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监督派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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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驻厂员制度
国务院1982年4月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 。
1984年1月, 省财政厅成立驻厂员管理处,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向国营企业派驻财
政监察人员,分管中央和省市地县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全省各市(地)开始设
立财政驻厂员机构,并逐步把财政驻厂员职能同企业财务管理职能融为一体,在财政
驻厂员机构下设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科(处)室。
(一)财政驻厂员派驻
1986年3月,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决定在粮食系统设财政驻厂员制度。同年,财
政部驻山东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管理处(简称中企处)设立。省财政厅驻厂员
管理处只分管省、市、县地方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机构由中企处代管。
1990年底,省财政厅驻厂员管理处脱离中企处,与工交处合署办公。财政驻厂员
的配备数量基本按企业类型确定,国营大中型企业派3NFDA14人,中型企业派1
NFDA12人。财政驻厂员选派相当于派驻单位财务处(科)长一级的干部或会计师、经
济师担任。
1991年3月, 省财政厅印发《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岗位责任制》、《省级企业财
政驻厂员考评办法》,规定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岗位责任制、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专
业职务考能标准、 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考评办法等。7月,省财政厅、省编委对省驻
厂员编制进行调整,定编1320名,其中,省级250名,市、县级1070名。至1992年底,
各地都成立财政驻厂员管理机构,省、市、县三级驻厂员实配1287人,其中省级驻厂
员234人。
同年,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属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职责范围具体规定》、
《省级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省级企业财
政驻厂员对省级企业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省财政厅派驻各市(地)的省级企业财政
驻厂员机构是省财政厅授权对省政府各主管部门在各市(地)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的职
能机构,有就地行使财政监督检查的权力,有权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
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财政法规处理有关问题。驻各市(地)财政局的省属企业财政驻厂
员科(处)是省财政厅派驻的财政监察机构,机构、人员、经费由市(地)财政局代管,
业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财政驻厂员业务管理范围是:督促省属企业按时足额
地上交各项财政收入,确保省属企业收入任务的完成;对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
省直属企业进行审批;负责省级企业税前还贷审批工作;负责省级企业社会集团购买
力的审批;参与驻地省级企业的承包、工效挂钩、利改税和税利分流试点工作;加强
监督、检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负责省级企业决算审查,参与省级企业税收财务物
价大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审批省属企业盘盈、盘亏、需要报废的固定资
产以及各项呆账损失等;审批在营业外列支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审批省级企业业
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或金额);帮助企业进行达标升级工作,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培养
财会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1996年,省财政厅撤销财政驻厂员管理处,工作并入监察处。之后,各市、县级
财政驻厂员管理机构相继变更,有的改为企业管理办公室,有的恢复为原来的相关企
业财务管理科(处)室。
(二)财政驻厂管理
1986-1995年, 全省各级财政驻厂员通过经常性监督检查、审查年度会计决算、
专项检查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0亿多元,增加财政收入7亿多元。
1997-1998年,省财政厅组织市(地)省级财政驻厂员对市(地)省级收入进行专项检查,
共查出省级收入混入市、县级库2亿多元,欠缴省级税收6亿多元。此外,省级财政驻
厂员还参加了省级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账户检查清理等专项检查。
省级企业收入入库管理。1991年起,省财政厅每年将省级企业收入入库工作责任
落实到省级驻厂员。1993年,全省完成企业收入5.3亿元,其中省级工交企业收入1.7
亿元, 占年度预算的108.6%。1994年,全省完成企业收入6.2亿元,其中省级工交企
业收入1.83亿元,比预算超收550万元。1995年,完成省级企业收入2.24亿元。
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查。财政驻厂员制度建立以后,省级财政驻厂员每年对省级
企业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查。 每年的审查范围达到省级企业的30%NFDA140%,其
中,1994年审查180户省直企业决算,1995年审查203户省直企业决算,查出违纪金额
1925万元。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93年查出省级企业违纪金额6223万元,上缴财政2216万
元。 1994年查出违纪金额4000多万元,提出整改建议800多条。1995年查出违纪金额
1143万元,上缴财政365万元。
承担企业改革基础工作。 1986-1995年,财政驻厂员参加国有企业改革,包括一
步利改税、二步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等,
承担大量的测算工作,为财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基础。
强化企业财务管理。 1992年2月,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
经济效益,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全省财政驻厂员广泛开展“三个一”活动的通知》,
在全省财政驻厂员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每人都到企业找一个管理上
的薄弱环节,提出一条改革建议,并为实现这个建议出一把力。全省财政驻厂员深入
企业,抓重点大户,建立盈亏大户联系点,帮助企业加强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
验收等项基础工作,帮助企业查补漏洞,挖潜降耗,对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起到
积极的推动作用。 至1993年,全省各级财政驻厂员深入企业3万多人次,提出合理化
建议2000多条,被采纳1400多条,取得直接经济效益近2亿元。

二、山东省财政厅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制度
2003年7月, 山东省对省级财政驻厂员制度进行改革。根据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批复》精神,省财政厅设驻七市的
财政检查办事处(简称办事处),其中,济南办事处辖济南、泰安、莱芜三市,烟台办
事处辖烟台、青岛、威海三市,淄博办事处辖淄博、滨州两市,潍坊办事处辖潍坊、
东营两市,济宁办事处辖济宁、菏泽、枣庄三市,临沂办事处辖临沂、日照两市,德
州办事处辖德州、聊城两市。办事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和
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反映省级预算执行中的重大
情况和问题及与省级财政有关的经济信息,提出加强省级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
省级财政预算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收入及预算外收入征管与执行情况;监缴辖区内
省级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省级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受省财政厅委
托或授权,按照管辖范围对省级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就地审查某些省级财
政收入的退库事项,检查核实省级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
省财政的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执行会计法律、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查;根据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
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对驻济(南)以外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派驻机构工作领域由重点对省直企业的
监督转向对整个省级财政会计事项的监督,工作内容由重点对收入的监督转向收支并
重的监督,工作特点由检查型的监督转向监管型的监督,工作关口由事后检查向事前
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三结合转变。当年,各办事处开展省级预算收入征管质量
检查,为完善预算收入监督机制奠定基础。
2004年,各办事处主要实施以下监督:检查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预算编
制及执行情况,检查省级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核
实省级预算部门的人员编报情况,检查民航机场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收缴情况。同
时,开展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核
查,开始进行办事处检查监督工作融入财政管理的探索。
2005年,主要开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及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的
检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项目的专项检查,2004年度全省会计信息质量和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全省2005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省级应用技术研
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同年, 将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
(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纳入办事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
作出相应要求。此外,受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委托,对人民银行日照
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进行年度决算审查,探索中央与省级财政对中央驻省单
位实施财政监督有机结合的途径、方法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