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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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21日, 国务院颁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3月22日,全国八
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伴随着财政体制调整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政府
预算管理进入法制化时代,山东省预算编制的管理范围、内容、程序等得到进一步改
进和完善。

一、预算资金编制管理范围
1986年以前,政府预算管理主要依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1986年,山东省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范围主要包括:工商税收类收入,主要有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
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农
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收入,主要包括农牧业税;企业所得税类收入,主要包括工业
企业、交通企业、农林水气象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外贸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
税;国有企业调节税类收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
其他企业调节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收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农林水气象企业、
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其他企业上缴利润;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收入,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农林水气象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其他企业计划亏损补
贴;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海关罚没收入、政法罚没收入、其他罚没收入、追回赃款和
赃物变价款收入、其他收入;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
费收入、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
山东省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
29日, 明确耕地占用税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其中:50%列入地方预算,留给地方作为
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专款专用;50%列入中央预算。8月25日,山东省对耕地占用税预
算级次进一步明确, 中央留归地方财政50%部分的耕地占用税,留归县级财政,作为
县级的固定收入,省和市级财政均不参与分成。
1988年,财政部规定,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甲)、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
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契税、农林特
产税14种地方税划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5月,山东省明确14种地方税均作为市、县
级财政固定收入,省级财政不参与分成。6月,国家要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7月,
财政部明确,私营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按总额分成比例,实
行中央与地方分成。8月,国家要求开征印花税,9月,开征筵席税,11月,开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山东省未开征筵席税。10月,财政部决定印花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收入,50%列入中央预算收入,50%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暂
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筵席税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12月,山东省明确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暂实行五五分成。凡驻山东省各地的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按规
定上缴的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50%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暂作为省级财政
固定收入; 市、县级单位上缴的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作为市、县级财政固定收
入。筵席税的预算收入全部作为各市、县级固定收入,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参与分成。
1989年1月1日,国家将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
1999年该规定废止。
1989年2月, 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中央制定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
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
1990年8月, 国家将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除铁道部系
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其余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地方预算
固定收入,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1991年1月1日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0月,《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明确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基金收入、专款收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
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992年,国家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并
规定各市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管
理。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
不参与分成。
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
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规定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性收入,
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12月,省委、
省政府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全省各项行政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自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纳入地方预算收入范围主要
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
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简称农业
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
源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1月,省政府加强对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规定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
有规定的外,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
级国库。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及事业性收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
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3月,《预算法》颁布,明确了预算收支范围:1. 预
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2.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
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3.地方预算收入是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
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4.中央和
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
比例分享的收入。5.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自1995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和1992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
院以及省人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
收费,包括司法、法院、公安、民政、工商、劳动、海关、财税、经贸委、商业、外
汇、外经委、旅游、文化、广电、卫生、医药、无线委、铁道、烟草、地矿、乡镇企
业、农机、水利、土地、水产、林业、口岸办、技术监督、测绘、科委、物价、人事、
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 1月,财政部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全部纳
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对尚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自1996年起,国家将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等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
预算管理。对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也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
算,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同年,省政府明确预算外
资金归政府所有、财政管理、部门使用,对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监督等方
面重新作出具体规定,并将已经明确的154项收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自199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按照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省级国库,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
程序提出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同日起,山东省开征的水利建设基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属省级及省级以上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
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属市级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市级水
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属县级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
50%纳入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3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2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
基金。 3月,山东省对纳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作出补充规定。国务院
规定1996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车辆购
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中央邮电附加、开放港口建设费、
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建设费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
邮电附加、新菜地开发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电力建设基金为
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其中:电力建设基金为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地方
分成部分列入省级预算收入;养路费(不含拖拉机养路费)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拖拉
机养路费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公路建设基金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国有农村电
话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为
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为市级基金预
算收入;市级基金预算收入的预算级次由各市(地) 划分。7月,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
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
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清理整顿,区分类别予以保留、取消、合并。
自199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将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纳入预算
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自199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取消纳入预算管理的劳动部门招工手续费及文化部门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同年,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30%作为中央预算基金收入,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
基金收入。
自2000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罚没收
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上划为省级收入,全部缴入省
级国库和省财政专户。6月1日起,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收取的罚没收
入,按照“罚缴分离”的规定,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
由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上缴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规定集中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统
一执行《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逐级全额上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缴入省财政专户。按国家
规定应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3月, 山东省停止征收已公布取消的20项收费项目,涉及经贸、交通、劳
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其中原纳入预算管理的收
费项目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海关国际集装箱批准手
续费、外汇部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外债登记证费、转贷款登记证费、出口收汇
核销单工本费。
2001年6月, 山东省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上
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上缴中央财政外,按照省级20%、市级10%、县级40%的比
例分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省级
20%、市级50%的比例分配。9月,山东省取消原纳入预算管理的劳动力管理费。
2002年2月,山东省取消原纳入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7月,
取消屠宰税。 9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编制2003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从2003年
起,将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并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将所有省直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对省
