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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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中央和地方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财政企业
财务管理职能也相应调整。山东省不但从制度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而且还实施企业
财务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一、企业利润分配体制
为稳定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促使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
展道路, 1984-1993年,山东省国营企业先后实施第二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
税利分流试点等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体制改革。1994年,全省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的同时, 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取消承包办法,对地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33%
的所得税,初步建立起合理、规范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
(一)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到1985年,全省81%的地方国营
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留利额15.94亿元,国营商业企业留利额1.7亿元。
1986年5月, 调整部分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调整的范围是原核定实行第
二步利改税的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含医药商业,不包括原核定的小型零售商业)、
金融保险、物资供销、建筑施工、城市公用企业中受1985年以来开征新税影响较大的
企业和减免调节税的部分企业。在调整基期利润和保持企业原核定留利的前提下,相
应调整企业的调节税率。
1988年起,省外贸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鲁源贸易公司实行利改税,对鲁源贸易公
司的实现利润按3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70%全部留用,其中的15%由省统一安排,
其余的55%按国家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对省外贸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总公司为单位
盈亏统算, 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45%全部留用,其中的15%由省统
一安排,其余的30%按国家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1989年1月1日起, 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其超过
累计税率20%的部分, 不再返还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对商办肉联厂、糖果糕点厂和粮
办工业企业缴纳55%所得税后的利润, 在保证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合理留利水平
前提下,加征一定比例的调节税。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开展附营业务所得利润,恢复按
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1年,省属物资企业第一轮承包到期,实行利改税办法。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除
省物资再生公司和枣园回收站实行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外,其他一律按55%征收所得税,
企业留利按45%计提留用。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7年, 全省开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3月,省商业厅、省财政厅按照所
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对国有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实行“租、改、转、卖”
等形式的改革。11月,省政府要求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
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小型商业企业“改、转、租”步伐。在利改税的基础上,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方式,同时,
进行国营中型零售商业企业租赁制和股份制试点。当年,全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220户, 占大中型企业的33.5%,实现利润1.12亿元,比198 6年
增长39.9%。
1988年2月, 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
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6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
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提出盈利企业承包上缴利润的范围是所得税、
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是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亏损企业承包的
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企业实行承包后,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不得承包除所得税、调节税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企业超过承包目标多上缴
的利润(或者多减亏额),分档分成,但分成比例不高于超目标利润(或者减亏额)的70
%; 完不成承包目标的,用企业自有资金补齐;企业实行承包后新发生的基建和专项
技措贷款,一律用企业留利、超目标所得和其他自有资金归还;试行住房制度改革的
企业,按企业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制
度改革。根据山东与中央实行财政包干实际情况,山东省对盈利企业完成承包上缴利
润目标后的超收分成利润,不再上缴,直接抵留转作企业留利处理。当年,全省实行
承包经营责任制国营工业企业1695户, 实现利润29.03亿元。其中:上缴利润6.35亿
元, 占21.87%;归还借款11.90亿元,占40.99%;企业留利9.85亿元,占33.93%。自
1988年起,省政府授权省外贸局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生产企业分别核定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出口补贴三项基数,实行承包经营,
一定三年不变。
1989年7月, 为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省政府规定:承包期满的企业可延长
到1990年,企业上缴利润基数和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不作变动。在中小企业中实
行全员风险抵押,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责任大小确定,按专项资金管理,
存入银行,作为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改进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
钩的企业,承包后新增留利的9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技术进步和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得低于全部生产发展基金的15%。
1990年2月,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完善地方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
题的通知》,对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规范和完善。选择少数县市进行企业缴纳所得税
后利润承包、税后还贷试点。适当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实行各种
超目标分成或者分档分成。自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 (职
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的办法,企业主管部门不再集中实行企业留利。所有承
包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承包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当年留
利的10%; 试行风险抵押承包办法,由经营者或经营集团成员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
险抵押金。物资、供销、石油销售、商业批发等企业承包到期后,不再延长承包期,
