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工作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贯穿整个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流程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其基本环节是受理报检、签证、出证放行、计费、统计、普惠制产地证签证业务,对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证书质量和检验流程等实施综合管理。
一、历史沿革
青岛商检局、青岛动植物检疫局分别于1951年和1996年设立专门机构完成检务工作,青岛卫生检疫局一直由业务处承办,未设专门机构。
(一)青岛商检局
1929年10月,青岛商检局发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规定凡出口商品均应依法请求报检,经检验局认为合格并给予证书后方得报关出口。商人请求检验时,按规定填写检验请求单。同时还公布实施了法定检验的商品种类。当时,青岛商检局由事务处下设报检股,专门从事当时强制性检验的生丝、棉花、茶叶、米、麦及杂粮、油、豆、牲畜、毛革及附属用品报检,贸易商人须将名称、产地、品质、数量及起运期限、运往处等填具清单,连同检验费一并上报,经检验合格者,发给证书出口,无证书者不准报关出口。虽未提及“检务”二字,但已体现检务工作的雏形,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报检、采样、收缴检验费和出具商检证书。1947年,青岛商检局印发《经济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报检须知》,规定了检验请求单的填写要求,对报检、扦样、检验费、检验证书作了规定。1950年5月,青岛商检局专职检务工作的机构正式产生。
1951年,青岛商检局内设秘书处、检务处、鉴定处、农检处、化检处、畜检处和人事处,检务工作由科改处开始。
1951年11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由商品检验局执行检验,检验合乎标准之商品,发给证书;不合标准者发给通知单。非经检验并领有证书,不得输出或输入。应施检验的商品种类,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决定,于实施检验前30天公布之。1953年4月,青岛商检局启用全国统一的四联体纵排格式的报检单。
1956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商检局长会议上,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正式提出将报检、计费、签证、统计等综合性的业务统称为检务工作。此后,全国商检部门先后成立检务科、处,专职检务工作。1960年,青岛商检局为规范检务工作,编写《检务工作手册》,供检务操作人员、外贸经营企业报检人员学习使用。同时,为了给外贸经营企业出口商品检验提供便利,制定《青岛商检局办理出口商品预验试行办法》。
1977年,外贸部商检局召开全国检务工作会议,会后下发有关文件,并制定《检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出口商品报检,报检人需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重量明细单等资料。
1987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山东商检局关于检验签证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检务工作加强拟稿、审核、签证管理提出要求。
1988年10月,国家商检局制定《出口商品检验放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商检局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须经商检局或其认可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放行出口。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
1988年12月,国家商检局下发《关于加强对出口商品受理报检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第一、第二类出口商品,各商检局受理报检时,凭经贸部明确的出口经营权范围的批件,予以登记备案后办理报检。青岛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的规定,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报检管理。
1989年8月,国家商检局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商检机构检务部门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报检、签证工作,同时明确了受理报检范围。1989年9月,山东商检局按照国家商检局的规定,规范报检范围、报检随附单证、报检时间、地点及出运限期等工作。
1990年12月,国家商检局发布带有各种编码对照使用的种类表,自1991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商检局应施检的出口商品17类589种,进口商品17类303种。
1992年7月,山东商检局下发《关于加强进口汽车质量许可证把关的通知》,规定未向国家商检局申办进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的单位不准进口汽车。
1993年,山东商检局在报检单中使用了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种类表,应施检的出口商品(B)19类1627种,进口商品(A)19类1336种。全局检验业务微机联网,并进行试运行。
1994年3月,山东商检局与山东省肉蛋进出口公司实现EDI电子报检联网。
1995年7月,山东商检局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新种类表,应施检的出口商品(B)18类1577种,进口商品(A)18类816种。同年,山东商检局受理报检出口商品1287种,进口商品379种。
至1999年,检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签证、放行、计费、统计和普惠制产地证签证业务,对商检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证书质量和检验流程等实施综合管理。
(二)青岛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工作,早期源于商品检验,因此检务工作的变迁与商品检验基本同步。主要有受理报检单、核对审批单、合同、提货单、信用证及进出口国家或地区检疫证书,报检单转送检疫具体部门,打印证书和凭单,计费,业务统计和检疫单证的保管等。
1929年3月,国民政府农矿部公布《农产物检查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凡进出口农产物原料、动植物种籽及肥料等抵港埠时须由运物者出具报单向农产物检查所呈请检查。
1934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规定凡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输出的植物及其包装品,均应向所在地商品检验局填写报检单报检,由国外输入植物及其包装物还应呈缴输出国政府的检疫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1月,贸易部公布《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规定凡由国内外输出入的植物及其包装物,必须报请输入口岸商检局实行病虫害检疫。国内输出植物,除输入国法令规定必须在输出国实行病虫害检验外,由货主根据需要自行报检。国外输入植物报检时,需附交输出国政府出具的证明无病虫害存在或经过熏蒸消毒等内容的检验证书。
1952年2月,外贸部公布《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规定应施检疫之输出输入植物,按照《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及《输出输入法定商品检验实施细则》办理报检等手续。
