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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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尝试和探索。当年完成政府采购
金额20亿元,与采购预算相比,节约资金3.56亿元,综合节约率15.11%。
2000年10月,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成立,隶属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
政府采购政策,草拟政府采购法规;负责汇编政府采购品目,确定政府采购目录;根
据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机关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和
信息收集、发布;参与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等。至此,省级形成由省财政厅国库
处监管、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执行
政府采购的运行格局。各市(地)在财政部门内部陆续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或执行机构。
12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规
范要求。1.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凡纳入政
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
购单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2.采购单位在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
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
一并编报。3.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制度。政府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
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
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
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列入政府采购目
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4.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5.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未列入政府采购预
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6.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同月,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
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和
信息发布事宜作出进一步规定。省财政厅指定《齐鲁周刊》、《山东财会》为免费发
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介。
2002年2月, 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
面申请。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
一印制的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省财政厅以各代理机构履约情况为
参考依据,每年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换
发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取消其政
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当年,省财政厅分3批对申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招
标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专业人员、业务特长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
件的代理机构40个, 并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2002年, 全省实际完成政府采购金额
54.25亿元,较2001年增长54.86%,与采购预算相比,节约资金11.55亿元,资金节约
率17.56%。 从采购项目看, 货物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的比重分别为
44.44%、38.53%和17.03%。

图3-10 2002年8月26日,2002年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重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政府采购开标仪式在济南举行。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按照《采购法》规定,12
月,山东省调整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明确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省财政厅负责,主要监管内容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预算编制、资金支
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
管理人员培训。按照政府采购管采职能分开的原则,撤销省财政厅所属省政府采购中
心和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加挂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牌子,设立山
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办公厅委托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受省财政拨款单位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各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接受委托,代理省
级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同年,山东省建立公务用车联合采购市场。通过组织召开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展
示会,与全国汽车行业代表就联合采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形成全省范围内统一的
公务用车联合采购市场。 当年,各级政府采购机构通过联合采购市场采购公务用车7
147辆,金额10.92亿元。
2004年4月, 省级建立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根据
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进行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政
府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追加预算,按预算管理隶属关系编
报。1.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要,按月填制《省级政府集中采
购计划申请表》,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报至省财
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省级集中采购
机构,同时抄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2.对追加预算中属于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按月填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于每月15日前报至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于每月20日前将审
核签章后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送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有关业务
处室和支付中心。3.需调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品目的,比照根据追加预算编制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办理。4.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
专家,应从省财政厅建立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负责记录、考
核专家的使用情况。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成以前,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聘请
专家。
8月,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对
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及使用等事宜进行规范。1.对评审专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
机选取,管用分离”。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境
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聘用评审专家的,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设区的
市财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省级财政
部门审核登记,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
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上公告。2.对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颁发山东省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书,作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凭证。省级财政部门对评
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3.财政
部门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1年之
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评审活动。
2005年3月, 省财政厅决定在省级政府采购中,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
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在第一批省
级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中,共有36个IT(InformationTechnology) 生产厂家、代理商
中标, 涉及8大类产品、17个品种、593个型号。当年,全省实际完成政府采购金额1
90.15亿元,比2004年增长46.24%,与采购预算相比,全省节约资金34.07亿元,资金
节约率15.2%。 从采购项目看,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的比重分别为37.56%、
55.83%和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