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为切入点,开展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初步建立起包括企业产权登记、国有资本运营、
保值增值考核、国有股权管理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2004年,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省国资委。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90年,全省开始对继续开办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
产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简称省国资
局) 、省工商局规定,各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其管辖关系,先由同级产权登记主管机关
组织产权登记,再申请工商登记或年检。当年,全省登记公司5747户,登记国有资产
金额193.5亿元。
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划分了国家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产权登记
的范围、形式和工作程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直属
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
团体设立的直属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同时负责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
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当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成为全省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
项经常性工作。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
记年度检查4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山东省预算内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有
国有资产投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实
行企业化管理和有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等。
1993年,土地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当年,山东省对5767户国
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 登记国有资产总额84.3亿元。对15668户企业单位进行1992
年度国有资产年度检查登记,登记资产总额1867亿元,比上年的1130亿元增长65.22%。
登记国有资产总额526亿元,比上年增长36.7%,国有资本金总额485.8亿元。
1996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1997年,
全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3270户,国有资产总额1012.83亿元。
1998-2003年, 全省推行委托产权登记及年检制度。除企业集团母公司继续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委托母公司办理。至2003年,省属企业委
托率60%, 当年对全省6274户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其中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6065
户,占总户数的96.67%。资产总额6206亿元,负债4352亿元,所有者权益1854亿元,
国有资产1550亿元。
2004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省国资委。
二、国有资产运营机制
1990年,国务院提出按照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深化企业改革。
1992年9月, 国家国资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国家试
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
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对企业集团进行授权,履行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
营试点方案、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
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责。被授权方 (企业
集团的核心企业)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等职责。
此后,山东省在国有资产运营体制方面进行探索:一是进行政府部门转制试点。把省
商业、供销、粮食、冶金等企业主管部门转变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政府授权集团公
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对其所属企业统一经营,逐步进行改革改制。二是进行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烟台、淄博、临沂等市(地)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部
分受托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
1997年10月,省政府提出,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企
业三个层次的模式建立健全国有经营资产管理体制。政府运用国有资本管理手段,对
国有资本存量实行有计划的重组,将企业使用的国有资本,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
有控股公司经营,确立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公司其他成员企业的出资人。授权经营后的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众多国有企业及拥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公司间的中间层次的国有
资本经营机构,是从事国有资本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的特殊企业法人,
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职能。其成员企业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利于理顺和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间的
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实现由国有控股公司在其企业范围内统一决策,统一调整产品
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控股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1996-1998年,省政府先后批准对省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新华鲁抗药业集
团有限公司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潍坊、泰安、临沂等市(地)也先后进行授权
经营试点。至1998年,全省对64个大型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
1999年2月, 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分别实施授权经营。4
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采取直接授权和划转授权两种方式。授权后的资本运营机构作为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的
出资人,对权属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对授权经营的
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至2003年底,全省对58家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实施授权经营,涉及权属企业
592户, 授权经营国有资产245.93亿元,在全省范围内确立了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
运营机制。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为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1987年开始,国务院和山东省相继批准淄博市
周村区为股份合作制试验区,对企业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将乡镇企业净资产折为国家
股或集体股,企业占大股,然后吸收职工入股,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1992年,山东省执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
产办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国家国资局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
和规模经营要求高的行业,鼓励其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对
用国有资产入股组建或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工作,对投
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此形成的股份,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分
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当年,山东省围绕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
股份制改组工作。至1993年,全省审批股份制企业1100多户,其中,改组为股份制企
业388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13户,上市公司2户。
1993年,国家国资局印发《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规定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须先进行资产评估并经过确认。在募
集新股之前,应以调整过的企业账面净资产值折为原国有股东的股本。如果不全部折
股,所余部分净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同年,省政府成立证券管理委员会,省国资
局作为成员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试点范围,审批试点企业方案。
1994年,省政府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确立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
实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劳动人事、工资、
财务、社会保险制度等。
1998年, 全省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166家,其中30户企业在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年, 山东省加快对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建立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000年,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规定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外,要加快实行投资主体
多元化改造。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不再新建国有独资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
多元化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二是省、市、县分级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将其他不能实行授权经营
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该公司经营。引导、支持企业相互投资入股,鼓励有资金、技术、
人才优势的大企业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调整重组,生产同类产品和处于同一产品链的
企业进行调整重组,工贸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调整重组。企业间的债务经关联企业协
商同意,出资人审核批准,其债务转账抵销余额可转作股权。鼓励国有资产经营 (控
股) 公司、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之间互换权属企业的股权。处在一般竞争性领域
