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以下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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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 山东省对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多次调整和完善。尤其是1994年以
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后,初步形成了与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1986年,在中央对山东省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
制基础上,山东省对市(地)实行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定额上缴加比
例递增,收入全留、定额补助或收入倒四六分成、不足部分定额补助等体制。
(一)省与市(地)收支范围划分
省、市(地)收入范围。1.省级固定收入主要包括省级所属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
节税和承包费,包干企业的收入,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亏损、粮食企业亏损,原由省
级预算拨补的各项价差补贴,各银行省行、省保险公司及其系统所属单位的营业税,
其他收入,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中央四部门所属企业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0%部分,石油资源税的70%部分。2.市(地)固定收入主要包
括市(地) 、县所属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市(地) 包干企业收入,市
(地)、县经营的粮食、供销、外贸企业亏损,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补
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其他收入。3.省和市(地)财政
共享收入主要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不含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产品
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30%部分及各银行省行、省保险公司及其系统所属单位缴纳的
营业税),资源税(即石油资源税的30%部分),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个人
所得税,以及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省、市(地)支出范围。1.省、市(地)支出范围划分基本上仍按原体制规定的按隶
属关系划分的支出范围,仅就上划、下划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别支出项目作了调整。
2.各市(地)按照财政收支划分范围,凡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定额上缴省;
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小于支出的从省和市(地)财政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
给市(地);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和省与市(地)财政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市(地),还不足
以抵补其支出的由省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定额一定5年不变。市(地)
要自求收支平衡。3.1985年和1986年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市级财政固定收
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省与市(地)共享收入,与市(地)财政支出挂钩,确定留成
比例或补助数额。
(二)市(地)财政收支基数的核算
各市(地)的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利改税
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1983年原决算收入数和现行财政
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补助市(地)加上定额补助数)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地方应
得的财力后确定。根据核定市(地)的收支基数,计算确定市(地)新的收入分成比例或
上解、补助数额。
(三)分级包干的具体形式
1986年,省财政根据各市(地)财政情况,继续推行不同的分级包干体制。同年,
山东省烟草公司上划中央管理,卷烟税、烟叶税以及烟草企业利润划归中央收入,同
时石油资源税也上划中央。省对有烟草税收及石油资源税地区的体制办法进行相应调
整。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体制,只调整了收
入基数和分成比例。调整后济南市收入基数为51692万元,支出基数11822万元,留成
比例为23%;青岛市收入基数为107749万元,支出基数为15208万元,留成比例为14.1
%,后又调为16.8%;烟台市收入基数为76450万元,支出基数为34747万元,留成比例
为45.5%;潍坊市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体制,收入基数为51455万元,支出基
数为23736万元,留成比例为46.2%。淄博市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体制,收入
比上年增长8%以上部分, 由保证中央分成收入以后全部留市改为在保证上缴省41%以
后全部留市。济宁市由倒四六分成加定额补助改为总额分成办法,收入基数为229 58
万元,支出基数为17656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77%。枣庄市、德州地区、惠民地区实
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办法。枣庄市收入基数为7856.5万元,支
出基数为8133万元,定额补助276.5万元;德州地区收入基数为14230万元,支出基数
为14550万元,定额补助320万元;惠民地区收入基数为9738万元,支出基数为125 20
万元,定额补助2782万元。对补助额比较大的临沂地区、聊城地区、东营市实行“收
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数额每年递增5%”的办法。临沂地区收入基数
为24483万元, 支出基数为26931万元, 定额补助2448万元; 聊城地区收入基数为1
1310万元,支出基数为12776万元,定额补助1466万元;东营市收入基数为2407万元,
支出基数为3860万元,定额补助1453万元。菏泽地区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
定额补助, 补助数额每年递增6%” 的办法, 其收入基数为1175万元,支出基数为2
1150万元,定额补助9375万元。

二、“收入全留、定额上缴”财政包干体制