1966年9月,农业部和外贸部联合印发《农业部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明确进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办理进出口时,应向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975年8月,外贸部、农林部联合下发《关于陆运口岸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的紧急通知》,规定陆运口岸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口岸没有收货单位的,由外运公司负责向动植物检疫所报检。
1982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收货单位或代理人应填具报检单,连同输出国检疫证书等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非贸易性动物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代理人应事先填具报检单,提交产地检疫证明书,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1983年10月,农牧渔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种籽、苗木、繁殖材料,报检时要缴检验检疫审批单。
1988年8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进口种禽检疫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货主在每批种禽进口前,按审批内容要求,向入境口岸和到达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报检,并提交输出国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1989年3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出口动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和《进口禽类、种蛋的检疫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出口动物至与中国签订有兽医卫生协定或检疫条款的国家,出口动物须在离境口岸隔离检疫的,货主须在检疫前1个月向离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1991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1993年2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所列检疫物,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或货主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1996年5月,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接受报检时应要求有关废旧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不仅要提供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同时,还须提供中国环保等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否则,不得接受报检。
1996年10月,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进口粮食检疫审批制度,所有粮食进口单位在签订购粮合同之前必须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996年12月,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下发《关于对进口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进口粮食检疫审批制度,启用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
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这些国家的法律规章,确定检务受理报检、制证、收费、出证等环节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务工作的依据。随着进出口贸易量的迅速增长,检务作为一个部门的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加强,1995年以前还是由各业务部门内部运转,1996年在综合处内设立检务科,专职检务工作,并迅速形成局内业务工作运转循环。
(三)青岛卫生检疫局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自1873年实施起就有检疫单证。至1911年,在《广州口岸防卫船只染症章程》《中韩海关合办鸭绿江防疫合同》《牛庄检查往来船只、旅客健康检查规则》和《出国旅客健康检查规则》等文件中除有《检疫准单》,还有《验船熏净执照》《验船货物凭单》《检查来船旅客登记簿》等的记述,但由于各检疫机构从属于各口岸海关,有的仅由海关关医一人主持,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因此没有建立起系统的业务管理体系。1930年,国民政府海港检疫管理处成立,才有全国统一颁发的检疫单证,至1948年共有27种单证。新中国成立初期,只使用13~15种单证。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外贸运输的发展,检疫业务使用的单证增至24种。
1951年7月,卫生部规定7月20日起试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24种检疫书表单证。1958年6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国境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的规定(草案)》,各卫生检疫所在接到新的检疫单证及印章后开始试行,旧格式检疫单证即行废止。
《国境卫生检疫条例》颁布后,至1958年已有29种检疫单证。随着卫生检疫改革的深入发展,1982年2月,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3月,卫生部下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制定《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处分通知书》《检验样品收据》《交通工具卫生检查表》等有关书表。
1985年3月,卫生部下发通知,规定卫生检疫机构必须对部分出境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为此制定《国际旅行健康体格检查表》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1989年3月,新组建的卫生检疫总所向全国卫生检疫机构下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定对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实行凭证放行。卫生检疫总所制定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和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1989年4月,卫生检疫总所下发《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定在提出十项要求的同时,制定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和临时移运许可证等。
1990年12月,卫生检疫总所下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通知》。
1991年3月,卫生检疫总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联合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式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修订的所有单证。单证内容包括出入境人员健康管理、疫病监测、集装箱、废旧物品、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卫生处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
(四)山东检验检疫局
