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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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1986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除按照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需同时缴纳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
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附加率1%。对从事
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1986-1989年,山东省教育费附加费未纳
入预算管理。
1990年8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规定,山东省教育费附加率由1%提高到2%,并纳入
预算管理。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为3%。
2005年,国务院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不再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
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自10月1日起,依法全额征收。
1990-2005年,全省教育费附加累计征收146.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