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征收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6&rec=172&run=13

1986-2005年,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健全农业税收法规,加强税源管理、征收
管理、减免管理、执法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内部征管体系。

一、税源管理
1987年,省财政厅要求,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档案,详细登记耕
地面积、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非农业建设占用各类耕地面积、依
法计征耕地占用税额、减免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占用耕地中属于农业税计税
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农业税额,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等有
关资料。1988年,为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
局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办理审批划拨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
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
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
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契
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
当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包括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要
求, 山东省财政、国税、地税3部门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与房产、
土地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将房地产交易信
息传递给税收征收机关,税收征收机关利用房地产交易信息,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税
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
加强税源信息管理,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进行税收和税源信息比对,
实现对税源的全面掌控。
1989年,省政府规定,以1988年实征税额为基数征收农林特产税,用于建立农林
特产发展专项基金。1992年,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培植农林特产税源周转金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明确培植农林特产税源周转金的来源:以1988年全年实征农林特产税
税额为基数每年提取部分;农林特产税超预算收入任务部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结余;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地方附加转入部分;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
用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农业发展基金
中用于农林特产发展部分;培植农林特产税源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
其他可以周转使用的资金。周转金由财政部门的农税征管机构负责使用管理。先筹集
后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园艺、林木、水产等农林特产品生产发展、生产设备购
置、品种更新改良、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同时实行有偿使用,按最低2.5‰、
最高4.2‰的比例收取占用费。
1992年,省财政厅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深入实地对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面积、
产量和计税收入进行普查,建立税源基础档案,建设县控制乡、乡控制村、村控制户
的税源档案管理网络。1994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将
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增
加的应税品种重点核实登记。1996年,省财政厅普查核实农业特产税税源,重点是明
确纳税人,并填制税源情况登记表,乡镇要填写“农业特产税税源汇总表”、“农业
特产税500亩以上连片税源登记表” 备案。2003年,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对计税土地、
常年产量、计税收入等分别核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输入计算机,规范化管理。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山东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集中
开展大规模农业税计税土地核实工作,对计税土地进行普查核实,核实依据为第二轮
土地承包合同。核实结果经户主签字认可,张榜公示后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同时,
全省统一开发农业税征管软件,将每个纳税农户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土地等级等
基础数据输入计算机,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电子档案。每年根据农户计税土地变化情
况调整,实行税源信息电子化、动态化管理。

二、征收管理
1986年,按照国家1985年提出的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
金的要求,山东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一般不再征收粮食实物,实行户缴纳户结算。
1993年,为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农业税征收
粮食实物结算问题的通知》,农业税由折征代金改为以征收粮食实物为主,实行实物
征收、货币结算办法,粮食部门作为农业税的扣缴义务人。2001年,全省推行农业税
收和涉农价格、税收、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在下达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前,
采取张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从事农业生产并缴纳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农户,农业税公示项目包括纳税人、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减
免税额等。2002年,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业税采取征收代金方式,可由征
收机关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同年,省政
府规定,农业税由农业税收征管人员负责征收,严禁乡村干部代征。实行定时间、定
地点、定税额的“三定”征收方法,逐步建立农业税征收服务点,推行纳税人自觉申
报纳税制度。

