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事项审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6&rec=187&run=13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2003年5月,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终止委托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
理职能的通知》,将原委托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行政职
能收归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局、法规税政处行使。对会计师事务
所(含相关机构)的审批职能调整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有
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审批会计师事
务所的设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终止,及外国会
计师事务所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山东省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等;审核需转
报财政部审批事项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
证券业务许可证,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外国会计师
事务所和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等。
9月, 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用途及提取比例、会计师
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等问题加以明确。事
务所积存的职业风险基金作为“长期负债”,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业务收入的10%计提,
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风险基金
应当与其他剩余财产一起纳入清算财产的范围。
2005年1月,财政部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1.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
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固定办公场所。2. 设立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须有5名以上的股东、 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人民币
30万元的注册资金、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固定办公场所。3.会
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简称注册会计师
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行政
处罚,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近期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
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003-2005年,全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389家。

二、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2001年10月,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对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从业范围、审批流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1.会计咨
询服务机构应具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
业人员。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除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还须有最近
连续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经历。2.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
金和其他必要的办公设备。3.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及会计
咨询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4.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
偿服务、 依法纳税。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1名以上高级会计师或其他相近专业具有
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制定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管理制度。5.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可
以依法从事代理建账,代理记账,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提供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
方面的咨询服务,代理纳税申报等业务。
2005年4月, 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代理记
账机构的条件是: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法
人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为核准登记冠名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当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共审批代理记账机构
1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