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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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下
岗职工增加。1996年,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进一步加剧,部分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
问题日益突出。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设立帮困资金,用于解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补助,并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与解困
工作应紧密结合。 同年,山东省设立帮困资金,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问题。自199
7年起, 全省各级财政每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部用于帮困资金。19
97年,全省发放帮困资金2.39亿元,其中财政安排1.4亿元,占58.6%,救助困难企业
困难职工133.1万人次。全省有8个市(地)建立再就业基金,筹集资金8300多万元,其
中财政安排1600多万元,支出近6000万元用于下岗职工托管和开展再就业服务,较好
地保障了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1998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
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
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
分之一、 社会筹集三分之一。7月,省委、省政府将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规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第1年至第3年分别按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85%、 80%、75%发放。至1998年,全省用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方面的资
金3.79亿元,占全部保障资金的46.2%,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资金1.4亿元。
至2005年,全省累计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5.1亿元,其中财政安排资
金占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