1987-1993年, 根据中央对山东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缴”的包干体制,山东
省结合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对各级财政体制进行改进与完善。
(一)省对市(地)包干财政体制
1987年1月1日起,青岛市在中央财政计划单列,青岛市收入的10%(10942万元)上
解山东省财政。 6月,中央对山东省的财政体制由总额分成改为“收入全留、定额上
缴”的大包干体制,山东省对市(地)体制进行改进和完善,实行多种形式的包干办法:
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除原执行这一体制办法的淄博市外,经省与市(地)协商,
济南、潍坊、济宁、泰安、烟台市由原来的“总额分成”改为“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
办法, 即对体制确定的定额上缴数每年递增8%。 淄博、 济南、潍坊3个市增长8%
NFDA115%部分,省与市三七分成;济宁市增长8%NFDA115%部分,上缴省5%,留
市95%。 以上4市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留市。泰安市定额上缴,每年递增8%,收入
比上年增长8%以上部分全部留市。实行该办法的市,收入增长低于8%影响上缴部分,
由市财政补足。烟台市1987年仍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办法,但留成比例由原
来的45%提高到51%,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增长幅度在8%以内的另加增长分成5%;8%
NFDA115%部分,再加增长分成10%;增长15%以上部分全部留市。1988年改为定额
上缴比例递增,定额上缴部分,每年递增8%,收入增长8%NFDA115%部分,省与市
三七分成,增长15%以上全部留市。
总额分成。1986年,新成立地级威海市的财政体制“五头”对省,即市级本身及
所辖环翠区、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县的财政体制由省单列,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威
海市市级本身支出同全市收入挂钩, 留成比例13%。环翠区、乳山县实行总额分成加
增长分成办法, 环翠区留成比例14.1%,增长分成比例43%;乳山县留成比例56%,增
长分成比例10%。 荣成、文登两市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办法,荣成市留成比
例42%, 增长8%以内,加增长分成18%,增长8%以上,再加增长分成20%;文登市留成
比例46%,增长8%以内,加增长分成23%,增长8%以上,再加增长分成20%。
定额补助。 自1987年起,对支大于收的德州、惠民、菏泽、聊城4个地区,省地
结合,适当增加补助数额,完善包干办法。调整后,每年德州地区补助6541.6万元,
惠民地区补助5502.5万元, 菏泽地区补助13943万元,聊城地区补助6612万元。对枣
庄、临沂、东营3市(地) ,调整已上划、下划企事业收支的包干基数。调整后,每年
枣庄市补助1630.6万元,临沂地区补助4978.4万元,东营市补助2453万元。
1988年,中央将13种小税划归地方作为固定收入后,省财政不参与分成,并相应
调整上缴市(地)的定额包干基数。其中,淄博市23393.3万元,泰安市2217.3万元,
济南市55739.6万元,济宁市2595.1万元,潍坊市30012.5万元,烟台市31227万元。
(二)市(地)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财政体制变化
1989年,日照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财政收支基数从临沂地区划出。省对日
照市实行“定额上缴,每年递增8%,增长8%以上部分全留市”的财政体制,1989年定
额上缴988.6万元,自1990年起每年递增8%。省对临沂地区继续实行收入全留、不足
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临沂地区1989年定额补助为6437.5万元,其中每年递
增8%为1258万元,递增5%为3489万元,不递增为1690.5万元。
1990年,临沂地区的沂源县、惠民地区的高青县(不含旧镇镇)的各项财政收支划
归淄博市管理。省对淄博市继续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当年核定淄博
市定额上缴27681.3万元,不包括收入比上年增长8%NFDA115%部分的省分成30%上
解额。对支大于收的临沂、惠民地区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的财政体
制。核定临沂地区1990年定额补助6574.3万元,补助额中属每年递增8%的为1444.8万
元,递增5%的为3663.5万元,不递增的为1466万元。核定惠民地区1990年定额补助4
753.5万元。对行政区域调整的县原负担的中央借调资金如数划转。
同年,菏泽地区梁山县划归济宁市,济宁市嘉祥县核桃园乡划归菏泽地区。省对
济宁市、菏泽地区仍分别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
部分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核定济宁市当年定额上缴3699.6万元,每年递增8%,实际
收入比上年增长不足8%的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增长8%NFDA115%部分按“五、九五
分成”(5%上缴省,95%留市);增长幅度超过15%部分留市。核定菏泽地区定额补助为
15496.7万元,递增6%部分为8001.9万元,递增8%部分为1437.6万元,补助额中不递
增部分为8057.2万元。
同年,德州地区济阳县、商河县(不含奎台乡)、齐河县的靳家、大王、桑梓店3
个乡镇划归济南市。省对济南市继续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对德州地
区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财政体制。核定济南市1990年定额上缴652
86.3万元,不包括收入比上年增长8%NFDA115%部分和省分成30%上解额。核定德
州地区1990年定额补助5865.5万元,补助额中每年递增5%部分为4263.5万元,不递增
部分为1602万元,对已计入基数的省级企业批发环节营业税和中央、省属企业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年终不再单独结算。
1991年,沂源县的黄庄镇划归莱芜市,省财政厅根据1988年度财政决算数相应调
整淄博、泰安市财政收支基数。
1992年,为支持威海市对外开放工作,省财政厅将省对威海市本级总额分成的财
政体制调整为“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即在原总额留成比例13%的基础
上,从1992年起,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另加增长分成20%,年终单独结算。同时,对
乳山县在继续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体制的基础上,从1992年起,收入比上年增长
部分由原来的另加增长分成10%调整为增长幅度在8%以内的,另加增长分成10%(县留
成66%);增长幅度在8%以上的再加增长分成20%(县留成86%)。另外,为调动威海市各
县(市、区)增产增收的积极性,省财政对环翠区、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县的1992年
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内按原分成比例执行,增长8%以上再加增长分成10%,其中
