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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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贫困户定期定量救济、精简退
职职工生活救济、农村老党员生活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济以及城乡
医疗救助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各项社会救济方面的开支。1986年,在社会救
济福利事业费款中设农村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项级科目。2003年,
设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款级科目,下设农村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等项
级科目。2004年,增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支出项级科目。
1986-2005年,全省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累计15.66亿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
福利救济支出的6.17%。

一、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五保供养是对农村村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
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
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一项救助制度。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实
行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1986年,全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执行村集体供
养政策,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列支,有集体经营项目的
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列支。规定五保供养标准应略高于
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改
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简称村级三项费用)除
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
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
2004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
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后,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
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地方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
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不得截留、挪用。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
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
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同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
时发给五保证,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改集体
供养为财政为主供养。逐步建立以财政为主,由省、市、县、乡四级分担的农村五保
供养机制,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
2005年,省委、省政府制定《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意见》,落实农村五保财
政供养制度,保证五保对象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加快敬老院的改造和扩
建,计划至2007年基本实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12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提高
供养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改善供养条件,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加大投入,保障资金
有效供给;集中扶持,加快敬老院维修改造。同时,省财政厅制定《山东省农村五保
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预算;各级福
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收入;乡镇、村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上缴的收入;五保对象
原承包地收入等。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粮、油、副食品及燃料支出;服装、
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基本住房支出;医疗支出;办理丧事支出;未成年五保对象的义
务教育支出。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各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
助资金专户管理,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五保供
养的资金实行财政直补、社会化发放。
2005年,全省共有五保对象29.77万人,已保27.8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2.3万人,
集中供养率41.32%;乡镇敬老院1630处,房屋6.38万间;全省各级财政共投入五保供
养经费3.5亿元。

二、农村贫困户定期定量救济
农村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主要为农村五保户外的农村特困户及部分贫困户。由于受
资金等方面的影响,定期定量救济在整个农村社会救济中的比重很低。2000年以后,
山东省部分经济发达、 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200
5年,全省17个市已有15个市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当年,保障农村特困户27.79万户,
55.17万人, 其中定期定量救济对象13.4万户,25.86万人,在保证每人每天1斤粮的
前提下, 每人每月补助51.5元;农村低保对象14.4万户,29.31万人,年保障标准在
600元NFDA1800元之间;人均救济粮款245.3元。

三、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济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山东省部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动员
职工回乡务农, 支援国家建设,并按当时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由原精减单位发给生活
救济费。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
单位的,由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1986年至1994年5月,山东省执行上述政策。
1997年,山东省调整补助费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
的每人每月90元。居住在城镇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
遇。自2005年10月起,各市根据当地物价指数、消费水平及财力情况,参照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合理确定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费标准,并随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调整。

四、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
1994年3月, 省委、省政府决定适当提高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
贴。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每人每月补贴由30元NFDA140元提高
到40元NFDA160元; 抗日战争期间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每人每月补贴由20元NF
DA125元提高到30元NFDA140元;解放战争期间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因天灾人祸
或疾病等造成临时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补助;对建国前入党的城镇无职业老党员给
予适当的生活补贴。1945年9月2日前入党的,参照对农村老党员的生活困难补贴办法,
给予定期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解放战争期间入党的,给予不定期生活补贴。
经费来源及管理主要采取各级从地方财政、留成党费、民政救济和所在单位集体积累
中各出一部分的办法统筹解决。

五、城市流浪人员救助
1986-2002年, 山东省执行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所需工作经
费由当地政府筹集, 开支数额较小。2003年6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山东省相应建立起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
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主要
提供下列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救治;帮
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当
年,根据国家规定,山东省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主管,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
安排调整救助站经费预算。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
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六、临时救济
临时救济是对因灾、因病等情况引起的突发性困难或在春节等时间对困难户给予
的一次性救济(含其他人员救济)。临时救济的内容:一是口粮救济。对发生饥荒及缺
粮现象较严重的地方,拨出救济粮或发给救济款,解决困难户的缺粮问题;二是寒衣
救济。每年冬季,民政部门为困难户和孤、老、残人员发放寒衣救济;三是突发性困
难救济。对家庭因突发性事故引起的困难,采取政府发放粮食和衣物、贷款、给救济
金、动员投亲靠友、由集体安置等办法解决其生活和生产问题。

