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执行和决算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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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执行
1986-1998年, 山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业务处室依据年初预算或者
追加预算指标文件开具拨款单,预算处据以拨付资金。
1998年起,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省财政厅业务处室不再开具拨款单,由
预算处根据指标文件直接拨付资金。
2001年,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资金领拨程序。正常经费由国库处按月拨
付到各部门,专项资金需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进度报送用款计划,经国库处批准后
拨付资金。同时,各部门行政经费不再通过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转拨,由国库处直接
拨付到部门。
2005年,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资金拨付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省级
预算资金拨款,按照预算指标、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实行国库
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改革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省级预算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预
算指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工作相应纳入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系统,实
行先登录、后拨付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年终清理与结算
1987年起, 为便于年终清理,省财政对各市(地)、各部门的追加追减预算截至12
月20日,各项预算拨款截至12月25日。各级财政一切收入和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
期,收入以12月31日交入基层国库(包括国库经收处)数额编列收入决算;支出以12月
31日各基层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支出决算。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决算
清理期。各级地方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其中,由省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除允
许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者外,其余均留归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省、市两级财政结算属
于正常上解或补助,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
体制和规定,年终分别结算。对预付下年的各项经费,不得列报本年决算。省级各行
政事业单位的年终拨款结余,除预算包干结余和省允许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专项拨款
外,其余应逐级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于年底前交回财政,冲减当年财政拨
款。
1990年,全省不再设立决算清理期。自2000年起,年度终了后设立10天决算清理
期。

三、决算编报与批复
(一)财政总决算编报
1986年沿用1985年总决算编报方法,财政总决算编报内容中预算外部分划出,单
独编报。另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废止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和地方借给中央财政
款科目。
1987年起,各市(地)的财政总决算一律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1989年,各
市(地)报送本年乡(镇)财政总决算,并附所属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总决算。
1988年起,对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的预算收入及其相应的预算支出,
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收支数字一律编入各级财政总预算。
1990年,财政总决算中教育费附加应收支平衡无结余,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
额,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入库数在年底前按规定全部拨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直接列
报财政总预算支出。199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的决算,将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待岗保险基金编入财政总决算。1992年,各级用地方财政结余购
买的有价证券利息收入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有价证券利息收入。1993年,为解
决工资制度改革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调资款,其账务处理,
按预留数列支。1997年,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与一般预算资金决算分开,单独编列,
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按财政专户实际收支数,编入地方财
政基金收支决算。
2001年起,烟台市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总决算,省财政厅不再转报财政
部。此后至2005年,地方财政总决算编报政策未作大的调整。
(二)部门决算编报与批复
2000年以前,各部门按照要求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并上报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
由各业务处审核后分别报财政部,同时送预算处汇总。2000年,省财政厅成立统计评
价处,并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报程序。各业务处对部门报来的决算进行初审后,
送统计评价处进行审核汇总,由其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送财政部。2004年,为适
应部门决算编制改革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改为部门决算报表,具体组
织工作由统计评价处移交国库处。
2004年,将预算外支出报表与反映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应由征
缴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一起并入部门决算。2005年部门决算编报政策未作大的调整。
从2005年起,省财政厅依法向各部门批复决算。省财政厅相关处按照“谁安排预
算,谁批复决算”的原则具体进行批复,国库处负责提供统一的部门决算批复格式和
决算批复模板,供相关处在批复决算时使用。
(三)调度款管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前,各级财政收入部门根据财政体制,分别将收入资金划入
相应级次的金库。上级依据对下专款数量调度资金。分税制改革以后,为满足各级财
政正常运转对库款资金的需要,上级开始制定专门的对下资金调度办法。
1993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地方“资金调度比例”
的通知》 ,核定山东省资金调度比例为53%。明确:山东省省级国库在编制预算收入
日报表时,应按本地区省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税 (不包
括进口产品增值税和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数额)和一般消费税(不包括进口产品消费
税和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数额) 数额乘以该资金调度比例,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
中的预抵税收退还支出科目中划出,转入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
科目。1997年1月1日,中央对山东省资金调度比例调整为43%。2001-2005年,中央核
定山东省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资金留用比例分别为35%、33%、30%、41%、3 4%。
1994年6月,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核定地方财政资金
调度比例的通知》,规定省对市(地)的税收返还,采取比例调度、就地留成的办法。
各级国库在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上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支出科目,在省级预算收入日报
表、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上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反映各级财政预抵的税收返
还数或支出数。各市 (地) 国库每日按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税
(不包括进口产品增值税和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数额) 和一般消费税(不包括进口产
品消费税和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数额) 数乘以资金调度比例的数额,从中央预算收
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支出(负数)科目中划出,转入各市(地)地方预算收入日报
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收入科目。省财政对16市(地)(不含青岛市)调度比例平均为51.6
%,最高为临沂83.9%,最低为威海1.7%。10月,省财政重新核定威海市资金调度比例
为28.2%。
1997-2000年,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对山东调度比例变化,相应调整省对下的
资金调度比例。1997年的调度比例为5.3%NFDA181.0%,1998年的调度比例为3.3%
NFDA171.9%, 1999年的调度比例为3.43%NFDA166.82%, 2000年的调度比例
0.82%NFDA159.18%。此后,省对下资金调度政策基本未作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