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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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省财政厅设立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省控办),加强控
购工作。2000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全省各级相继取消社会集团购买专
项商品审批制度。

一、控购范围
1986年,根据全国控购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控商品目录的通知》要求,山东省
专控商品有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
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纯
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取暖、电煮水设备。1988年增加复印机。
1988年,省政府规定国家专控商品扩大到29种,除原来的商品外,又增加电子打
字机、 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
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1993年, 国家专项控制商品调整为8种: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
空气调节器、 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
线移动电话。

二、控购制度
1986年, 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4种专控商品,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
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照
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品、纯毛毯、彩色电视机、
电冰箱、洗衣机等13种专控商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控办审批。
1988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控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颁发〈征收社会集
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缴纳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专项控制
商品附加费按批准购买该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由各级控办按省控办规定的专项控制
商品审批权限征收。各级控办征收的专控商品附加费,全部用于建立发展教育事业周
转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随着专控商品品目的变化,专控商品附加费的征收范围
和比例也相应变化, 但征收政策基本保持不变。1989-1998年,全省征收专控商品附
加费11.37亿元。
1991年,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对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按指令性、指导
性划分,进行分类管理。将专项控制商品、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劳动防护用品、其
他一般性商品作为指令性指标管理,做到加强核算,严格掌握,不得擅自突破;将药
品和医疗器械、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作为指导性指标管理,不作硬性指标考核,
只作统计数字反映。
1992年,为方便集团申购,提高工作效率,全省调整各级控办的审批权限。省控
办审批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市(地)控办审批彩色
电视机、电冰箱和电冰柜、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复印
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办公用印刷系统、大型或高级乐器、各
种音响设备、照相机和放大机、国产13种名牌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县级控办审批家具、沙发及沙发床、地毯、钟表、灯具、毛毯呢绒毛料丝绸及其制品、
皮革及其制品、 套价在100元以上的针织品、 羽绒服和风雨衣。 同年,省控办下发
《关于下放部分专控商品审批权限的通知》,将大轿车、摩托车、无线寻呼机和无线
移动电话机下放到市(地)审批,省控办只保留小汽车的审批权。
1993年,根据国家规定,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劳动防护用品纳入指导性指标范
围,缩小了指令性指标范围。为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和保证各项事业的需要,省控购
领导小组将国家规定的8种专控商品分解为10种, 并调整各级的审批权限。省控办负
责审批小汽车;市级控办负责审批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不包括放像机)、空气
调节器和无线移动电话; 县级控办负责审批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
机、放大机、录像设备中的放像机和无线寻呼机。同时,对国产小汽车,专控商品附
加费征收比例平均调低5个百分点。
1995年,全省控购工作重点逐步转向抑制超前消费、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和工资发
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当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停批进口小汽车,对拖欠职工
工资、拖欠税金和完不成生产任务的企业停批专控商品,并对超编、超标准小汽车清
理整顿,共查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超标小汽车2959辆,对1401辆进行调剂和
拍卖,对其他车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
1996年,全省各级控购管理部门着重压缩集团单位对专控商品的不合理需求,控
制非生产性支出的规模。对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和商品实行重点控制,同时禁止
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进口小汽车;对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税金和完不成生产任务的企业
申请非生产性专控商品,一律不予审批;恢复对“三资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审批,
建立完善专控商品台账和小汽车档案,堵塞环节漏洞,完成中央下达的专控商品控制
任务。加强对控制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出机关、企事业单位
超标准小汽车3800辆,整顿了控购秩序。
1997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正确处理“控购”与“促进”的关系,控购部门重点
加强对财政拨款单位和集团消费热点的管理。停批进口小汽车和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
话,停批欠发教师工资的县及相关市(地)用财政拨款购买小汽车,有效地遏制了社会
集团消费的不合理增长。当年,全省核算范围内社会集团购买力实际支出26.45亿元,
比1996年增长15.24%, 其中专控商品支出19.74%,比1996年增长11.5%,占财政部下
达指标的90.96%; 审批非生产用专控商品20.11亿元, 其中小汽车18.07亿元, 比1
996年下降1.51%。
200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审批的通知》要求,山东
省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专项商品进行审批的制度。此后,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专项控制
商品的,列入同级部门预算,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具体按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有关
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