也不实行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均执行第一次承包以前的利润分配办法。6月,
财政部提出合理确定国营商业企业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改进税前还贷办法,取消税
前还贷提取“两金” 等措施。 9月, 山东省对企业进行新一轮承包,承包形式仍是
“两包一挂”,即包上缴利润、包技术进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超收分
成的比例,体现企业多留的原则。新一轮承包企业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办法,特殊情况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承包后新增留利用于生产
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企业超基数分成所得部分
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比例不得少于70%。 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1991年1月1日起,省政府规定由省经委对全省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
汇(低限) 、财务盈亏实行总承包,向省政府负责,一包5年。省经委直属企业的财务
由省经委统一对省财政厅实行零对零承包, 盈不缴, 亏不补,综合运筹,统负盈亏
(省外贸总公司纳入省经委统一核算)。
1992年1月1日起,市、县级外贸企业的财务关系与省脱钩,与市、县财政挂钩,
向当地政府承包, 盈不缴,亏不补,一定4年不变。12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实
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前提下,可增提新产品开发基
金、流动资金,并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
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由于提取上述资金而减少的利润对
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当年可部分视同实现利润计提效益
工资。企业在保证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
的比例和用途。 1992年,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1526户, 实现利润
22.78亿元。其中:净上缴利润4.7亿元,占20.63%;企业留利4.99亿元,占21.91%。
(三)税利分流试点
1990年,山东省在日照、茌平两地进行税利分流试点。1992年12月,省财政厅印
发《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鼓励承包到期的
企业试行税利分流。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实行税后还贷。盈利企
业一律按33%的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对实现利润较少或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过少
企业,由同级财税部门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照顾,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
调节基金。
1993年4月, 省财政厅、省体改委下发《山东省国有工业企业实行“税利分流、
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试点办法的通知》,规定所有工业企业均可实行税利分流。
税利分流是将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以所得税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
贷,所得税后上缴利润。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19 92年
底企业未还清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余额, 用税前、税后利润各归还50%,1993年1月1
日起企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律用所得税后利润和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企
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可实行“比例上缴”、“定额包干上缴”、
“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等多种形式的承包办法。对基期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
超亏不补、 减亏分成或留用”的办法。5月,省财政厅规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
业在1992年底以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基建、技措、投资性借款)在“八五”时期可继续
执行税前还贷办法。企业单项留利中,留给企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
收入以及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在“八五”时期可继续执行税前列支办
法。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利润应作为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利润,并在企业计算缴
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6月,省财政厅对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的税前还贷
和税前列支的单项留利,允许在计缴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并全部转入企业盈余公积金,
不再参与其他税后分配项目的分配。对承包到期的和没有承包的国有商业、粮食企业
均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实行税利分流以后,企业不再上缴调节税,并在“八五”时期
继续享受税前还贷和单项留利政策。同时确定山东外贸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1995年底
为止。 7月,省财政厅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
度后,继续按有关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继
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贴和中方职工物价等补贴,并对有关标准作出规定。
1994年1月, 省级各国有旅游企业,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服
务公司、商品公司、旅游汽车公司、旅游侨汇公司以及其他旅游企业和其所属独立核
算的分(子)公司开始执行企业所得税上缴办法,就地缴入国库。省级外贸企业执行按
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办法,实行新的利润分配制度后原省外经贸委集中或结存的各种
运筹资金,包括出口风险基金、出口商品开发基金、海外企业发展基金及财政补贴等,
一并用于弥补省级外贸企业亏损和外贸事业发展。
(四)分税制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山东省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执行33%,同时取消承包办法。考虑部分企业盈利水平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
增设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
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
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
1995年3月, 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试行补充流动资本办法,
允许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同时,
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补充企业流动资本。7月,
在所有国有企业中实行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的办法。 企业可将税后利润的10%
NFDA130%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各级财
政部门可实行按实际上缴所得税返还15%的办法,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1996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门确定上缴比例,
按月预缴,年终清算。收缴的企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
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等。
1997年,扩大对国有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范围。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企业、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省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九五”时期重点扶持的八大集团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拨
