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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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以前,山东省对城市贫困人口实施救济制度,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设
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2001年,城镇社会救济费改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2003年,单设最低生活保障款级支出科目,2004年,改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款。
1996年,省政府决定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1997年,山东省研究确
定按照政府保障为主、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
活保障线标准只保障居民的衣、食、医三项,不包括住、行、教育等支出。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随着城市居民消费指数和物价指数的上涨而相应上调。 保障对象包括4类
人员:一是“三无”人员,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
民。二是家庭虽有固定收入、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居民。三是失业保险期
满仍不能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四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救助的居民。建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所需资金属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
分担,列入同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各市政府、行署驻
地城区普遍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并逐步向县级市城区延伸。至199
8年底,全省17个市级城市和94个县级城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9月,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各地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保障标准基础上,
与工资调整同比例进行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地)、县财政列入预算。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市(地),省
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属地管
理原则,由驻地政府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统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过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发放,不准将保障金直接发给行业或企业。
2001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此办法。非农业和
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全部或者部分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由社区隶属
的市政府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
央驻鲁单位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属单位低保资金由
省财政负担;对任务重、困难大的地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至2005年, 全省17个市级城市和140个县级城市所在城区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保障人数63.48万人,占实施制度城区人口的2.28%。当年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130元,最高280元。
1986-2005年, 全省用于城镇社会救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累计21.4
1亿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的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