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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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山东省各市(地)根据国家规定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199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
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山东省水资源费收费标
准及征收办法在省政府未公布实施之前,暂按各市(地)政府的原规定执行。2002年,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在山东省区域内直接从地下
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县以上水利部门实行分级
征收、 分级管理,省级分成比例为征收总额的15%。水资源费由票款分离代收银行直
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调水、补源、水源工程、水资源保
护、技术推广、管理等支出。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制定
全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省区域各市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由各市
按照公布的标准确定本市具体征收标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全省最低限制标
准是:从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0.2元/立方米NFDA10.35元/立方米,从地下取
水的0.45元/立方米NFDA10.8元/立方米。
2004年,针对水资源费征缴面临的实际困难,山东省对各市应上缴省级的水资源
费任务适当核减。一是核减青岛市上缴省级任务。青岛市2003年、2004年两年采取定
额上缴的方式,每年按1500万元定额上缴。自2005年起,按青岛市实际用水量和省规
定的分成比例计缴。二是核减其他各市上缴省级任务,核减比例为应缴省级收入部分
的10%。
1986-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水资源费39.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