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有企业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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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起,山东省国营企业开始普遍推行利改税制度。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
业,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除缴纳调节税外,一部分按照核定的留利比例留给企业,
一部分以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上缴财政。对盈利较多
的小型企业, 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10%以上的,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
额上缴部分利润。对未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继续按原办法上缴利润。
1987年,山东省先后在鲁源贸易公司、省外贸总公司等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企业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主要形式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递增承包,
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定
额补贴包干,或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国家批准
的其他形式。
1988年,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
规定》,要求所有承包企业都要确保上缴国家财政收入的利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
力,确保企业资产增值。盈利企业承包上缴利润的范围是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
行所得税后承包的,是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亏损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国家拨补的
亏损。核定承包基数的原则是:盈利企业不低于承包前一年的实际应上缴利润;亏损
企业不高于承包前一年的实际应补贴数,国家不再减税让利;少数企业受客观因素影
响,利润或亏损增减变化较大的,可依据前二至三年上缴利润或者亏损补贴数额的平
均数作为基数,予以核定。
1990年,山东省继续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适当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利润基数
和递增比例。物资、供销、石油销售、商业批发等企业承包到期后,不延长承包期,
不实行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承包,均执行第一次承包以前的利润分配办法。
1993年起,山东省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对各类外贸企业实行向主管财政
机关上缴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的办法, 上缴利润比例一律定为33%。同时,对部分股
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进行收缴。4月,全省国有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
税后分利”试点。已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按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执行。198 6-
1993年,全省国有企业上缴利润11.62亿元。
1994年1月1日起, 山东省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缴纳所得税,并逐
步探索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作为
过渡措施,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缴的办法。
1994年,全省国有资产收益仅入库3849万元,比1993年减少1.29亿元。
1994年12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
资产收益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
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各级政府授权的投
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
的收入;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
收益。同时规定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
责。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以及所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收缴。此后,山东省部分市及县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陆续开展国有资
产收益收缴工作。
1995年12月, 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办法》,自199
6年1月1日起, 国有企业上缴税后利润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缴入
同级财政国库,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未正式设立之前,列入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预算
科目。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上缴比例,国有企业
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1998年,山东省在财政预算收支科目体
系中设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取消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有关预算科目。
1996年10月,为加快培植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省政府对骨干企业集团中实行股份
制的企业,将国家股红利收入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由企业使用。1997年11月,省财
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政府部门不再持有,实施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中股份
有限公司的国家股权,改由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1999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再次明
确国有重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暂不收缴等政策。
2002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规定:1.国有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督促企业缴入省财政厅产权转让收入专户,纳入国库。对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
关系的企业集团子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产权转让收入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可由
集团母公司收取,集中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2.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职能部门持有
国有股的股利和转让收入,由省财政厅收缴,纳入国库,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
用。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持有的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集
团及其他企业法人监督收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应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单独的
资金账户,用于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3.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权进行调剂。4.省级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专
项存储,主要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和社会保障事业等。省级财政自2002年起正式设立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专项存储国有资产收益。
2004年8月,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
本经营收益流失,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
算管理。
1994-2005年,全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入库111.4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