,环翠区调整为53%,荣成市调整为90%,文登市调整为99%,乳山县调整为96%。
1993年潍坊市五莲县、临沂地区莒县的各项财政收支划归日照市后,省对潍坊市
继续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对临沂地区、日照市继续分别实行“收入
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和“核定上缴、定额上缴、上缴额逐年递增”财政体
制。核定潍坊市1993年定额上缴47569万元,不包括收入比上年增长8%NFDA115%
部分的省分成30%上解额;核定临沂地区1993年定额补助6752万元,补助额中每年递
增8%的为1820万元,递增5%的为3652万元,不递增的为1280万元;核定日照市1993年
定额上缴354万元,每年递增8%,当年收入达不到8%,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自有财力
补足,从1993年1月1日起,日照市平时财政收入全留,省不参与分成,年终决算再按
定额上缴办法结算。
同年,莱芜市升格为地级市,各项财政收支从泰安市划出。省对泰安市继续实行
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财政体制,对莱芜市实行定额上缴加比例递增财政体制,即定额
上缴数每年递增8%包干上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不足8%的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增
长8%NFDA115%部分按三七比例分成;增长15%以上部分,市全留。省核定1993年
泰安市上解省26万元,莱芜市1993年上解省2795万元,两市从1994年起,每年递增8
%定额上缴。
(三)部分收入级次调整引起的财政体制变化
1989年,中央财政不再参与印花税收入分成,全部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其预
算级次为:凡驻全省各地的中央企业和省级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印花税,全额就地缴入
省级国库,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他单位上缴的印花税全部作为市(地)、县财政固定
收入。同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中央留归地方财政70%部分均留归
县(市、区)财政,作为县(市、区)的固定收入,省和市(地)财政不参与分成。
1990年,省政府规定,对中央、省属单位原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中72%污染治理
资金,省财政不再集中。
1991年,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的煤炭资源税定额调整以后,由省财政全部结算收
回,按部分统配矿1991年的资源税计划计算,确定合理的上缴基数,每年按基数定额
上缴省财政,超过基数多征收的部分,按规定体制分成。
1992年,省财政厅调整财政收入增长分成办法:对实行定额上缴、比例递增财政
体制的市(地),其1992年财政收入增长8%以内部分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增长8%N
FDA115%的部分,1992年当年省财政不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市(地),也不计入第
二年上缴基数。同时对实现财政平衡的市(地)、县,省财政继续给予奖励。同年,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按企业隶属
关系计入同级财政收入。涉及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上缴的上述税收,按各级投资比例
确定各级预算收入。
1993年,商品零售营业税中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提高两个百分点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对地方留成
的40%部分,省分成31.25%,市(地)分成68.75%。对石油(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除外
)、石化、有色金属、电力、烟草5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省、市(
地)间五五分成,平时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入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返还各市(地)。
(四)市(地)以下包干财政体制
1987年,省对市(地)实行包干体制后,市(地)对县(市、区)的体制一般在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基础上实行包干:33个县(市、区)实行定额上缴
、比例递增体制,对体制规定的定额上缴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递增比例一般在
5%NFDA18%之间,同时对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5%NFDA18%以上部分实行增长分
成或增长分档分成;4个县市(市、区)实行定额上缴体制,体制确定上缴数额后,每
年按此数上缴;2个县实行自收自支体制,即超收不上缴,短收不补;57个县(市、区
)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体制,即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县(市、区)收入全留,收入抵
不了支出的部分定额补助,其中7个县实行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增,每年递增比例一般
在5%左右,1个县定额补助加比例递减,每年按收入基数的7%递减;7个县(市、区)实
行总额分成体制;19个县(市、区)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或增长分档分成体制。
到1990年,全省2461个乡镇全部建立一级财政。乡镇财政建立后,多数县对所属
乡镇确定不同的财政体制,主要有定额上缴(或加比例递增)、总额分成(或加增长分
成)、自收自支、收入全留与定额补助等,个别地方还是统收统支的办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对各
市(地)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建立省对市(地)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初,按照中央对山东省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省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对市
(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各市(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市(地)对县、县对乡(镇)的
财政体制。至1994年底,全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建立。
1.1994年分税制改革
省与市(地)财政收支范围划分。省级收入包括中央四大部门(石油、石化、电力、
有色金属) 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及其营业税,银行营业税(含省级非银行金