补流动资本政策。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33%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
政返还15%,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2001年7月, 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
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
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 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
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
者分配利润。

二、企业财务制度管理
1993年以前,山东省有关企业财务制度方面的规定均以国务院条例、财政部和省
政府规章等形式发布,其管理内容主要有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成本(费用)
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等。1993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两则”、
“两制”改革,初步形成以《企业财务通则》为基本原则,以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为主体,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为补充的比较合理、科学、有序的企业财务制度体
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85年4月, 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山东省在部分企
业中开始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
1986年,国营纺织、丝绸、医药、冶金工业企业、商办和粮办国营工业企业、建
材行业的水泥、玻璃、建筑陶瓷工业企业未实行分类折旧的企业及烟台、青岛市所属
国营工业企业,执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行分类折旧。同年6月,
同时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计提折旧的
固定资产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行业不同, 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确定为
200元、 500元和800元。1987年7月1日起,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中全面推行分类折
旧制度,但亏损企业和因其他原因无力承担增提折旧基金的少数企业报经同级财政部
门批准,可以暂缓实行分类折旧。1988年12月,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商业、外贸
企业, 实行分类折旧。商业、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确定为800元。全年全
省实行分类折旧的企业折旧率5.45%,比实行综合折旧率高出0.64个百分点。
1991年,在地方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中挑选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1 00户
企业,在“八五”时期对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
后增提的折旧基金,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同年11月,将盐用
塑苫滩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使用期暂定4年,企业每年可按其原值的25%提取
塑苫滩复置金,专项用于塑苫滩的改造和更新。
1992年7月,调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执行200元、500元和800元
的, 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国营商业、外贸企业由800元提高到1500
元;国营旅游企业由500元提高到2000元;文教企业提高到600元、1000元和150 0元。
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原低值易耗品
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同月,规定商业厅系统内企业固定资产单位净值低于50元的,转
为低值易耗品后,一次性摊销,计入费用;固定资产单位净值高于50元的,转为低值
易耗品后, 按五五摊销法摊销计入费用。8月,调整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总公司所属
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由4.8%提高到6%,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增提的折
旧基金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993年7月1日,山东省全面贯彻财政部印发的“两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企
业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方法和固定资产标准重新编制固定资产目录;企业计
提折旧不再冲减固定资金,不再建立折旧基金,取消专户存储,允许企业统筹使用计
提的折旧。
1995年,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省级国有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和《关于山东省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建
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1999年5月,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增资减债、降低
资产负债率的指导意见》,在“九五”时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重点
国有企业建设项目资本金安排不能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001年,取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财务事项的财政核准,企业可制定
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
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88年9月, 为鼓励企业调剂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对经批准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
心进行交易的库存3个月以上的积压钢材和闲置的机电设备的收入, 给予一次性免缴
所得税、调节税照顾,免缴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12
月,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呆账准备金,各类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为:
工业、 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
贷款和个体业户贷款为2‰;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5‰;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
术改造贷款为2‰。 国家安排的拨改贷、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
款、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贷款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1992年,在部分企业中试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的办法,提补的流
动资金作为增加国家拨补流动资金处理。 4月,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
输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的产成品进行清查,对查出的库存产成品损失按规定进行处
理。 7月,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的潜亏进行清理。12月,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实行利改税和税利分流的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
目或者补充资金的,经企业申请,财政部门批准,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款的40%;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增提新
产品开发基金,增提流动资金。实行利改税或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实行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增提补充流动资金办法。1993年7月1日,企业不再
执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办法。
1995年1月1日起,青岛市、淄博市被列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执行企业