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国有资本出资
人批准(尚未明确出资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
跨地区、跨所有制转让。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上市。
组织业绩优良的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上市。引导绩优上市公司联合、兼并、控股、参股
非上市公司。鼓励具备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用其他企业的优良资产配股。支持优势国
有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丧失配股资格的省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重组。除
国有经济必须控制的领域外,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
购买、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推荐高科技、高风险、高增长企业到
香港等地创业板上市。鼓励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
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入股。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也可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能力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采取多
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划拨。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国有大中型重点脱困企业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出让金、租金可按土地评估确
认价格的15%NFDA120%确定,个别特困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租金确有困难的,
经同级政府批准, 土地出让金可缓缴1NFDA13年或分期缴纳, 租金可免缴3
NFDA15年。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后,原企业享受的兼并破产、债
转股、职工再就业、退休、医疗、劳动、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变。扶持具有明显
竞争优势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中小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他国有中小企业,
通过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退出国有企业领域。1996-2000年,全省有16个市、2724户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占统计期间企业总户数的26.3%。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有624
户, 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778户,出售的601户,破产的582户,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75户,其他形式(包括兼并、租赁、划转等)的64户。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
共管理等事项,须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同年,省政府提出省属国有企业通过授权经
营、 改制、股权转让、下放、重组、关闭破产6种方式进行改制和调整重组。同时实
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配套改革措施,对债权、资产损失、土地的处置、企业办社会、职
工安置等作出规定。省财政厅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变现收入等渠道筹措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改制企业职工
经济补偿不足等问题。当年,对省直交通企业、省丝绸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山东
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制药厂、新华锦集团等44户省
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和产权转让,实现产权转让收入18.3亿元。
四、企业国有股权管理
1988年,全省开始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1991年,执行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
权益的通知》,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可授权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经济实体性行业总公司,以及少数特
定的部门,行使国家股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
权代表或董事。国家股的股权代表直接向委派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份制企业中的
国家股都必须有股权代表,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1992年,国家国资局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说
明》,规定:对于涉及国家股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审批;国有法人股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
分,则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决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属于国家必须控股且一旦转让国
有法人股会影响国有股在该企业的控股地位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直至报
请政府批准。同年,执行国家国资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
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
配方案后, 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
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
案审核。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
收缴通知书后,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将国家股所分得的股利
按规定缴入国库。
1993年,全省国资部门对199户股份制企业委派了国家股代表。
1994年,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不得由不同部
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1995年,省国资局规定国家股股利应按时足额收缴,不得直接留给企业有偿或无
偿使用。 当年,建立股份制企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调度全省154户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52.36亿元,其中国家股27.29亿元。
1996年,山东省对境外上市的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进行规范,对济
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的配股权实行有偿转让,国家获得转让费937万元,
公司筹集资金1.8亿元。
1997年,按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
股权的,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
限定为50%(不含);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国有股股
东须是第一大股东。
1998年, 全省有8家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募集资金6.96亿元。主要做法是:鼓励
绩优公司国有股用其他优质国有资产认购配股;对业绩一般的公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
对已失去或即将失去配股资格的绩差公司,采取主业置换的方式,让业绩好、有市场
发展前景的集团公司借“壳”上市。
2000年,省国资局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按《公司法》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审批事宜由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按财务(资产)的隶属关系,报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转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股,按
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的原则管理。山东省国有股股东控股的省外上市公司的
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纳入本省管理的范围。国有股股东必须严格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和持股单位、数量,通过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到深圳、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通过配股决议
后,国有股股东原则上不得放弃配股权。以非现金方式认购或未全额认购应配股份的,
其国有股配股事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省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股股东因配股资金或优质资产不足,放弃配股而失去控
股地位的,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
准。国有股股东连续两次不能实施国有股配股方案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虑
国有股股东的资本运营能力,及时提出变更国有股股东的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
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规定凡省内上市公司,
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变更国有股权性质的,省属上市公司须事先向省政
府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先报所在地的市政府,再报告省政府。同年,全省有股份公司
192户,总股本249.02亿元。其中:国家股83.32亿元,占总股本的33.46%;国有法人
股71.33亿元, 占总股本的28.64%;国有股合计154.65亿元,占总股本的62.10%。资
产总额1118.13亿元,负债总额550.56亿元,净资产552.40亿元,资产负债率49.2 4%。
分配国家股股利1.23亿元, 分配国有法人股股利2.21亿元。当年,审核批复3户上市
公司国有股配股方案。
2002年,省政府印发《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提
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及受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
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有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进行资
产重组的,其发起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须在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前征得出资人同意。
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
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因送股、转增股、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
造成国有股数量、结构以及持股单位发生变动的,国有股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
严格按照业经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持股单位和数量,根据业经批准的文件或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登记事宜,抄送省财政厅。国有企业持有
的国有股的转让,应由国有股股东(或持股单位)提出转让或划转的意向申请和股权转
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国有股股东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与受让方草签协议,报省财政厅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份
