调整定额缴纳运管费车辆的征收费额,
调整幅度平均为65%, 并对客运车辆按其营运线路实行差额征收。调整后的运管费增
收部分,各市(地)仍按6%的比例上缴省交通厅。1994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公路运管
费作为行政性收费,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1996年1月1日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1996年山东省客运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表
表1-14

┌──────────────┬─────┬────┬───────┐
│车辆分类 │计算单位 │基本费额│跨市(地)、跨省│
│ │ │ │旅游线路 │
│ │ │ │征收费额 │
├───────┬──────┼─────┼────┼───────┤
│普通、中级客车│大型 │元/座·月 │1.50 │1.80 │
│ │(31座及以上)│ │ │ │
│ ├──────┼─────┼────┼───────┤
│ │中型 │元/座·月 │2.00 │2.40 │
│ │(16~30座) │ │ │ │
│ ├──────┼─────┼────┼───────┤
│ │小型 │元/座·月 │3.50 │4.00 │
│ │(6~15座) │ │ │ │
├───────┼──────┼─────┼────┼───────┤
│高级客车 │大型 │元/座·月 │2.30 │2.80 │
│ │(31座及以上)│ │ │ │
│ ├──────┼─────┼────┼───────┤
│ │中型 │元/座·月 │3.00 │3.60 │
│ │(16~30座) │ │ │ │
│ ├──────┼─────┼────┼───────┤
│ │小型 │元/座·月 │5.20 │5.90 │
│ │(6~15座) │ │ │ │
└───────┴──────┴─────┴────┴───────┘

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规定汽车维修业不再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
至2005年,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一直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