自补流动资本制度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制度。 3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省级国有企
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建立包括往来账户结算管
理制度和存货管理制度在内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 7月,对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实行补
充流动资本办法,规定地方国有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可将税后利润的1 0%
NFDA130%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对省政府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各级财
政部门实行按实际上缴所得税返还15%的办法, 补充企业的流动资本。1996年,济南
市被列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所属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享受财政拨补流动资本
政策。1997年,财政拨补企业流动资本范围扩大,包括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
点企业、国家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省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企业和“九五”时期重点扶持的八大集团企业。
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政策一直执行到1999年。
(三)成本(费用)管理
1986年12月,山东省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按成本
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分配成本费用的方法、步骤,指导企业组织成本核算。
1987年1月, 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标准。提高后的每吨矿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后由企业
进入生产成本。3月,对所属11户承担关键设备制造的重点纺织机械和纺织器材企业,
自1987年起实行按销售额的2%从成本中提取新产品研制开发基金办法。 8月,对1986
年因实行分类折旧而减提折旧的企业, 自1987年7月1日起减提折旧差额,在1 990年
以前允许在成本中单独列支。对1987年7月1日前由于实行分类折旧办法而减提的折旧
差额, 不再补提。对1986年已实行分类折旧的企业,不再改变实行办法。9月,对生
产集成电路、 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终端电子产品的9户生产企业,允许在
销售利润不发生亏损的前提下, 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10%的比例提取研究开发费。
给予山东省石油销售企业包括采油提成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12月,明确出口成本
的范围和内容、出口成本的核定与考核、出口成本的核算、出口成本的管理办法。
1988年4月,允许企业按木材节约价值提取节约奖,计入成本。5月,允许企业将
购置的微型计算机及安装调试费用摊入成本。 7月,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且技术开
发任务比较重的国营工业企业,允许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亏损、
微利企业不得提取,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月起,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后奖励基金不得计入成本,可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办法。
实行分挂分提的企业,列支成本的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新增效益工资计入成本,奖
金仍在企业留利中开支。对副食品等统一标准的补贴,可以列入成本,但不得核入工
资基数参加滚动。
1990年2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规
定公司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编外人员生活费、离
退休人员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
费、 修缮费、外事经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4月,已经下放的外贸、工贸企业在老
库区增修必要的简易附属设施, 累计支出单项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报经省财政厅
批准后,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不再列支于销售收入,改
列成本。
1991年,开展成本管理、节能降耗活动。规定企业提取的节约奖计入成本,单项
列支,不征收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199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营企业发给职工的补贴款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的办
法。 4月,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
计提基数。5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中,由
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
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后的11%提取, 改按职
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 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
副食品价格补贴;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按1.5%
提取。同月,清查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的产成
品。7月,清理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工业生产企业的潜亏。
1993年4月,调整冶金企业、交通行业、煤矿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计入成本。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按实发数在挂外单列。7月1日起,改革成本管理方法,成
本、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完善低值
易耗品摊销方法,调整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1998年3月, 为促使企业加快货款回收,压缩产成品存货和应收账款资金占用,
对年末应收账款比年初减少的企业, 年终可按收回销货款的1‰NFDA13‰提
取推销费,列入销售费用,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其中,对清理两年以上应收账款的,
提取比例可放宽到5‰。
1999年5月,对山东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实施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的鼓励
政策,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不受比例限制,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2000年12月,对企业技术改造分类实行资金贴息。
2001年,企业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选择合理的资产损失预计方法,预提或
摊销费用。 5月,省财政厅提出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体系,实行全面预算
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等措施。
200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逐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
2004年,对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执行每吨原矿提取15元NFDA118元标准。5月,
实行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7月,
实行全省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 统一按吨煤8.5元标准提取维简费,在成
本中列支。
(四)专项资金管理
1986年,全省部分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财政,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部分企业仍按一定比例向其主管部门缴纳折旧基金。6月,在
纺织、丝绸、医药、冶金等行业及烟台市、青岛市所属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分类折旧
办法,增提的折旧基金专户存入开户银行,纳入技术改造规划,全部用于企业技术改
造。同月,国家再次下达实行分类折旧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部门、地区原集中的