公司重大转让事项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国有股回购和股权置换、“壳
式”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股股东比照上述程序要求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集团母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成新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母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应由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
司持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但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
批准不得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股份公司各国有股股东不能同比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
须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国有股股东应依据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经股
东大会提名,选举尽职尽责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也可直接委派本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在授权的权限内进行表决。
2004年,企业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划归省国资委。
五、企业资产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形式包括企业改革改制、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划转、破产、兼并联
合、收购、托管等。
1992年,国家规定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置实行有偿转让,对有偿转让给非国营企业
的国有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清偿债务的
前提下,关停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在国营企业间无偿调拨。
1995年,省政府要求加快发展企业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通过投资入股或交叉持股、兼并、国有资产直接划转等方式,把紧密层企业改造为核
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1997年, 全省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93家, 资产总额231.4亿元, 净资产
87.4亿元。主要有: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山东省电力公司交换部分股权;烟台
市国有资产公司转让部分国家股权,济南明水化肥厂兼并山东省鲁物金属回收加工总
厂;省电力投资公司收购临沂电力55%的产权等。
2000年,省政府提出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的意见,对产业、产品关联
性强的省属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重组进入省属优势企业、企业集团
或组建新的企业集团,同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
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990年,国家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明确承包企业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内容、指标、方法和奖惩规定。
1995年,省财政厅、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制
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会计年度作为考核期,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当
年,全省核定6413户企业的保值增值指标。
1996年,省国资局对1951户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保值增值率100.7%。
1999年,山东省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抵押金制度,将企业经营风险与经营者收
入挂钩,强化授权资本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情况公示制度。
2000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资本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及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应收账款、
存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辅助指标。分别以各指标期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基数,年
平均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减少或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
2003年,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新华鲁抗集团、兖矿集团等58家企
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实施授权经营, 涉及权属企业592户, 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245.93亿元。并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由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
保值增值责任,并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同时,委
托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004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职能划归省国资委。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视图
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为切入点,开展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初步建立起包括企业产权登记、国有资本运营、
保值增值考核、国有股权管理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2004年,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省国资委。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90年,全省开始对继续开办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
产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简称省国资
局) 、省工商局规定,各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其管辖关系,先由同级产权登记主管机关
组织产权登记,再申请工商登记或年检。当年,全省登记公司5747户,登记国有资产
金额193.5亿元。
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划分了国家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产权登记
的范围、形式和工作程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直属
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
团体设立的直属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同时负责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
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当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成为全省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
项经常性工作。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
记年度检查4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山东省预算内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有
国有资产投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实
行企业化管理和有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等。
1993年,土地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当年,山东省对5767户国
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 登记国有资产总额84.3亿元。对15668户企业单位进行1992
年度国有资产年度检查登记,登记资产总额1867亿元,比上年的1130亿元增长65.22%。
登记国有资产总额526亿元,比上年增长36.7%,国有资本金总额485.8亿元。
1996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1997年,
全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3270户,国有资产总额1012.83亿元。
1998-2003年, 全省推行委托产权登记及年检制度。除企业集团母公司继续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委托母公司办理。至2003年,省属企业委
托率60%, 当年对全省6274户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其中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6065
户,占总户数的96.67%。资产总额6206亿元,负债4352亿元,所有者权益1854亿元,
国有资产1550亿元。
2004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省国资委。
二、国有资产运营机制
1990年,国务院提出按照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深化企业改革。
1992年9月, 国家国资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国家试
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
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对企业集团进行授权,履行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
营试点方案、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
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责。被授权方 (企业
集团的核心企业)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等职责。
此后,山东省在国有资产运营体制方面进行探索:一是进行政府部门转制试点。把省
商业、供销、粮食、冶金等企业主管部门转变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政府授权集团公
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对其所属企业统一经营,逐步进行改革改制。二是进行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烟台、淄博、临沂等市(地)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部
分受托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
1997年10月,省政府提出,按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企
业三个层次的模式建立健全国有经营资产管理体制。政府运用国有资本管理手段,对
国有资本存量实行有计划的重组,将企业使用的国有资本,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
有控股公司经营,确立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公司其他成员企业的出资人。授权经营后的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众多国有企业及拥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公司间的中间层次的国有
资本经营机构,是从事国有资本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的特殊企业法人,