“三检合一”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均设检务处、科,统一办理检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先报检,后通关”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模式,取消了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制改进了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的查验方式。山东检验检疫局同全国检验检疫机构一样,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六个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一口对外”的新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在检务改革方面,山东检验检疫局在青岛海关协助下,建立了检务工作制度的“七个统一”。
1.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方式统一。将原“三检”的多种通关方式改为一种通关方式,即对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查验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验放货物。
2.签证流程统一。原“三检”业务流程各不相同,“三检合一”后检务工作改革遵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科学管理”原则和“六个一”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办法》,实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管理的统一。
3.证书格式内容统一。原“三检”使用的证单约148种,“三检合一”后,合并规范原“三检”证单。改革后检验检疫证单共64种,其中,证书37种,凭单27种。原“三检”使用的各种印章24种,改革后为2种。签证机关,由执行检验检疫的机关对外签证,即谁检验检疫谁对外签证,谁签证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新证单一律实行手签,并规范对外签证人,即按证单证明内容及作用分别确定由官方检验检疫人员、被授权签字人签署。
4.证书印制管理统一。“三检合一”后,新的检验检疫证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设计格式内容,统一印刷,统一管理。新的证书上印有统一编号、防伪标志和底纹,还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在证书下端加注负责条款。对外签证统一使用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签证章。
5.计收费标准和管理统一。
6.数据统计统一。
7.计算机应用管理统一。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组织开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三电”工程等应用程序,建立了以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主环,以与海关间的电子通关环和与企业间的电子报检环为辅的三环相连的网络运行机制。“三检合一”后,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证单、计收费、统计等,均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系统(CIQ2000)。
二、工作内容与管理
检务部门是检验检疫机构集政策性、专业性、综合性于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门,检务工作质量关系到整个检验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检验检疫机构的信誉。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是受理报检、签证、放行和计费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和申报、签证、计费、放行、空白证单和签证印章等工作。检验检疫报检关系人办理检验检疫有关事宜,都要从检务部门开始。检务部门对外接受咨询服务,统一政策宣传与答复,集中代表检验检疫对外的形象和信誉;对内负责单据的分配与传递,与各施检部门沟通,成为报检关系人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纽带和桥梁。检务部门承担着整个检验检疫工作中受理报检和出证放行把关的工作。检验检疫签发的各类证单是检验检疫全部工作的成果,是整个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集中体现。受理报检作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后续流程的开展和完成。签证放行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与施检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在减少差错、克服工作随意性方面发挥重要的把关和监督协调作用。检务部门内设下述工作岗位:
报检岗:负责报检企业和报检工作的日常管理、受理企业的一般报检和电子报检业务、接受企业咨询等。
计费岗:负责对已接受报检的业务按照有关法规计算检验检疫费用以及接受企业有关检验检疫计费政策的咨询。
签证岗:负责审核、缮制和签发除通关单外的各类检验检疫证单,接受企业咨询以及办理检验检疫证单的修改、补发、重发等业务。
放行岗:负责按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应检对象签发通关单或发送电子通关信息供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接受企业的放行咨询和受理海关的查询。
档案管理岗:负责检务档案的管理,办理归档、调档、档案销毁等业务。
证单管理岗:负责对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的征订、库存、领用、核销等工作的管理以及对证单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印章管理岗:负责对业务印章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领用、发放、销毁以及对业务印章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等。
流程管理岗:负责对检务各流程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流程时限的控制、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综合管理岗:负责检务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检务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对报检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一)检务工作主要内容
1.报检。根据《商检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凡属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以及来自疫情传染国家和地区的运输工具、货物、人员等,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1999年12月17日,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出入境货物报检时间、地点、报检人资格、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及附加的有关文件、受理报检的工作时限、受理报检人员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此规定,统一向全省系统下发《报检须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填制办法》等。同时,为方便各进出口企业,山东检验检疫局进一步理顺口岸局和内地局的关系,建立了实用、快捷的证单交接业务协作制度。
2000年4月,为提高通关效率,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将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两种形式。山东检验检疫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采取了分商品、分企业验证和核查换证的办法,建立了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方便快捷的口岸查验机制。