30%折旧基金全部返回留给企业, 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月,执行国家对
中央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点1美元给予人民币2分和外汇额度1美分的奖励政策。其70%
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业务,30%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并相应列入专用基金账户,
专款专用。
1987年8月, 对企业办科学技术协会所需活动经费,从企业税后留用利润和收取
的会费中开支。团体会员会费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1988年6月,各级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主管部门停止集中所属企业的折旧基金,
原折旧基金结余部分返还给企业。 7月,贯彻财政部《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
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要求,允许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的企业,从销售
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12月,取消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
取企业招待费的做法,正常招待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
1989年1月1日起,全省外贸系统继续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比例集中使用的方
法。具体缴留比例为:各外贸公司提取的折旧基金,70%留本企业使用,30%上缴上级
管理机关。 5月,全省物资系统实行提取计划外紧缺物资联购联销承包费办法。根据
省物资局规定的紧缺物资商品目录,按物资进销差价的2%提取承包费,一部分用于业
务活动招待费, 一部分用于奖励业务供销人员。9月,山东省调整企业工资奖金总挂
分提办法,规定:先提取当年按规定应由企业留利负担的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再按比
例分配四项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实行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挂钩前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的项目,挂钩后
按下列原则执行: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在工资基金中列支;实行分
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按原规定仍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1990年, 对所有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4月,省
财政厅下发《关于地方外贸承包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89年起,
对外贸、工贸企业所提出口奖励金,考核出口收汇、换汇成本和盈亏总额三项指标。
1991年,对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企业,增提的折旧基金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
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3月,根据财政部规定,在“八五”时期继续对集成电路等4
种电子产品实行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10%的比例提取研究开发费的优惠政策。8月,
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劳动局制定《山东省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实施办法》,把能源、原材料节约奖专项用于直接从事能源、原材料节约人员的奖励。
1992年,为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全省外贸企业建立后备基金。1 1月,
对省丝绸公司所属的县(市)公司按蚕茧调拨价格的2%提取蚕茧降价损失准备金,用于
弥补企业蚕茧降价造成的损失及企业经营亏损等。
1993年5月, 省财政厅对企业原会计制度下各项资金作出处理规定。企业固定基
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为国
家资本金。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企业
工资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挖潜改造拨款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新拨给企业的挖潜拨款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应将公积金转为国家资本金,联营企业按照投资比例转入资本金。
6月,省财政厅对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
后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等专用基金结余及专用性质的
资金结余作出处理规定。
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再实行专户存储,可统筹
使用计提的折旧,不再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
发生的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商投资企业按
规定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中方职工物价等各项补贴,按规定标准提取中方职工住房
补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职工物价等各项补贴
的标准为按中方职工人数(城镇人口) 每人每月20元NFDA130元,住房补贴每人每
月50元NFDA180元,具体标准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1995年3月,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应作
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不得将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擅自用于长
期投资。 4月,省财政厅印发《省直工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监管暂行办法》,对省
直工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收缴、使用进行规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直工交企
业主管部门凡行政经费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经主管部门申请省财政厅批准,可按
规定向直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凡已纳入国家预算,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不得再向企
业收取管理费。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从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
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计划审批、主管部门催收、企业直接上缴、财政专户储存、计
划使用” 的管理办法。对以前年度各部门集中的管理费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8月,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山东省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
单独核算管理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1999年12月,对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工资储备资金作出规定,企业当年提取
工资结余部分,一律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得转入福利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等。
2004年7月1日起, 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从按照吨煤5元的标准提取改革发展专项资
金,用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拖欠、弥补资源枯竭矿井破
产费用资金缺口以及新矿井建设等。 9月,省政府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试用期满的
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
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一)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时期
1986-1997年, 国家不断改革粮食流通体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先后实行“双
轨制”(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和“两线运行”(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等购销体制,
对合同定购粮油采取三挂钩、压销减购、以销定购、稳购活销、委托代购和议购平销