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继续统筹调剂,并扩大调剂范围,
加大调剂力度。11月,山东省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003年起, 山东省将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5部门中省级批准设
立的各项收费收入(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
5月, 山东省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
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8月,取消原纳入
预算管理的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11月,省财政厅、中国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
理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
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
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预算编制审批与变更调整
1986-1990年, 省政府预算编制工作按照《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开展。1992-199
4年, 省政府预算编制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财
政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开展。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简称《预算法实施条
例》),自1995年起,省政府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开展。
2000年,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
条例》。《监督条例》就预算编制、审批和变更调整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建立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预测的基础上,预算支出
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预算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省级预算初步方案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省财政部门在省级预算编制过程
中,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1个月, 省财政部门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
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财经委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
省级预算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查。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大财经委对预算初步方案审查后1
0日内, 将修改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并提交预算草案。省人大财经委在省人民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省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省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
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省级各预算部门、
单位应当在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监督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变更和调整省级预算:预计年度预算
收入完不成预算计划引起赤字的;预计年度预算支出增加额超过预算收入增加额引起
赤字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建设项目支出的;
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
的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增加预备费。省级预算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除
《监督条例》有规定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有调整之外,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总额因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的,省政府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2002年,为深化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
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支出预算办法》)和《山东省省
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支出预算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
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
《基本支出预算办法》规定,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
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是:综合预算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
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安排首先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
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定额定项管理原则,基本支出以定额为标准
确定,对特定单位的相关基本支出再核定定项经费。省财政部门对省级预算单位上报
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或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
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支出预算办法》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为预算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
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
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综
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科学论证、合理排序
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
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
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按照项目排序核定并
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
单位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
购预算。省财政将部门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并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批复。
2005年,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
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要
求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财政部
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订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
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不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对超编人员和擅自
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三、部门预算改革
1999年, 财政部开始进行预算编制改革。2000年6月,山东省决定从2001年开始
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 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试编2001年省级
部门预算的意见》,对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编制的范围、程序、编制方法、政府采购
相关问题等作出规定,部门预算改革正式实施,并确定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环保
局、 省旅游局、省建工局、省残联6个部门作为试点单位,其中省农业厅、省教育厅
的部门预算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01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划分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部门预算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
基金预算收支。一般预算收入是指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
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一般预算支出是指部门及所
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行政管理费,各项事业费,
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基金预算收入是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
的基金收入,基金预算支出是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中开支的各项
支出。
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首先,部门上报预算建议数。省直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
核汇总本部门预算建议数,报省财政部门,其中对涉及有资金分配权部门的预算建议
数,要同时报送这些部门。其次,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对省直各部门的预算建
议数,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分别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分配意见,由省财
政部门统一平衡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省直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再次,部门
上报预算草案。省直各部门根据预算控制限额,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形成本部门预
算草案,再报省财政部门,其中对涉及有资金分配权部门的预算,要同时报送这些部
门。最后,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在对省直各部门
的预算草案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成政府预算草案,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
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后1个月内,省财政部
门统一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预算。省直各部门在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
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并负责执行。
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方法。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政府
采购预算组成。1.收入预算的编制。省直各部门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
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不含国家税收)。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
项测算、编制,其中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列明具体的收入单位和项目金额。2.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支出标
准或定额测算,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
学金等,按部门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
津贴、补贴标准测算。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
待费等,根据部门拥有公共资源的情况和业务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
出定额标准测算。3.项目预算的编制。项目预算的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挖潜改造、科
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性支出等建设性专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中的教育、科学、
卫生、文体广播等事业性专项支出(即除基本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各行政事业
单位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部门申报项目预算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提出测算依据,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省财政部门建立备选项目库,实行备选
项目择优排序制度,正常项目均从项目库中滚动提取,逐步实现滚动项目预算。4.政
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
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
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散采购。政府集中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部门预算的审批。对省直各部门申报的预算草案,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分配权的
部门先行审核。省直各部门预算草案经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总指标进
行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最终汇总编制成省级预算草案和各部门预
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报省政府审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
省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批复省级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自当年9月至次年2月上旬,为部门预算编制时间。此后,
省财政厅每年进行部门预算编制。
2004年6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编制200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部署2005年
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200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是省政府40个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其部门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中,提交省级行政机关预算草案的
部门24个,提交省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全部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部门16个。2005年部门
预算与以前年度相比,主要变化是:1.政府采购管理方式不断完善,实行政府集中采
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办法。2005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制定限额标准。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为通用的采购品目,由部门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为专业性强的采购品目,由部门按规定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
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要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第一次上报预算时,各部门(单位)暂不编
报政府采购预算,第二次上报时,必须按规定认真编报。2.各部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
下发的预算编制专用软件,提高编制效率。3.支出预算编制方法有所调整。适当简化
基本支出预算,第一次上报预算时,基本支出只细化到资金来源,不再细化目级科目;
第二次上报预算时,基本支出预算细化到资金来源和目级科目;对2004年申报但未有
安排的项目,2005年不再申报的应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