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教育费附加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财政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6/article/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山东省自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除按照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需同时缴纳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附加率1%。对从事
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1986-1989年,山东省教育费附加费未纳
入预算管理。
    1990年8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山东省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并纳入
预算管理。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为3%。
    2005年,国务院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不再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
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自10月1日起,依法全额征收。
    1990-2005年,全省教育费附加累计征收14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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