等一系列购销政策,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以
及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制度,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较好地解决了市场粮价波动
问题。
“双轨制”购销体制。1.合同定购。1985年,山东省粮食收购制度由统购改为合
同定购, 定购以外的粮食允许自由购销。1986年,采取压销减购、以销定购政策。1
987年至1997年10月,继续实行压销减购政策,全省粮食定购任务调减为28.1亿公斤。
1991年, 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2. 用国家委托代购和“议转平”平衡粮食收支。
1986年, 为弥补收不抵支的缺口,国家安排山东省代购计划粮7.5亿公斤,以后随每
年销售递增相应增加, 3年平均每年为7.68亿公斤。“议转平”计划必须完成,中央
补给的差价款不足的,由地方财力解决。完不成“议转平”计划的,相应减少当地粮
食销售指标。3.压缩国家统销粮油供应范围。1986年,全省集中力量保城镇居民的基
本户口粮供应。同年,火车、轮船、飞机旅客用粮油放开。1988年,食品、饮食、糕
点和副食、酿造用粮油全部退出统销。至1989年,城镇统销粮油供应范围只保留居民
口粮和事业供应两项,农村统销粮油1985年实行购销同价后,逐步压缩统销范围,沿
海渔民、经济作物区农民和城郊菜农口粮供应先后放开,只保留因灾缺粮、湖区和库
区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4.实行定购粮、棉、油“三挂钩”奖售政策。1985年起,农
民交售给国家的定购粮、棉、油实行化肥、柴油奖售和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政
策。 1986-1992年,全省确定对农民交售给国家的定购粮不分品种,每公斤奖售平价
优质化肥26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每百公斤花生仁(含油、果仁) 奖售平价优质化肥
30公斤。5.调整粮食购销价格。1985年,全省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为小麦、玉米
和稻谷,定购价分别为小麦0.452元/公斤,玉米0.312元/公斤,稻谷0.384元/公斤。
自1987年开始,逐步提高粮食定购价格,至1992年,小麦定购价提高到0.64元/公斤,
玉米提高到0.42元/公斤,粳稻提高到0.64元/公斤。1985年,国家规定对农民用粮实
行购销同价, 1991年全省粮食统销价格,小麦提高到0.42元/公斤,玉米提高到0.30
元/公斤, 每公斤分别比1985年提高0.15元和0.11元。1992年,国家确定实行购销同
价,山东省按照国务院要求和“稳购活销”原则,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同时,取消油
脂、油料的指令性收购计划,放开收购价格;取消市场平价粮油调拨计划,放开调拨
价格。6.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1992年10月,国有粮食企业除保持合理的周转库存
外,省、市、县级政府建立粮食储备制度。7.鼓励多渠道经营。1988年,鼓励各级政
府建立粮食批发市场,搞活流通。199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理顺粮食价格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规定放开粮价的审批权限,各地粮食价格于当年10月基本放
开。8.取消收购农副产品的奖粮政策。省政府规定,1985年4月1日起,取消收购生猪、
棉花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的奖粮政策。9.建设粮食批发市场。1992年,成立山东省粮食
批发市场,粮油生产单位在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的粮油产品免征批发营业税,经营单位
免征营业税1年,对批发市场本身应缴的营业税,经报批给予减免。
“两线运行” 的购销机制。1. 实行定购制度,保量放价。1993年,省政府下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的通
知》,保留粮食定购数量,放开粮食价格,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物资兑现办法。
1 996年,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国家定购粮食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定购粮的收购、
销售、调拨和库存管理行为。2.提高定购价。1993年,全省粮食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执
行, 保护价为小麦0.65元/公斤,玉米0.42元/公斤,粳稻0.70元/公斤。随着国家大
幅度提高定购粮收购价格,1996年小麦、玉米、粳稻的定购价提价幅度分别是1993年
的106.7%、148.7%和109.3%,是山东省历史上确定的最高收购价。3.粮食销售由放开
到恢复计划供应。1993年,省政府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要求各级政府保证城镇居
民口粮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特别是保证军队、工矿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
入居民以及灾区、常年缺粮的贫困区、水库移民区口粮供应。为保证供应渠道畅通,
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骨干粮店确保居民粮油供应的通知》。经过近三年的调控,全
省市场粮价趋于平稳,供应矛盾得到缓解,同时恢复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限量、限价、
限时供应等政策。4.调整粮食管理体制。1995年,省政府确定粮食工作实行市长、专
员负责制。1997年,全省实行政策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的“两线运行”机制,省、
市、县三级粮食局及基层单位为粮食调节管理系统,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领
导,所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必须在各级粮食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进行。5.改
进“三挂钩”兑现办法。在平价化肥、柴油政策取消的情况下,山东省自1993年开始
对“三挂钩”兑现办法进行调整,将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找补平议差价,花
生收购不再实行挂钩政策。
(二)计划控制向市场化过渡时期
1998年,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
行和深化企业改革。省政府相继制定一系列重要改革措施。1.取消市(地)间定购粮调
拨制度,适当调减全省粮食定购任务,并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1998年山
东省取消定购粮调拨制度。2. 合理调整粮食收购价格。1998-2000年,山东省调整后
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大幅度下降,基本恢复到1995年调价前的水平,较好地处理了
国家、企业和农民的利益关系。3.严格顺价销售政策。国家和山东省相继制定顺价销
售政策,不允许企业降价亏本销售,不允许擅自处理陈化粮。同时,对企业商品粮库
存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 每年由财政按每公斤粮食补贴6分钱的标准补贴保管费用,
银行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补贴。1999年,省政府制定促销压库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
补助实行包干,各地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贴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储存
环节的补贴标准,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较好地解决了挤占挪
用收购资金的问题,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4.扩大省级储备粮规模。省政府确定在
保持全省地方储备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省级储备规模。5.实施国有粮食企
业附营业务分离改革。1997年,各地开始对粮食企业进行改革和调整,至1998年,全
省有购销业务的128个县(市、区)有121个成立了购销公司(中心),下设分公司423个,
收储管理站1803个。原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2347个企业中,整体划为收储企业的5 92
个,主附分离的1632个,整体划为附营企业的70个,提前完成分流任务。
(三)购销市场市场化时期
2001年8月, 国务院提出“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的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思路。 2002年4月,青岛、烟台、威海三市作为山东省主销区试点市,
先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2004年5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入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
贴粮农、 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轨道。山东省决定自2 004
年6月1日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推进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处理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把政策
