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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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山东省房改工作开始起步。1987年,烟台市开始以提租、发贴、售房为
主要内容的房改试点工作。20世纪90年代,各市(地)陆续开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房出售、建立住房基金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发挥职能,参与房改方案制订、数据
测算,提供财力支持,房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1998年1月1日,全省实行住房货币
化分配改革,停止福利分房,发放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把职工住房消费
纳入工资,改革住房建设体制,实行政府统建统分。2003年后,房改重点转向住房保
障。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
土地供应及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调整和落实土地、住房公积金信贷及房地产业相关税
费政策,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鼓励住房适度消费,抑制房地产投机,稳定房价,拉
动经济增长。
1992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始建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房出售收入、
公房租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共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1993年,省财政厅设
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998年,全省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均成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住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先后制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办
法、会计核算办法,住房资金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各级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积极运筹财力,确保全省住房补贴的发放,平均每年用于发放住房
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近100亿元。截至1998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0.83
亿元, 归集率达73.40%。收取公房出售收入127.11亿元,公房出售率60%。累计拨付
房改资金99.06亿元,其中,单位住房贷款17.27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0.86亿元,
安居工程贷款9.65亿元, 经济适用房建设贷款2.77亿元,拨付单位建房资金68.51亿
元。
2002-2003年, 各市成立隶属当地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市财政部门住
房资金管理机构整体改制,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销,所管理的省直及中央单位职工
住房公积金移交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年,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和细
化财政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具体方式及违规违纪问题认定、处罚程序等
内容。省财政厅多次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规范和纠正缴存基数和比例,
当年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86亿元。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报表报送
和财务分析工作,将其作为财政日常监管的主要手段。
2005年,省财政厅积极参与省直房改,制订并实施省直货币化分配和公房出售方
案,统一管理房改售房资金,出售省直及中央单位公有住房11.6万套,780万平方米,
审批抵扣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29.3亿元,收取售房资金13.2亿元,利用闲置资金发放
住房建设贷款11.5亿元,支持省直单位及省直小区建房40万平方米。
至2005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累计375.16亿元,缴存余额216.23亿元,
委托贷款余额123.68亿元,购买国债25.8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