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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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规定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
块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
价格为依据缴纳,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
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
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同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采矿
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对出让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
权,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全部或
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持股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可转作国家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
的专用收据。
2000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制定减免办法,规定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
2003年12月,根据国家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
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省登记发证的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省收取,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与矿产资源所在市按七三分
成,先收后返;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分别由市、县收取,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使用省财政预算资金立项形成的矿业权,出让收取的价款全部纳入省财
政预算。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
2003-2005年,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累计收入6.5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