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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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
放污染物,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按规定收取排污费。同时明确了废气、废
水、废渣3类有害物质排污费征收标准。
1991年,为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对198 2
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修订,重新分类。
199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要求企业、事业单
位排放超标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按规定交纳排污费;同时明确超标废水、噪
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标准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收费标准。1994年,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省环保局将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每吨0.03元计征排污费调整
为按每吨0.04元计征排污费。1995年,省政府对在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活动中应征收
的排污费范围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向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项目包括污水排污
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除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
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同年,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印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费资
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费资金
的收缴、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装机容量30万
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排污
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排污
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
起加收2‰的滞纳金。
1986-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排污费70.2亿元,年均增长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