2001年,全省已有505家企业实行电子报检,220家企业实行电子签证。全省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和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之间开通电子转单业务,实现数据共享,加快了口岸通关速度。
2002年,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山东检验检疫局实行“一简、二先、三提高”。“一简”即对实施免验和分类管理不抽查部分的出口商品,实行报检即放行的业务处理模式。“二先”即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在产品生产前报检,在生产过程中施检,产品产出后立即办理放行手续;对不需要实施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口商品,采取报检时先放行通关再检验的方式,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三提高”即提高电子报检量、电子签证量、电子通关量,业务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电子报检、电子签证,当年1566家企业使用电子报检,662家企业使用电子签证,业务量分别占80%和60%以上。34个分支检验检疫局配置自助式电子报检微机,电子转单在全省铺开,6个分支局开通电子通关业务。
2003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全面推进“大通关”制度建设。3月底,全省系统100%实现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6月1日起,全省实现与海关的100%出口货物电子通关。在此基础上,成功开发适时发布电子通关信息系统,在青岛检验检疫局开展检务审查快速核放试点工作。
2004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在全省各分支局推广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分支检验检疫局上线运行。创新信息化应用方式,开展内部业务单证无纸化试点,建立电子单据工作站,实现电子数据流转,纸面单据不流转,提高了内部工作效率。
2005年,山东检验检疫局积极推进电子执法工程建设。一年内在全省系统建成1个中心、27个分中心、200多个监控室的电子监管网络分布系统,实现对进口货物、口岸业务的全面监管以及对出口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继续扩大电子审单快速核放范围,在青岛检验检疫局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对监管模式转变的出口工业产品全部实施快速核放,全省实施快速核放的企业784家。推广出境集装箱联网核销系统,9月,全省实行集装箱集中申报,统一划拨和联网核销,至年底,申报检放和核销集装箱38352标准箱。推行“属地报检、口岸放行”的“大口岸”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首批2386个商品编码允许企业就近属地报检,属地直接出具通关单,提高企业通关速度。与青岛海关加强协作,联合到烟台、威海现场办公,并签署《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的备案录》,确定10项合作内容,建立3个层面的联络协商机制,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2.签证。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国家检验检疫局于1999年制定下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检务部门集中办理报检、签证、计费、放行、查询等事项;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含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统一由检务部门对外签发;证书采用中外合璧,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另有要求的可经审批签发副本;对证单签发日期,规定一般以检讫日期为准;对证单的有效期,规定一般货物60天,植物及其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延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交通工具卫生证(船舶12个月,飞机、列车6个月),除鼠证/免于除鼠证6个月,国际旅行健康证12个月,换证凭单按标明日期等。该办法还对更改、补充和重发证单,并批和分批证单的签发、代签和汇总出证,以及证稿的核签等各项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和规范,使签证工作实现统一。为保证签证工作质量,使检验检疫和检务人员正确使用证单用语,2000年,山东检验检疫局组织人员汇编整理662种检验检疫证单格式和用语。2001年,完成《检验检疫证单填制办法和证书样本汇编》第一辑。2002年,又完成第二辑,指导和规范统一全省系统的对外签证工作。
2000年,为加强检务工作管理,山东检验检疫局在修订原《山东商检局检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检务工作规范》。2003年,为加强检务证单管理,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证单、标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对潍坊检验检疫局等6个分支机构的空白证单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2005年,为提高检务工作质量,山东检验检疫局对检务工作受理报检、签证、放行等工作中的重点和敏感环节进行梳理,编制《山东检验检疫局检务审核把关操作指南》,下发全省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供检务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3.计费。“三检合一”后,新组建的国家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就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收费改革方针,并结合检验检疫财务体制改革的特点,对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合理划分收费范围、简化收费项目、取消交叉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在新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前,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先后数次下调收费标准。1999年4月,国家检验检疫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下发《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共同检验的检验费、认可检验的检验费,都作出减少收费的规定,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范围,降低收费标准也作出了规定。
1999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在收费标准文件正式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费一律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收费。将原“三检”收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暂行降低1/3执行。山东检验检疫局在全省系统进一步统一对检验方式的认识和对加工贸易的划分,做到了全省范围的规范操作。积极与兄弟局沟通,学习他们的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的宣传,主动接受企业监督,保证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及时在各自的报检大厅公布收费、降费政策,便于企业监督。在1999年11月青岛市政府召集的市长与外资企业代表见面会上和同月召开的32个省、市外贸公司和外工贸公司座谈会上,对检验检疫的降费政策和山东检验检疫局采取的相应措施做了广泛宣传,取得较好效果。
