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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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料库。
此后,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管
理制度。1995年,贯彻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93年,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经清查,至1992年底,全省
有行政事业单位48715户, 在编职工172.3万人,资产总额716.6亿元,国有资产总额
625.6亿元。
199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全额预
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实施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按行政事业
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
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涉及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8项。当年,全省登记行
政事业单位20289户, 登记资产总额899.2亿元,负债总额227.1亿元,国有资产总额
672.76亿元。
2000年,全省21875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登记资产总额1506.06亿元,
负债总额426.12亿元,国有资产总额108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943.9亿元。
2002年,《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规定,凡占有、使用国
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向同级财政 (国资) 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
(国资)部门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内容除单位基本
情况外,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或有事项、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状况等。
2003年,全省14802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检,登记资产总额2155.12亿
元, 比上年增加377.07亿元;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284.99亿元,比上年增加110.69亿
元。
2005年,山东省完成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
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工作,换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国有资产处置及非转经管理
1993年,山东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审计
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凡在机构改革中确定撤销、合并的单位,必须在撤销、合并前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
财会人员、财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
交前的财产清理核对、登记造册及移交等工作。撤销、合并单位资产的移交划转,按
照规定的程序处理。撤销、合并单位资产,未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处置。
1995年,山东省执行国家国资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
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
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
门确定。各市(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自行确定。资产有偿转让时,应以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底价;资产报损报废时,需经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置。行政事业单
位成建制或分立、合并转为企业时,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立项、确认评估价值后,再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
门审批,并在15日内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变卖收入及
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专项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因改制
或撤销,整体资产转让、变卖的产权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专户储存,
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不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
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回处置收入和违章支出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
性资产(简称“非转经”)行为,加强审批管理。1.建立“非转经”审批制度。事业单
位用国有资产开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属经营单位,由省国资局审批。事业单位开
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或转作其他经营方式的,报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报
省国资局备案。对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资局审批。一次转
作经营的资产,同时达到界定标准(房屋建筑物50万元、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
资局送省财政厅征求意见后审批。市级事业单位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由市
(地)国资局自行确定。2.建立“非转经”资产专项登记管理制度、专项考核监督制度
等,对“非转经”资产如实登记数量、价值、投资形式和投入单位名称,健全会计账
簿,单独核算收益;出租、出借资产收益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3.建立“非转经”
有偿使用制度。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按照有偿使用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征收比例按事业单位实际转经营性资产总额的4%
NFDA16%年率征收, 并专项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占用费由
事业单位在转经营性资产收益中按季缴纳,于每季过后15日内上缴。对逾期不缴的,
按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总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拒不缴
纳占用费的, 一经查出, 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从1995年开始,山东省逐步建立起
“非转经”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998-2000年, 山东省先后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省
工商局等单位涉及资产界定、处置、划转问题进行处置。
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
业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
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
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20万元(含)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的,由主管
部门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经中介
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量,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
方式有: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入股、合资、联营;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
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
外出租、出借等。
2002-2005年, 山东省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非转经”审批制度,
规范资产处置和“非转经”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5年,省
财政厅审批省级资产处置事项93个, 其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23个,投资总额1.2
1亿元,资产转让、置换等项目70个,累计盘活资产2.5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