图3-16 农业税征管人员深入基层,了解税源情况。

农业特产税征收。1986年,省政府规定农林特产农业税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组织征收。农林特产税税额由乡镇政府核定到纳税单位。1990年,农林特产税实行源
头征收办法,本地应征农林特产税的产品运往外省销售的,先就地缴税,凭纳税收据
到县、乡财政机关申请领取征收农林特产税产品外运完税证明。1992年,省财政厅规
定,财政征收机关应在农林特产品收获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指定地点,限
期缴税。具体征收形式可由村委会组织征收,也可直接征收到组、户或委托有关部门
代征,都要及时向纳税人填开农林特产税征收收据。1994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征
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规定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同年,省财政厅规
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
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并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制度。1995年起,国家要求使用全国
统一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运证),生产和收购毛茶、
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和
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销时,办理外运证,在
全国范围统一查验。同年,山东省规定对省内异地之间运销的应税农业特产品也实行
查验征收办法,查验范围限于财政部列举品目。1996年,省财政厅规范外运证管理办
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农业特产税检查站,对运销的应
税查验品种应及时办理外运证。
耕地占用税征收。1987年,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
定,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占用
耕地后,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纳税人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
地文件申报纳税。征收机关对占用耕地进行核实,计算确定应缴纳税额,填发耕地占
用税纳税通知,纳税人应在限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开给纳税人耕地占用税
纳税收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收据划拨土地。1989年,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
收入库,省政府规定,对耕地占用税征收实行预缴税款办法,占地单位或个人在向土
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时,先向财政部门预缴税款。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开具的预
缴税款证明申请办理批准用地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批准占地数与纳税人结算税款,
多退少补,并及时通知银行划拨、上解国库。1990年,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建委、
省土管局进一步改进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非农业
建设申报用地计划时,须落实耕地占用税资金来源;审批土地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
用地计划及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凭证或验资证明办理用地手续;财政部门依
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对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
少补。土地管理部门在未收到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凭证或资金来
源有效证明之前,不得上报申请用地书或办理批准用地手续。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
对非法占地应缴耕地占用税实行追缴办法。对未经批准已占用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
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
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
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
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1990年,山东省恢复对房产交易征收契税,不少地方采取委托房产管
理部门代征方式。1998年,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契税征收机
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
税,并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代征部门不得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同时省财政厅规定,契
税征收应以财政机关自征为主,采取查验征收或查账征收等方式。经上一级财政征收
机关批准,也可以委托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代征,并颁发
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 ,规定2005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到契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
建设(房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关,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各级财政征收机关相
继停止契税委托代征,多数征收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契税征收窗口或纳税服务
厅,全面实行契税自征。同年,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省财政厅、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房地产产权交易登记场所设置房地产税征收窗
口,对存量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财政、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
代征相关税种的税收。

三、减免管理
农业税减免。1984年,省财政厅就农业税减免有关政策问题作出规定:对社会减
免由各市(地)按依税率计征总额的2%统一安排;对灾歉减免要核实灾情和灾后全年产
量,准确计算出因灾歉收成数。根据歉收成数,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减免税额。灾歉
和社会减免坚持群众评议、乡镇审查、报县批准,按照政策经县(市、区)核准退库的
减免税款,通过银行退到纳税单位,落实到户。2002年,《山东省农村税费改革 (试
点) 实施方案》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农业税社会减免对象实行税前减免。灾歉减
免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分级负担”的政策。一个乡镇部分村庄受
灾的,减免资金由县、乡财政负担;整个乡镇受灾或几个乡镇同时受灾的,减免资金
由市、县财政负担;整个县或几个县大面积受灾的,由省、市财政根据灾情给予专项
补助。乡镇要从农业税收入中预留5%,用于一般性自然灾害的减免和社会减免,或者
由县级财政按2%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受灾乡镇的农业税减免。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
业税减免指标分配方式进行改革,自2002年起,省级财政不再对各地下达农业税灾歉
减免和社会减免指标,由各地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自行确定减免额度,办理减免手续,
省级财政只对重大灾歉减免给予专项补助。
农业特产税减免。1986年,省政府《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
规定,对贫困县、乡、村中的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农
业税社会减免或灾歉减免办法,给予适当减免照顾。1994年,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
产税征收管理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要求,对一个地区1个应税品目的减税、免税,
须经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以市(地)为单位,减免税额占当年征收任务1 0%
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减税、免税和缓期征税。
耕地占用税减免。1986年以后,全省实行纳税人申报、征收机关逐级审批制度。
1987年,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按规定享受免征耕
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征收机关申报占用耕地的面积、用途等有关情况,
经征收机关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实地核实后,填开“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对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
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属于免征照顾的,填开“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属于减
税照顾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收据”减征税额栏中填列。1990年,省财政厅转发财
政部《耕地占用税减免暂行规定》,要求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
请用地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
财政征收机关提出报告。各级征收机关的减免审批权限为:占用耕地1000亩(含)以上
的,报中央级征收机关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占用耕地30亩
(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级征收机
关备案;占用耕地3亩(含) 以上、30亩以下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占用耕地3亩以下的,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
级征收机关备案。2005年3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要求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
减免申报,并对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作了调整,将原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征
收机关备案”改为由“征收机关审核、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备案”。由国务院或国土资
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减免税面积在30亩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税面积在10
亩到30亩(含)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减免税面积在10亩
(含)以下的,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当年,耕地占
用税减免实行分级审核、逐级备案制度。
契税减免。1998年,省财政厅规定,凡是享受契税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
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书面提出
减税、免税申请,并报送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报告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财政征收机关
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征收机关逐级审核后,报
省财政厅审批;减免税额在1万元NFDA120万元的,报市级征收机关审批;减免税
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批。2005年,契税减免管理实行分级审核、
逐级备案制度,并将原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批改为由各级征收机关审核、抄报上一
级征收机关备案,各级核准减免权限与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
通知》要求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