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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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山东省财政工作法制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日益提高,
初步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和财政执法程序。山东省在财政
体制、财政监督、预算管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税费管理等方面,
先后制定实施《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试
行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实
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山
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修正)》、《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山东省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山东省
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一、财政执法
(一)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1993年,全省开展“两则”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同时
对农业税收征管、全省财政信用、税收减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方面执行财税法
纪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1994年,全省对乡镇财政开展普查活动。同时,开展新发布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重点对《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会计法》、《注册会计
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两则”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1995年,对《预算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1997年7-9月, 重点检查《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实施情况。
199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契税暂行条例》、《事业单
位财务规则》、《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等财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0年,省财政厅组织对重要财政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单
位7487个,查出有违纪问题的单位4792个,各种违规违纪金额11亿元,收缴入库2.28
亿元,并对全省1338个单位、28名个人、7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
(二)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
1997年,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对行政处罚听证问题,较重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规定实施问题,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
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加以明确。同年,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听证
实施程序》,明确在依法作出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公民依法作出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20000
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
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做好听证组织工作,并在听证工作结束后15日内,
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材料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组织17名干部参加省政府法制局
听证主持人培训,获得听证主持人证书。
1998年,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缴分离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部署落实。
1999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通知》,自
3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全省确
定1200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款代缴代收银行网点,各网点均悬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罚款代收代缴网点标牌和柜台标识。
(三)财政执法制度建设
2000年,为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监督约束机制为目标的内部制度和财政系统内部监
督约束机制,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执
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省财税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山东省重大财
政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山东省财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等规范财
政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
2003年5月, 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处罚实施办法》,规定财
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此办法进行,按照规范要求制
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政部门
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机关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
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部门对授权委托检查行为及后果负
责。同时,规定执法准备、执法检查、执法处理具体办法,统一检查通知书、检查工
作底稿、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法律
文书格式。
(四)执法人员培训
1997-1999年,省财政厅连续举办由厅领导、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各市 (地)
财政局长、法规税政科(处)长等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讲授《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预算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国有企业财政监督管理条例》等公共法律知识和财政专业法律知识,并统一制作教
学录像带,下发全省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
1998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局要求财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
经考试合格后,由政府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严格持证上岗,凭证执法。
2002年,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举办全省财政系统重点执法岗位法律知识培
训班, 对全省财政系统重点执法岗位上的人员以及厅机关执法岗位人员200余人进行
培训,并编发《财政行政执法业务手册》。

二、财政行政复议
1990年,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当年,全省各市(地)财政系统均成
立复议机构,大部分县也成立相应机构。
1997年6月, 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可向财政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财政行政复议;
受理财政行政复议申请的财政机关为复议机关,依法对财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同年,省财政厅制定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
印发各市(地)财政局。
1999年9月,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
知》,要求各市(地)财政部门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加
强财政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有关规章制度。 200 1年
12月,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财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对财政机关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承担财政部门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财政机关内有关单位以及
申请人等具体办理财政行政复议事项所应履行的职责和行为义务作出规定, 自2 002
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山东省财政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3-2005年, 全省财政系统发生行政复议案件27起。2003年发生财政行政复议
案件14起, 2004年发生10起,2005年发生3起。其中,税收类的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共
25起,国有资产类和其他类的各1起。3年内省级财政部门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市级
财政部门发生2起,县级财政部门发生23起,县级农业税征收管理部门发生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