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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要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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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体育立法工作起步于1994年,至2005年共出台地方规章2部、地方性法规3部,主要包括体育场地保护、体育市场管理、全民体育健身等内容。这些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山东省体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和保障山东省体育事业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一、《山东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9月9日省政府发布,共10条,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山东省出台的第一部体育类规章,对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该《办法》从法律层面对“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界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严禁将体育场地设施改作他用,严禁侵占、损坏和破坏体育场地设施。
二、《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2月2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4月30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正。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分为总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27条。该《条例》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体育市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体育市场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主要内容:从法律层面对“体育项目”“体育经营场所”“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要求体育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规定体育市场实行稽查制度;对不具备体育经营活动条件、未书面告知体育部门、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人员从事体育工作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罚款、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方式。
三、《山东省体育条例》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体育条例》。这是山东省第一部体育法规。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东省体育条例》进行修正。
《山东省体育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经营活动、保障条件、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46条。在社会体育方面,明确各级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及本级实施方案,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班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在学校体育方面,明确学校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在竞技体育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竞技体育,组织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重视、支持青少年儿童参加业余体育训练。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每4年举行1届。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全省性协会管理。在体育经营活动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培育体育市场,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鼓励体育事业组织发挥场馆、项目、技术的优势,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在保障条件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等。
四、《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2004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总则、健身设施、健身活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41条。《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为目标,对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与管理作了明确规范,涵盖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加强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条例》主要内容: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将每年5月定为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月。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有条件的村(居),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或者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职工健身锻炼提供必要的条件。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工前或者工间体育锻炼,定期举办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或者综合运动会,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为促进《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贯彻落实,2004年11月15日,省体育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原则上都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晨练、晚练开放时间原则上均不得少于一个半小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公园开放的管理,研究制定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开放的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园内的各类设施。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推动了公园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一定程度满足了群众健身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