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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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资产所有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主体以及
不同的经营方式之间转移越来越频繁,国家开始对资产价值和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
估算评定,以维护各种所有者的主体利益。

一、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1989年,山东省执行国家国资局印发的《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
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下列涉及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
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实
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
业结业清理,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
估的经济行为。
199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当年,全省对71户中外合
资、 合作企业和企业兼并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的资产增值1.9亿元,平均增值率
56.7%。 1992年,国家国资局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资产评估
的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1993年,省政府对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股份制改组、外商投资、产权交易以及以实物向境外投资等有关评估
问题作出规定。截至1998年底,全省(不含青岛市) 共办理资产评估立项16343项,确
认14548项, 评估前账面原值2827.3亿元,净值2485.8亿元,评估值2977.6亿元,评
估增值额491.8亿元,平均增值率19.78%。其中,企业整体资产评估项目立项6161项,
确认5427项,评估前资产总值1600.53亿元,负债1320.2亿元,净资产280.3亿元;评
估后资产总值1788.91亿元,负债1339.13亿元,净资产449.78亿元。
1999年,省国资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
全省实际,对重大项目立项确认、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评估机构、评估基准日、建
立监督检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2000年,省国资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
权的通知》,规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股票等经济行为涉及到不同隶属关系企业
的,由第一股东按产权隶属关系逐级转报到省国资办或财政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国
有企业以整体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股份合作为目的的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立项除
按原有规定提报材料外,还需提报企业前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改制方案。
2001年,国务院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
准制和备案制,财政部先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核准制、备案制的
概念、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2003年,国家对资产评估管理方式
进行改革,通过招投标选择评估中介机构,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2004-2005年, 山东省根据国家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
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进行资
产评估行为、评估机构资质、需核准备案项目、应提供的资料、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管理
评估机构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是挂靠在行政主管部门下的事业单位。
1990年,国家国资局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
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
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接受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991年,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为全省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至1993年底,全省具
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185个,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89个,审计事务所75个,专
职评估机构21个;从业人员3213人。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协作,专职机构和兼职
机构相配合的评估机构体系,在评估机构数量和评估人员总量上均居全国首位。
1995年,国家国资局规定,成立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以“××资产评估事务
所”命名。举办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须报经国家国资局和对外经济贸易
合作部共同审批核准。同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先后
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
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
定从业人员经国家认定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后,才能在资产
评估报告书上签字,评估报告书方具法律效力。1997年,国家国资局印发《注册资产
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评估
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评估师以个人名义受理评
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
定办理转所变更手续。
2001-2004年, 山东省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资格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资产评估
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关于规范评估机构执
业收费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评估机构管理,并于2004年对全省资产评估行
业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