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职能。其成员企业成为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利于理顺和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间的
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实现由国有控股公司在其企业范围内统一决策,统一调整产品
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控股公司整体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1996-1998年,省政府先后批准对省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新华鲁抗药业集
团有限公司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潍坊、泰安、临沂等市(地)也先后进行授权
经营试点。至1998年,全省对64个大型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
1999年2月, 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分别实施授权经营。4
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采取直接授权和划转授权两种方式。授权后的资本运营机构作为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的
出资人,对权属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对授权经营的
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至2003年底,全省对58家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实施授权经营,涉及权属企业
592户, 授权经营国有资产245.93亿元,在全省范围内确立了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
运营机制。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为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1987年开始,国务院和山东省相继批准淄博市
周村区为股份合作制试验区,对企业制度改革进行探索,将乡镇企业净资产折为国家
股或集体股,企业占大股,然后吸收职工入股,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1992年,山东省执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
产办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国家国资局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
和规模经营要求高的行业,鼓励其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对
用国有资产入股组建或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工作,对投
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此形成的股份,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分
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当年,山东省围绕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
股份制改组工作。至1993年,全省审批股份制企业1100多户,其中,改组为股份制企
业388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13户,上市公司2户。
1993年,国家国资局印发《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规定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须先进行资产评估并经过确认。在募
集新股之前,应以调整过的企业账面净资产值折为原国有股东的股本。如果不全部折
股,所余部分净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同年,省政府成立证券管理委员会,省国资
局作为成员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试点范围,审批试点企业方案。
1994年,省政府选择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确立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
实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劳动人事、工资、
财务、社会保险制度等。
1998年, 全省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166家,其中30户企业在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年, 山东省加快对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建立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000年,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规定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外,要加快实行投资主体
多元化改造。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不再新建国有独资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
多元化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二是省、市、县分级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将其他不能实行授权经营
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该公司经营。引导、支持企业相互投资入股,鼓励有资金、技术、
人才优势的大企业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调整重组,生产同类产品和处于同一产品链的
企业进行调整重组,工贸企业与科研单位进行调整重组。企业间的债务经关联企业协
商同意,出资人审核批准,其债务转账抵销余额可转作股权。鼓励国有资产经营 (控
股) 公司、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之间互换权属企业的股权。处在一般竞争性领域
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比例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国有资本出资
人批准(尚未明确出资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
跨地区、跨所有制转让。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上市。
组织业绩优良的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上市。引导绩优上市公司联合、兼并、控股、参股
非上市公司。鼓励具备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用其他企业的优良资产配股。支持优势国
有企业与经济效益差、丧失配股资格的省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重组。除
国有经济必须控制的领域外,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和支持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
购买、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推荐高科技、高风险、高增长企业到
香港等地创业板上市。鼓励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
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入股。股东可用货币、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也可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能力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采取多
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划拨。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国有大中型重点脱困企业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出让金、租金可按土地评估确
认价格的15%NFDA120%确定,个别特困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租金确有困难的,
经同级政府批准, 土地出让金可缓缴1NFDA13年或分期缴纳, 租金可免缴3
NFDA15年。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后,原企业享受的兼并破产、债
转股、职工再就业、退休、医疗、劳动、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变。扶持具有明显
竞争优势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中小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他国有中小企业,
通过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退出国有企业领域。1996-2000年,全省有16个市、2724户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占统计期间企业总户数的26.3%。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有624
户, 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778户,出售的601户,破产的582户,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75户,其他形式(包括兼并、租赁、划转等)的64户。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
共管理等事项,须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同年,省政府提出省属国有企业通过授权经
营、 改制、股权转让、下放、重组、关闭破产6种方式进行改制和调整重组。同时实
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配套改革措施,对债权、资产损失、土地的处置、企业办社会、职
工安置等作出规定。省财政厅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变现收入等渠道筹措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改制企业职工
经济补偿不足等问题。当年,对省直交通企业、省丝绸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山东
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制药厂、新华锦集团等44户省
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和产权转让,实现产权转让收入18.3亿元。
四、企业国有股权管理
1988年,全省开始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1991年,执行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
权益的通知》,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可授权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经济实体性行业总公司,以及少数特
定的部门,行使国家股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
权代表或董事。国家股的股权代表直接向委派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份制企业中的
国家股都必须有股权代表,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1992年,国家国资局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说
明》,规定:对于涉及国家股股权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审批;国有法人股有偿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
分,则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决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属于国家必须控股且一旦转让国
有法人股会影响国有股在该企业的控股地位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直至报
请政府批准。同年,执行国家国资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
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
配方案后, 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
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