融企业营业税) ,省级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及亏损补贴,中央及省级企业缴纳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证券交易税50%部分,其他原属省级的各项收入。市级收入
包括中央四大部门以外的企业(包括卷烟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银
行营业税和中央四大部门所属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路、银行总行、
保险总公司等部门交纳的城建税) ,市(地)以下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及亏损补贴,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含中央及省级企业交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含中央及省级企业交纳部分),屠宰税,农牧
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原属市(地)的各项收
入。省与市(地)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其中石油资源税归省级,其他资源税归市(地)),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省里分成5%,其余全部归市(地))。省与市(地)的支出划分,
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确定省对市(地)税收返还基数。按1993年各市(地)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地
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数额,以此作为省对市(地)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
以后, 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上划“两税”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定。 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省财政将扣减
有关市(地)税收返还基数。
新老体制过渡。自1994年1月1日起,各市(地)按新体制运行,但老体制规定包干
上缴的市(地)仍然递增上缴,享受补贴的仍然享受,以后逐步规范。实行分税制后,
原来省拨给市(地)的各项专款继续下拨。各市(地)1993年负担的出口退税以及有关年
终结算事项,确定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2.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调整上缴递增比例。1994年,省财政将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日照、
莱芜、 泰安8市包干上缴递增比例由8%调减为7.5%,收入增长7.5%以上部分,省财政
不再参与分成。对实行总额分成的威海市,分别按省对其所辖3市1区及威海市本级体
制和1993年决算收入核定上缴额,以后每年递增7.5%上缴省财政,同时取消威海市所
辖3市1区在省财政的计划单列,改由威海市管理。
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缴纳所得税,
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
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
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
改变预算编制办法。实行分税制以后,省对市 (地) 的税收返还列预算支出,市
(地)相应列收入;市(地)对省的上解列市(地)预算支出,省财政相应列预算收入。改
变省代编市(地)预算的做法,每年由省提前向市(地)提出编制预算要求,市(地)编制
预算后报省汇总。按照一级财政相应有一级金库的原则,健全地方财政金库体系,各
级金库分别向同级财政负责。
妥善处理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 对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
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继
续执行到1995年。但自1994年起,对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
法,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统一返还给省,属于市(地)以下企业的由省财政根据企业隶
属关系统筹返还给各市(地),各地再逐级返还给企业。
(二)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5年以后,在稳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体制运行中出
现的问题和实际需要,山东省采取一系列调整和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分税制体制。
1.调整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融保险营业税政策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1997年起将中央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划为市(地)固定收入,并对各市(地)核定划转基数。1998年,省政府要求各市(地)
对中央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因政策调整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
具体上解额以1996年核定的划转数的80%为基数, 1998年、1999年分别按30%、70%的
比例确定,自2000年起按100%的比例确定。
1997年,国务院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山东省规定,省分行(含)
以下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 (含其所属房地
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等)、中国银行、投资银行和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含省各银行
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在各市(地) 的代办处、省属证券公司等)按原5%缴纳的营业
税(含历年欠税)属省级财政收入,省保险公司(含)以下各级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按
原5%缴纳的营业税属市(地)财政收入。
2.实行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2002年,在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按比例分享办法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所得税
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对省以下所得税进行分享。
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包括邹城电厂、枣庄十里泉电厂和莱城
