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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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自
1983年1月1日起,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
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国家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国家能交基金)。1983年7月1日起,国家能交基金的征收比例
由10%调整为15%,征集的国家能交基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1987年3月5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
成办法的通知》,规定中央与地方能交基金的分配,由原来超收分成改为总额分成。
4月2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分成办法的通知》,规定省
与市(地) 的分成办法调整为:国家分配的征收任务以内部分,中央分成70%,返还地
方30%。中央返还地方部分,50%返还市(地) 财政,50%留归省财政。为鼓励各地征收
的积极性, 对当年超计划征收的,中央分成50%,返还地方50%。中央返还部分,60%
返还市(地)财政,40%留归省财政。
1989年2月17日, 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所有国营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简
称国家调节基金)。
国家能交基金和国家调节基金(简称“两金”)在征收初期,除部分省属企事业单
位等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收缴外,其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1991年起,全部由税务部
门征收。
1994年,山东省对地方单位征收的“两金”调整分成办法,由超收分成改为总额
分成:市(地) 所属单位的国家能交基金收入,中央70%,省15%,市(地)15%;市(地)
所属单位的国家调节基金收入, 中央50%, 市地50%,省不再集中。驻地中央单位的
“两金”收入仍全归中央,驻地省属单位的“两金”收入仍全归省级。
1996年,停止征收“两金”。
1988-1996年, 全省国家能交基金收入累计8.82亿元, 国家调节基金收入累计
8.8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