案审核。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
收缴通知书后,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将国家股所分得的股利
按规定缴入国库。
1993年,全省国资部门对199户股份制企业委派了国家股代表。
1994年,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不得由不同部
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1995年,省国资局规定国家股股利应按时足额收缴,不得直接留给企业有偿或无
偿使用。 当年,建立股份制企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调度全省154户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52.36亿元,其中国家股27.29亿元。
1996年,山东省对境外上市的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进行规范,对济
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的配股权实行有偿转让,国家获得转让费937万元,
公司筹集资金1.8亿元。
1997年,按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
股权的,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
限定为50%(不含);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国有股股
东须是第一大股东。
1998年, 全省有8家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募集资金6.96亿元。主要做法是:鼓励
绩优公司国有股用其他优质国有资产认购配股;对业绩一般的公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
对已失去或即将失去配股资格的绩差公司,采取主业置换的方式,让业绩好、有市场
发展前景的集团公司借“壳”上市。
2000年,省国资局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按《公司法》改组或发起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设置审批事宜由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按财务(资产)的隶属关系,报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转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股,按
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的原则管理。山东省国有股股东控股的省外上市公司的
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纳入本省管理的范围。国有股股东必须严格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和持股单位、数量,通过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到深圳、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通过配股决议
后,国有股股东原则上不得放弃配股权。以非现金方式认购或未全额认购应配股份的,
其国有股配股事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和省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国有股股东因配股资金或优质资产不足,放弃配股而失去控
股地位的,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
准。国有股股东连续两次不能实施国有股配股方案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考虑
国有股股东的资本运营能力,及时提出变更国有股股东的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
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规定凡省内上市公司,
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变更国有股权性质的,省属上市公司须事先向省政
府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先报所在地的市政府,再报告省政府。同年,全省有股份公司
192户,总股本249.02亿元。其中:国家股83.32亿元,占总股本的33.46%;国有法人
股71.33亿元, 占总股本的28.64%;国有股合计154.65亿元,占总股本的62.10%。资
产总额1118.13亿元,负债总额550.56亿元,净资产552.40亿元,资产负债率49.2 4%。
分配国家股股利1.23亿元, 分配国有法人股股利2.21亿元。当年,审核批复3户上市
公司国有股配股方案。
2002年,省政府印发《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提
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及受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
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有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进行资
产重组的,其发起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须在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前征得出资人同意。
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
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因送股、转增股、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
造成国有股数量、结构以及持股单位发生变动的,国有股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
严格按照业经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持股单位和数量,根据业经批准的文件或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登记事宜,抄送省财政厅。国有企业持有
的国有股的转让,应由国有股股东(或持股单位)提出转让或划转的意向申请和股权转
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国有股股东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与受让方草签协议,报省财政厅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份
公司重大转让事项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国有股回购和股权置换、“壳
式”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股股东比照上述程序要求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集团母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成新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母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应由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
司持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但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
批准不得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股份公司各国有股股东不能同比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
须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国有股股东应依据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经股
东大会提名,选举尽职尽责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也可直接委派本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在授权的权限内进行表决。
2004年,企业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划归省国资委。
五、企业资产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形式包括企业改革改制、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划转、破产、兼并联
合、收购、托管等。
1992年,国家规定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置实行有偿转让,对有偿转让给非国营企业
的国有资产,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清偿债务的
前提下,关停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在国营企业间无偿调拨。
1995年,省政府要求加快发展企业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通过投资入股或交叉持股、兼并、国有资产直接划转等方式,把紧密层企业改造为核
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1997年, 全省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93家, 资产总额231.4亿元, 净资产
87.4亿元。主要有: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山东省电力公司交换部分股权;烟台
市国有资产公司转让部分国家股权,济南明水化肥厂兼并山东省鲁物金属回收加工总
厂;省电力投资公司收购临沂电力55%的产权等。
2000年,省政府提出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的意见,对产业、产品关联
性强的省属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等方式,重组进入省属优势企业、企业集团
或组建新的企业集团,同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
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990年,国家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企业承包合同,明确承包企业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内容、指标、方法和奖惩规定。
1995年,省财政厅、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制
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会计年度作为考核期,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当
年,全省核定6413户企业的保值增值指标。
1996年,省国资局对1951户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保值增值率100.7%。
1999年,山东省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抵押金制度,将企业经营风险与经营者收
入挂钩,强化授权资本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情况公示制度。
2000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资本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及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应收账款、
存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辅助指标。分别以各指标期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基数,年
平均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减少或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
2003年,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新华鲁抗集团、兖矿集团等58家企
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实施授权经营, 涉及权属企业592户, 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245.93亿元。并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由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
保值增值责任,并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同时,委
托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004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职能划归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