七、农村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根据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村
医疗救助的意见》和2004年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
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2005年,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的通知》,至年底,全省有83个县(市、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农村医
疗救助基金,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当年,市、县两级安排医疗救助资金5739万元,省
财政安排资金300万元, 救助困难群众53.5万人,其中,资助49.1万人参加农村合作
医疗,救助大病群众4.4万人。

八、城市医疗救助
山东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起步于2003年下半年。 至2004年,青岛、烟台、威海3
市及济南市历下区、东营市河口区、德州市临邑县等31个县(市、区)建立城市医疗救
助制度, 全省2100人享受到大病医疗救助, 发放救助金733.35万元, 减免医疗费
488.9万元。 2005年,省政府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
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
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建立分级负担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来源渠
道为各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省财政每年筹集的城市医疗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属单位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同时,对财政特别困难地区予以适当
补助。
2005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建立多方筹资、分级负担的筹资机制。至年底,全省有45个县(市、区)成为城市
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当年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1310万元,救助大病人数23.7万人,占
城市人口的9.11‰。省级财政共筹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400多万元,覆盖45个试
点县的城乡困难群众近百万人,并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1986-2005年山东省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支出统计表
表2-30
单位:万元

┌──┬──┬────┬──────┬────┬──────┐
│项目│合计│农村社会│精简退职老弱│其他支出│流浪乞讨人员│
│年份│ │救济费 │残职工救济费│ │救助机构(个)│
├──┼──┼────┼──────┼────┼──────┤
│1986│2049│1311 │738 │ │ │
├──┼──┼────┼──────┼────┼──────┤
│1987│2104│1352 │752 │ │ │
├──┼──┼────┼──────┼────┼──────┤
│1988│2230│1452 │778 │ │ │
├──┼──┼────┼──────┼────┼──────┤
│1989│2474│1634 │840 │ │ │
├──┼──┼────┼──────┼────┼──────┤
│1990│2571│1704 │867 │ │ │
├──┼──┼────┼──────┼────┼──────┤
│1991│2659│1784 │875 │ │ │
├──┼──┼────┼──────┼────┼──────┤
│1992│2624│1757 │867 │ │ │
└──┴──┴────┴──────┴────┴──────┘

续表

┌──┬───┬────┬──────┬────┬──────┐
│项目│合计 │农村社会│精简退职老弱│其他支出│流浪乞讨人员│
│年份│ │救济费 │残职工救济费│ │救助机构(个)│
├──┼───┼────┼──────┼────┼──────┤
│1993│3690 │2755 │935 │ │ │
├──┼───┼────┼──────┼────┼──────┤
│1994│3121 │2105 │1016 │ │ │
├──┼───┼────┼──────┼────┼──────┤
│1995│3722 │2684 │1038 │ │ │
├──┼───┼────┼──────┼────┼──────┤
│1996│4060 │2905 │1155 │ │ │
├──┼───┼────┼──────┼────┼──────┤
│1997│5270 │4110 │1160 │ │ │
├──┼───┼────┼──────┼────┼──────┤
│1998│6325 │5011 │1314 │ │ │
├──┼───┼────┼──────┼────┼──────┤
│1999│6852 │5243 │1609 │ │ │
├──┼───┼────┼──────┼────┼──────┤
│2000│7784 │5961 │1823 │ │ │
├──┼───┼────┼──────┼────┼──────┤
│2001│9609 │5963 │1984 │1662 │ │
├──┼───┼────┼──────┼────┼──────┤
│2002│16291 │8033 │2257 │6001 │ │
├──┼───┼────┼──────┼────┼──────┤
│2003│16320 │10020 │2092 │4208 │ │
├──┼───┼────┼──────┼────┼──────┤
│2004│21279 │13002 │1807 │5884 │586 │
├──┼───┼────┼──────┼────┼──────┤
│2005│35523 │22909 │2004 │9614 │9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