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内河航道养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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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印发《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规定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
除法定免征的,都要缴纳航道养护费。征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
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航道的养护管理。内河航道养护费缴费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统
一规定的式样印制、核发。
1993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
用办法》。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由省交通厅负责征收,各河系的航运局为具体征收单
位。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标准为:国营、集体专业航运企业的营业性船舶,按运费
收入的8%计征;拖轮10元/千瓦·月;客轮7元/客位·月;货船12元/总吨·月;驳船、
帆船、 渡船3.5元/总吨·月; 托运竹木排筏和水上浮物,按航行里程,以每立方米
(吨) 每公里5厘计征。内河航道养护费作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种缴(免)费凭证
由省交通厅印制、核发,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除2005年外,其他年度内河航道养护费均计入港航规费收入,未作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