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6&rec=108&run=13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劳
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
助。1997年以前,由于退休人员少,基本没有出现养老金不敷使用的情况,全省财政
没有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贴。随着企业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
加大,部分地区出现拖欠退休职工养老金问题。1997年,中央要求各级加大财政支持
力度,做到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
放。1999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
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同级财政部门
给予支持,进一步明确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和兜底责任。
随着离退休人员的增多和养老金水平的不断提高,山东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
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从1998年的1406万元增加到
2005年的31177万元,8年累计支出财政补贴资金270038万元,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
放。
此外,随着失业、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财政承担了对这
些保险基金的补贴和兜底责任,补贴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