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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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4年,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一并管理,人员待遇经费
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级预算科目反映,公用经费支出与在职人员一起核算,没有单独
统计。
1996年,山东省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将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归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本着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支出水平,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
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将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
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有关事业
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经费,按照
离退休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离退休金和各种补贴的范围、标准,以及上年度离退休
人员具体开支项目实际支出水平,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支出水平的办法,分别
划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管理机构经费指标。同时,为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
休经费实际,实施归口管理后的离退休经费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预算
科目核算。同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1.22亿元,全部为市级(含)以下
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当年省级没有实行归口管理,依然在行政事业费中反映。
1997年,部分市(地)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归口管理范围。
至年底,全省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6.22亿元,其中,市级(含)以下行政
单位3.04亿元,事业单位3.18亿元。1998年,省级财政将部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实
施归口管理,至年底,全省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11.4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5亿元,事业单位6.4亿元;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138808人,其中,
行政单位55938人, 事业单位82870人;归口管理管理机构90个,其中,行政单位4 6
个,事业单位44个。1999年5月完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至年底,
全省413661名离退休人员全部实行归口管理, 其中, 行政单位71562人, 事业单位
342099人。管理机构增至99个。全省离退休经费支出20.35亿元,比上年增长78.5%,
其中, 行政单位6.26亿元,事业单位14.09亿元。2005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支出64.68亿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4.41%。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全省在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
费管理的同时,逐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一是提高离退休人员待
遇。 1986-2005年,按照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时间先后、职务级别高低和规定标准,多
次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待遇,频率和幅度与在职人员基本一致。二是分别于1988年、
1994年和2001年提高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并扩大发放范围。 自2000年2月起,抗日战
争结束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原已享受护理费
待遇的离休干部, 每人每月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原未享受护理费待
遇的离休干部, 每人每月100元。经费渠道为: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发
放离休费的渠道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护理费已纳入统筹项目的,从统
筹基金中支付;护理费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所在单位支付。三是增发其他补贴。
1.1989年9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未参加1985年工资
改革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元。
其中按本人原工资级别向上提高一个级差高于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一个级差的数额发
给生活补贴。 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 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
(岗位) 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生活补贴。2.自1989年1月起,对全省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补贴5元,所需经费从行政事业
经费中列支。3. 自1988年1月起,对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按每人每
年60元的标准安排活动经费,用于为退休干部订阅报刊、购买文体活动用品、召开座
谈会、 看望住院病人、节日慰问活动等项开支。自1991年1月起,省直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
此外,逐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1992年起,全省各级政府陆
续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基金统筹范围、项目、
比例和层次以及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方式。由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仍旧列行
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预算科目。
2001年,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
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试行)》,要求:1.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仍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负担。部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财政拨补的差额经费应首先用于保障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离休干部离休费要在统筹基
金中优先支付;未实行统筹的,由所在单位负担,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
金中优先支付;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该单位 (含未
改制企业) 的出资人负担。离休费得不到落实的特困、破产等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会同财政、老干部等部门核实确认后,报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2.离
休干部离休费的发放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标准执行。发放(统筹) 项目包括:基本离休
费、增发离休费、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企业含书报费、洗理费)、生活补贴、
物价补贴、护理费、乘车费(交通费)、特需补助费等。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费、一
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为必保项目。3.离休干部离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
现经费来源和发放方式不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发放的,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
在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仍按原渠道发放。特困、破产等企业
离休费得不到落实、由财政拨款解决的,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并由
其直接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
2002年7月,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落实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离休
费、医药费实施办法》,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属单位,离休费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优先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社会统筹的省属单位,离休费按以下办法解决:行政机关和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离休费由省财政全额列入年度预算,按月拨付,定期发放;部分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拨付经费要首先保障离休费发放,差额部分从单位收入中补足;财政零补助事业
单位,离休费全部由单位负担;企业的离休费全部由单位及该单位(含未改制企业)的
出资人负担;省属驻济(南)以外特困企、事业单位和破产企业拖欠离休费、医药费的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