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政府中央专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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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
省级政府融资。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
归还,若不能按期归还专项借款本息,则由财政部在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
扣还。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6NFDA18年,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
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1999年起,省政府向中央“一揽子”专项借款110.57亿元。专项用于解决全省17
市(地)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
务和合法外债的兑付,以及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重组。其中:清理
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45亿元,涉及青岛、济南、淄博、枣庄、烟台、潍坊、
济宁、临沂、泰安、聊城、菏泽、德州、滨州、日照、莱芜15个市(地);清理整顿供
销社社员股金专项借款12.5亿元,涉及威海、济南、淄博、枣庄、潍坊、济宁、临沂、
泰安、聊城、菏泽、德州、滨州、日照13个市(地);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
8.8亿元,涉及威海、淄博、烟台、枣庄、泰安、德州、青岛7个市(地);清理整顿撤
销城市信用社专项借款40亿元,遍及全省17个市(地);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的债务重组专项借款4.27亿元。各级财政部门受同级政府委托,全面负责专项借款
的使用,设立专户单独核算,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项借款
按时归还。
12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规
定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市(地)政府(行署)为债务人,同级财政为债务代表人。专项贷
款使用期限为6年, 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利率执行。省、市两级财政开设专户管
理,实行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项使用,按期归还。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级政府
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省财政厅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或年终结算时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扣收
拖欠的本息。
2000年9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央专项再贷款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要求专项再贷款必须全额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要根据被撤销金融
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调拨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严格
专项再贷款使用,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将应偿还的借款本息纳入当年预算。加强对整
顿机构债务追讨和资产变现的监督管理,对回收的资金要专户存储,严格管理,专项
用于归还中央专项再贷款。省财政厅对专项借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贷款协
议做好按季计息、收息和催缴工作。
2001年6月, 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兑付储蓄存款政府专项
借款使用管理办法》,专项借款按照“各市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
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借款使用期限8年,年利息2.25%。
2003年4月,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济南市政府就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债务重组专项贷款的转贷事宜签订转贷协议,将4.27亿元转贷给中国重型汽车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解决中国重型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重组,使用期限
为8年,年利息率为2.25%。
2001-2005年, 根据财政部优惠政策,山东省应还中央贷款本金和利息69.8 3亿
元, 其中, 应还本金59.36亿元, 应还利息10.47亿元。 至2005年,全省实际归还
39.97亿元,其中,实还本金29.82亿元,利息10.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