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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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行政审批
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制度。2
000年开始, 省财政厅加大规范和整顿财政许可行为力度,对财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
第一轮清理和审查。经清理,涉及省财政厅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107项,其中,
行政审批事项89项, 行政核准事项11项,行政备案事项7项。省财政厅向山东省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议保留行政审批事项75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保留核
准事项11项,保留行政备案事项3项,取消行政备案事项4项。
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0项,包括:罚(没)款许可证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彩票的发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注销和盈余公积金、资本
公积金余额转赠资本审批;旅游饭店企业取得无偿划拨土地转作固定资产审批;事业
单位撤并清算资产处理;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计划指标;农业税、农
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契税减免审批;公物拍卖机构指定;地方国有资
产占用单位设立股份公司和发行A股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折股比例、国有股持股单位
确认;地方股东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
让或划转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审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核销和冲减
审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审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处置;省属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批;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登记
注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境外企业终止清算
后的坏账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账款坏账审批。
保留的核准事项13项,包括: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核准;建设工
程预决算审价机构业务资格核准;省属文化、文物、体育、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修购基
金提取核准;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核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票据的使用;省属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省属企业之间债务抵消余额转作股权核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收支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核准;省属单位使用会计
核算软件确认;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财产损失、资本金合并核准;省属单位国有资产评
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
保留的行政审核事项4项, 包括:政府性基金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审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
保留的行政备案事项2项, 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省属企业实
施兼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报告。
2002年,省财政厅进行第二轮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涉及省财政厅的行政审批事
项逐一清理,取消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境外企
业终止清算后的坏账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账款坏账审批2项行政审批事项。
2003年,省财政厅进行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至此,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
政审批事项,省财政厅已全部取消。至2005年,省财政厅行政审批事项有产权交易机
构的设立审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核确认,建设工程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资质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及年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的审批,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罚(没)款许可证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主任会计师、变更合伙人(发起人)、办公地址变更、章程及合伙人(发起人)协议
修订等事项备案。

二、财政行政许可
2004年,省财政厅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经清理认定,省财政厅共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会计
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
务的审批、公物拍卖机构指定、有限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审批8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由法律设定。
同年8月, 省财政厅成立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制定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工作规程、
行政许可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管理制度、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守则、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服务承诺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管理”的
“窗口式”办公,凡属省财政厅保留的审批、批准、备案事项,全部集中到窗口统一
接办,无法在窗口直接办理完成的事项,由指定窗口统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