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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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包括对基本建设贷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地质
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生产性支出以及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
业的财务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
1986-1987年, 根据财政部要求,山东省基本建设预算和财务管理职能全部委托
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必须经建设银行审查。1989年,省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规定对涉及国家基
本建设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地方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的执行、监督以及审查工程概算、
预算、结算等工作,仍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技术改
造、新产品技术开发和能源交通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及地质勘探事业费、建筑经济管理、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装饰工程公司、市政建设公司、
工程承包公司等)财务管理等工作,仍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负责。
1995年3月,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要求自1995年4月1日起,
省财政厅收回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由财政部门行使以下职能:1.
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1)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研究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财
政财务政策。(2) 负责管理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根据投资计
划确定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核定部门和建设项目年度基建财务收支计划,并据此办理
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检查、分析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进行分析,审查、批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3) 有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管理经营性
基本建设基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的豁免和核转;管理财政基本
建设储备贷款基金,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基建“拨改贷”项目本息豁免和
核转。(4)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负责投资领域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部门和单位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交财政的资金。
2. 建设工程成本管理。(1)负责制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管理、监督工程价款结
算;负责审核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造价。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资质
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其审价的财务行为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2) 负责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工程取费标准,参与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施工预算定额制定;参与工程造价、
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工作。3.建设企业财务管理。(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实施日常财务管理监督。
建设企业包括施工(含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
物业管理等企业。(2) 审批企业的财务决算、管理建设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和
财务,办理经费的拨款并监督使用。(3) 参与建设企业各项体制改革和工资、住房、
价格、社会保障等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制订相应财务处理办法;筹集资金,支持企
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9月,全省各
级财政部门全部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各项财政职能。当年,除青岛市以外的16
个市(地) 和140个县(市、区)财政局都单独设立基建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财政
基建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1995年,省财政厅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办法》、财政系统内部会计核
算规定,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省和市(地)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普遍设
立基建拨款专户,取消沿用多年的限额拨款方式,采用实拨资金的管理办法。对省级
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拨款监督按项目属地关系,交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其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用款申请,财政在系统内逐级下拨至项目所在地财政基建
专户,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拨款要求拨付资金,施行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制
度办法、管理要求、拨款方式、会计核算相统一的财政基本建设管理体系,理顺基建
拨款业务关系。
同年,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设立基建资金专户,通过建立基本建
设支出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财务行为。采取“计划控制、进度
拨款、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保证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较好地
解决了基建拨款被挤占、挪用的问题。省财政厅与省建委联合,对全省建设企业进行
财务登记,明确企业管理范围。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企
业清理工程欠款,加速资金回笼,盘活企业资金。部分市(地)还从本级预算中每年安
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建设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1996年8月, 省财政厅、省计委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对基本建设领域的资金来源审查与控制、财政财务管理、概预结算审查、
竣工决算审批,以及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全局的有关问题,作
出明确规定。
1998年,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省财政厅先后制定《地方
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报审批办法》、《建设项目经济档案制度》、《关于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企业财务管理的意
见》等制度。同时,省财政厅、省建工局印发《山东省建筑行业提取劳动保险费财务
管理办法》及《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费提取办法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
知》,规范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同年,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对拨付管理
的项目建立经济档案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对财政重点扶持和对社会
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派驻财政工程项目监督员,保证财政投资效果。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979-1994年, 财政部门不直接从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但负责重大体制改
革以及财务政策制定。期间,基本建设“拨改贷”改革和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是两项重
要改革内容。
(一)基本建设“拨改贷”改革
1979年8月, 国务院决定对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将拨款改为银
行贷款,即“拨改贷”。1985年起,山东省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建投资全部由财政
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取消由国家预算直接安排投资的渠道。同时对国防、科研、学校、
医院、行政机关以及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经营性无偿还能力的项目,规定可以不计
利息, 免还本金。当年,全省由财政安排的831个项目,全部实行“拨改贷”,全年
实际贷款3.8亿元。
1986年, 中央对科研项目、 各级各类学校等10类无经济效益的项目,不再采取
“拨改贷”方式进行管理,恢复以前的拨款办法。调整后山东省“拨改贷”投资每年
大约占预算内基建投资的三分之一。
1989年,国家开始推行基本建设基金制,取消“拨改贷”制度。
(二)自筹基建资金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自筹基建投资规模不断增长。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国务院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基建投资,资金来源正当落实的,专户存入建设银行,
实行先存后用;各部门和省、市、区计委下达自筹基建计划时,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
和建设银行会签。
1987年,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山东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专
户存入建设银行,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再用”的原则。自筹基建资
金纳入专户管理后,建设银行向计划部门提供存款证明,计划部门据此安排下达自筹
基建计划,没有交存的单位,不安排计划。项目确定后,建设银行严格按照工程进度
拨付资金,并对建设内容认真审查,防止挪用和扩大建设规模。
1996-1998年,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专户储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监督
拨付”的原则,分别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自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自筹基建资金的管
理工作。期间,全省纳入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管理的资金18.9亿元,项目265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