电厂)、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包括泰安石横电厂、菏泽电厂和聊城
电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所投资的电厂、公司(包括德州电
厂、威海发电厂、济宁发电厂和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含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为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2002年中央、省级各
分享50%,2003年及以后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分享比例划分,并据此分别上缴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和市以下各级财政,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分享50%、
省级分享10%, 市以下分享40%;2003年及以后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以下分
享3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
上述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
企业所得税基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1. 中央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以200
1年决算数为基础, 综合考虑企业的清欠情况、增长潜力及各级承受能力等因素后计
算确定。2.地方企业所得税根据各市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济南、泰安、
德州、东营4市地方企业所得税(仅指市以下地方企业所得税) 基数以本地区2000年实
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各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与1999-2000年各市
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确定。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
临沂、 聊城、 菏泽、 滨州、威海、日照、莱芜12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基数以本地区2
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各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计算确定。
3.实行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包括滞纳金、罚款收
入) 成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比例为:2002年,中央、省级各分享50%;2003-2004
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其他个人所得税省级暂未参与分享。基数以2001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2005年,为理顺个人所得
税分享体制,合理调节地区间收入分配,省级下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同
时参与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 (包括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财政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以下25%。
此次改革以2004年为基期,按照分享比例计算确定。市以下上划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大
于省下划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市以下上划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小
于省下划的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
4.实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
自2002年1月1日起,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省级收入,上缴省级财政。其他地方
营业税实行省与市以下共享,分享比例为省级分享20%,市以下分享80%。营业税基数
以2001年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
5.实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
2004年,中央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由于山
东省省级财政未对增值税进行分享,因此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共同负
担。2005年,为减轻地方出口退税负担,中央在维持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
由中央统一退库, 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分担比例也由原来的中央、地方7 5
∶25改为中央、 地方92.5∶7.5。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山东省相应调整了负担机制和
分担比例。
6.确定部分重点结算事项
1994年,为简化年终结算项目,全省将部分比较固定的市(地)上解与省级补助项
目数额相抵,核定数额,每年固定结算。1997年,省财政调整省与市(地)固定结算项
目结算额,在1994年固定结算项目基础上,增加中央借调结算等10个项目,并重新调
整结算额。1999年,各市(地)地税经费上划省级,并自1998年起,地税部门收入增长
与经费增长实行挂钩,比例为1∶0.8。2002年,省财政再次调整省与市(地)固定结算
项目结算额,在1997年固定结算项目基础上,增加工商经费划转结算等项目。2003年,
对地税经费实行收支脱钩,取消地税经费与税收收入增长挂钩办法,并按照2001年基
数加适当增长的原则确定地税经费基数。
7.完善原体制递增补助与上解政策
1995年,省财政将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
市上缴递增比例由7.5%降为5%,2005年再降为3%。2005年将临沂、聊城、菏泽、德州、
东营、滨州、枣庄等市的原体制补助并入各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增幅与
各市上缴中央的“两税”增幅挂钩,按1∶0.3系数确定。
(三)市(地)对县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定
中央对省财政体制确定以后,省以下分税制体制逐级落实到县(市、区)、乡(镇)。
县、乡财政收入的划分,按属地、隶属关系等原则办理。县、乡的税收返还和上解、
补助,比照省对市(地)的规定执行。各市(地)对县的财政体制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