性挂账从粮食购销企业彻底剥离;对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
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2.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在全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以丰援歉的
原则,对部分市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调整,将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较大、财力较好
的市的部分资金转移给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不足和财力较差的市,各市在辖区内按照同
样思路进行调整。3.扩大地方储备规模。2003年3月,省政府加快地方粮食储备建设,
核定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33.69亿公斤, 2005年基本充实到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要求,山东省在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基础上,先后制定《山东省粮食收购管
理办法》、《山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粮食流通的管理。

四、企业财务信息管理
企业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月度财务会计报表。随着科
学技术的发展和先进办公设备的使用,信息报送从汇总报表转为分户数据报送,信息
量增加。
(一)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00年,国有工业企业、商业、外经、外贸、水产和文化等企
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批。
1997年10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明确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以及
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注册
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1998年1月,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开始
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办法。12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自1998年起,全
省国有企业(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批的除外)年度会计报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其他含国有股份的公司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
股份合作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也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内有财政拨款(包
括财政补贴、所得税返还及各种财政专项资金) 的企业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大影
响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企业
不得委托本行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中介机构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未按规定进行
委托审计或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对外公布无效;财政部门对已经审计
的企业年度报表实施抽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财政部门规定的报送时间前审计完
毕, 连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1999年4月,省财政厅
对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结果进行抽验检查。
2001年1月, 按照财政部规定,山东省对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
企业、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监狱劳教企业、企业在境外投资兴
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主管财政
机关不再批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2004年3月,除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
力的军工企业,以及监狱劳教企业和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
的特殊企业外,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均应按规定委托注
册会计师审计,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他企业应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
计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2005年,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编制范围扩大至工业、商业、农业、文化、
行政政法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旅游企业。
(二)企业月度财务快报管理
1986年11月,根据省财政厅《编报一九八七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
的要求,国营工交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
报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并由各市(地)财政局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电报代
码用电话报省财政厅。
1988年6月开始, 全省财政系统工业快报、月、季报一律用计算机报送,同时用
传真机传送工业快报、季报分析资料。
1990年1月起,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表制度。1991年1月1日起,
省外贸局按省汇总和市(地) 汇总两个口径向省财政厅报送财会月报。3月,各省级外
(工)贸公司、各市(地)外贸局编制的财会资料,在报送省外贸局、省财政厅的同时,
抄送财政部驻省或市(地)的外贸驻厂员处、科(组)。
1994年,省财政厅建立国有旅游企业报表报送制度。
1995年7月, 全省实现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分户报送,当年
报送分户月份数据的企业达1600多家。1998年,财务快报新增中央驻各市(地)非工业
和工业企业。
1996年,省财政厅利用信息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情况,分析整理后,
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就开展“管理效益年”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省委、省政府
研究确定“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的指导思想,确立了
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1999年4月,省财政厅对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建立日常财务信息报送制度。
2002年9月,建立驻鲁企业月度财务税收信息调度分析制度。10月1日起,山东省
调整原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方法,扩大编报范围。所有驻鲁企业,包括驻鲁中央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私营及其他企业均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
月度财务税收信息资料;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税收数据信
息和分析资料;各市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汇编企业提供的地方财政收入原则上不低
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0%。
2003年2月, 省财政厅对各市财政局、中央驻鲁各企业和省属各有关企业采取按
月考核、每季通报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把各市财政局快报工作与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挂钩。
2004年1月, 全省正式启用企业快报网上填报系统,企业直接通过“山东财政企
业信息网” 填报企业快报。2月,《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更名为《企业财务
会计主要指标月报》,实行新的快报指标体系。2005年,在山东省企业快报网上填报
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旅游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系统,
实现网上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