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金融财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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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6年, 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1997年,地方
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归省财政厅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地方
银行(指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类型的地方银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
(指各类信托公司、 投资公司、融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用合
作社、租赁公司和其他领取中国人民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和外资金融企
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隶属级次负责所属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主要任务是:
1.拟订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监交地方金融企
业国有资产收益;参与研究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整顿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
方金融风险等政策问题。2.制定国有、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年度财务计划,核定省
级地方金融机构费用指标,审批呆、坏账损失;参与国有、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租
赁、拍卖、兼并、破产、股份制等体制改革和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应财务处
理办法。3.汇总全省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分析地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济与财务
指标完成情况。4.负责省政府有关专项再贷款的放贷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对政府专
项再贷款的资金调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997年,全省在财政部门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1845户,其中,城市信用社2 01户,
农村信用社1626户, 城市合作银行4户,非银行金融机构14户。2005年,全省地方金
融企业225户,其中,银行类13户(城市商业银行11户、信托投资公司1户、财务公司1
户) ,信用社类210户(农村信用社207户、城市信用社3户),证券类2户。全年人民币
存款和储蓄存款额17103.5亿元,贷款总额13381.8亿元,外币存款余额45.1亿美元,
外币贷款余额53.6亿美元;资产总额5851.5亿元,负债总额5604.5亿元,所有者权益
247亿元; 经营业务收入304.8亿元,经营业务支出154.3亿元,营业利润69.5亿元;
应缴税金总额19.7亿元,实缴税金18亿元。全省地方金融行业首次扭亏为盈,实现净
利润28.3亿元。
1997-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参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相继制定一系列财务监管制度。

一、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1993年3月, 财政部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本金
和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等作出具
体规定。 6月,财政部下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
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以新制度执行以后新发生的应收账款年末余
额作为基数, 按规定计提和使用。7月,全省开始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保险企业会计
制度》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999年6月3日,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2
004年1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 国有
金融企业内退职工因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在工资科目
中列支;离退休职工的补偿性费用支出在业务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列支;对辞退解除
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支出,在营业外支出列支。2.国有金融企业缴纳的机构监管
费和业务监管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监管费子科目列支。3.国家给予国家助学贷
款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金,银行计入营业收入--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收入。4.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派驻债转股企业的董监事或兼职董监事,因履行董监事职责而从债转股企
业取得的收入,包括津贴、车马费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制度
2000年10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计提投资风险准备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金融企业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年按当年末投资余额的规定比例与当年末该准备金余额的
差额提取。金融企业坏账准备金每年按当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规定比例与当年末该准
备金余额的差额提取。对应收逾期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在实际收回时
再确认收入。对已经纳入工资科目核算的储蓄代办人员工资,在计提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时,应纳入计提基数。对由银行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
款,可计提呆账准备金。当年,省财政厅对地方金融企业呆坏账实行财政审批制度,
审批部门及市(地)呆坏账5500万元,审批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
2001年3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
的通知》,规定助学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和损失的核销,纳入各金融企业呆坏账
准备金统一管理。
2001年起,全省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
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
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
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金融企业根据提
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
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呆账准备
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全省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
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5年5月, 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参照关
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的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其中,次级和可
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 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于每季度
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金提取情况 (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
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 ,并按类别提
供相关呆账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9月, 财政部下发《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
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对于正常类贷款有风
险的,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企业在分配税后净利润
时,首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
金之后提取一般准备。

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制度
1997年4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预算申报和审批制度,按年初应
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
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 5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
财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制度,严格企业呆
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并逐步完善金融保险企业财
务决算工作。10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监管实施办法 (试
行) 》,明确省财政厅和各市(地)财政局是地方金融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地方
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申报
和审批制度,对企业业务管理费实行费用率或费用额控制办法。财政机关行使的监督
管理职权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查、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批、被兼并企业贷款停、
免利息的审批、非常损失和坏账损失的审批、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在成
本中列支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的审批。对地方金融保险企业的违纪行为,由财
政机关检查,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同年,省财政厅
制定下发《山东省1998年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并转发财政部《关于编
报非银行金融企业1997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关于印发1997年度银行汇总
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等文件。自此,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起全省金融保险
企业财政登记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季度快报报送制度以及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和批复制
度,初步形成地方金融企业财政财务监管约束机制。
1998年3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证券机构财务监管的通知》,
明确证券机构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证券机构
的财政登记制度,对证券机构的财务行使检查监督和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权。为确保
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1999年9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要求通过建立和健全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组织机构,逐步建立地方金
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
财务决算报告审批制度,加强对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
融机构的财务监管。12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
题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全面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
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
财务监督和管理。

四、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制度
1999年1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1.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
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2.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
益挂钩,根据上年度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3.实行
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4.地方金融企
业由其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费用率或费用
总额指标经核定后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经主管财
政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5.金融企业各项费用支出在财政部门下达的费用支出指标内
据实列支,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
资性支出等违纪行为,财政主管机关除核定费用指标时予以扣减外,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12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
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所有财务开
支必须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2000年,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实行费用存款专户管理,
统一核定企业费用率指标,实现了企业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的分离,控制了地方
金融企业的费用支出。
2005年6月, 财政部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要
求:金融机构、财会部门统一负责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各
项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应收利息,
禁止将贷款与存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金融机构各项支出,据实列入
对应账户核算;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