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档案浏览器

1993年,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料库。
此后,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管
理制度。1995年,贯彻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93年,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经清查,至1992年底,全省
有行政事业单位48715户, 在编职工172.3万人,资产总额716.6亿元,国有资产总额
625.6亿元。
199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全额预
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实施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按行政事业
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
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涉及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8项。当年,全省登记行
政事业单位20289户, 登记资产总额899.2亿元,负债总额227.1亿元,国有资产总额
672.76亿元。
2000年,全省21875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登记资产总额1506.06亿元,
负债总额426.12亿元,国有资产总额108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943.9亿元。
2002年,《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规定,凡占有、使用国
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向同级财政 (国资) 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
(国资)部门核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内容除单位基本
情况外,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或有事项、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状况等。
2003年,全省14802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检,登记资产总额2155.12亿
元, 比上年增加377.07亿元;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284.99亿元,比上年增加110.69亿
元。
2005年,山东省完成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
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工作,换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国有资产处置及非转经管理
1993年,山东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审计
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凡在机构改革中确定撤销、合并的单位,必须在撤销、合并前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
财会人员、财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
交前的财产清理核对、登记造册及移交等工作。撤销、合并单位资产的移交划转,按
照规定的程序处理。撤销、合并单位资产,未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随意处置。
1995年,山东省执行国家国资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
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
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
门确定。各市(地)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自行确定。资产有偿转让时,应以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底价;资产报损报废时,需经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置。行政事业单
位成建制或分立、合并转为企业时,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立项、确认评估价值后,再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
门审批,并在15日内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变卖收入及
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专项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因改制
或撤销,整体资产转让、变卖的产权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专户储存,
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不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
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回处置收入和违章支出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
性资产(简称“非转经”)行为,加强审批管理。1.建立“非转经”审批制度。事业单
位用国有资产开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属经营单位,由省国资局审批。事业单位开
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或转作其他经营方式的,报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报
省国资局备案。对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资局审批。一次转
作经营的资产,同时达到界定标准(房屋建筑物50万元、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
资局送省财政厅征求意见后审批。市级事业单位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由市
(地)国资局自行确定。2.建立“非转经”资产专项登记管理制度、专项考核监督制度
等,对“非转经”资产如实登记数量、价值、投资形式和投入单位名称,健全会计账
簿,单独核算收益;出租、出借资产收益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3.建立“非转经”
有偿使用制度。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按照有偿使用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征收比例按事业单位实际转经营性资产总额的4%
NFDA16%年率征收, 并专项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占用费由
事业单位在转经营性资产收益中按季缴纳,于每季过后15日内上缴。对逾期不缴的,
按应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总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拒不缴
纳占用费的, 一经查出, 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从1995年开始,山东省逐步建立起
“非转经”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1998-2000年, 山东省先后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省
工商局等单位涉及资产界定、处置、划转问题进行处置。
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
业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
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
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20万元(含)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处置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的,由主管
部门审批。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经中介
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量,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
方式有: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入股、合资、联营;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
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
外出租、出借等。
2002-2005年, 山东省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非转经”审批制度,
规范资产处置和“非转经”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5年,省
财政厅审批省级资产处置事项93个, 其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23个,投资总额1.2
1亿元,资产转让、置换等项目70个,累计盘活资产2.5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