山东检验检疫局设立咨询电话,认真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个别代理报检公司利用进出口企业对降费规定不了解,而向进出口企业骗取检验鉴定费的违法行为。
为保证检验检疫计收费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山东检验检疫局严格计收费管理,认真开展治乱、减负自查工作。加强对检验检疫计收费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全省系统采取会议讲解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形式,统一了全省系统计收费人员对计收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积极配合CIQ2000项目组开发人员,将原“三检”的收费标准融入新的业务管理系统中,从而有效地增强了计收费政策的可操作性。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在检验检疫系统开展治乱减负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山东检验检疫局对全省系统的计收费和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深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改。
2003年1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新的收费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山东检验检疫局认真做好新收费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全省系统具体的贯彻意见,召开全省系统新收费办法宣传培训会。为使广大企业了解新收费政策,在《大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对新收费办法进行宣传。加强对新检验检疫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山东检验检疫局设立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分支检验检疫局收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收费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敏感问题。组织全省系统的计收费检查。在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山东检验检疫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部分口岸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自查和山东检验检疫局专项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的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
至2005年底,山东检验检疫局每年都开展收费工作专项检查,提高检验检疫收费的合法性、准确性,坚决杜绝乱收费、错收费行为。
(二)检务管理
1.证书质量管理。证书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完整体现,早期的证书就有严格规定。1987年7月,山东商检局制定《山东商检局关于检验签证工作的若干规定》,对证稿的拟制与核签提出严格要求,指出检验鉴定证书的证稿应做到证题明确、说理严谨周密、结论确切、内容完善、文辞通顺、字迹工整、译文正确,对复杂案例应列明检验鉴定环节必要的说理内容和检验依据。当年在全省还组织证书质量大抽查,发现报检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填写不完善、不明确,证稿用语不准确、不周密,制证布局不合理,证书内容笼统简单,手签证书不规范等问题。
1990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建立原始档案记录、商品档案生产厂(库)档案的有关规定》,加强检验基础工作。1992年执行国家商检局《商检证书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单证质量量化打分,按名次通报全省。1994年,山东商检局下发《关于重申商检证书应体现四项内容的通知》,规定在拟稿中应体现扦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4个要素。不符合要求的,检务不予受理。1995年以后,山东商检局继续进行证书四项内容的工作,有计划地更正、完善一些不确切的证书用语,要求下属机构选择10种商品试行以叙述式取代格式化的做法,逐步解决多年来存在的内容简单笼统和可信度差的问题。
1999年“三检合一”后,CIQ2000在全系统推广,证书全部由电子化完成,上级有关证书的要求均通过微机软件执行,质量稳定、可靠。
2.检验签证流程管理。检验签证流程管理是对受理报检、扦样(鉴定)及办理签证放行等各个工作环节流程时限的管理。1986年,山东商检局实行在进出口检验申请单上填注检验签证流程的办法,即在申请单一处加印流程表,实行报检、取样、检验、拟稿、签证等环节的经办人员分别填写工作完成时间,并签名。对漏缺填写的,下一个环节拒绝接单。对由于申请人原因影响检验出证的,需在申请单上注明具体情况。1990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一般应在扦样后7天内完成,需理化项目的应在10天内完成,换证放行的在3天内完成;进口商品检验、鉴定应在索赔有效期满前2/3的时间内完成;出口商品检验证稿必须在检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转签证环节;进口商品检验证稿必须在检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转签证环节。随后又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对种类表内以自验为主的27种进出口商品制定具体的检验签证流程时限及工作量要求。1991年,又对流程管理各环节周期作出规定:检务审核申请单、受理报检、转出申请单位1天,进口审稿1天,制证2天;出口审稿0.5天,制证1.5天,进出口证书校对1天;1992年11月,首批向社会公布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的进口商品16种,出口商品28种,以接受社会监督。1995年以后,大宗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全部向社会公布。
1999年以后,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后直接签发通关证明的,受理报检、计费和签发通关证明,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报检后根据施检结果签发通关证明和其他检验检疫证单的,受理报检和计费在2小时内完成;施检合格后,签证放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换证凭单验证签发通关证明的,签证放行在1个小时内完成;凭电子转单信息验证签发通关证明的,签证放行在1个小时内完成。
3.证单和印鉴管理。1987年,山东商检局印发《商检证单管理办法》,确定一切空白证单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对证单保管、发放、交接、处理实行页码登记制度,对检验员签发的《检验合格鉴定单》采取由检务人员盖章把关的做法。
1989年,山东商检局按全国统一要求,印制带纽索型底纹的商检证书。1990年11月,山东商检局制定《关于加强商检证单管理的规定》,提出按证单顺序页码区段,全面实行分级管理和交接登记核销制度。检务部门负责全部商检证单的印制、保管、发放和废旧证单的处理。1993—1994年,山东商检局对放行单和放行章作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实行编号登记管理。1995年又将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证、印章集中管理。随后印发《山东商检局进一步加强检务综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将空白单证管理和印鉴管理列为执法范畴,在系统内建立严格的证单、印章登记核销制度。还对放行章采取一系列防伪保密措施。设计专项微机输号记录程序,做到证单使用(打印)随时对号核销。将证单、印鉴的使用保管严格分开,签证、盖章互相制约,双向把关。
4.封识与商品标志管理。早期的检验检疫就有对进出口商品验讫封固,封固后不得随意开启,违者处罚。此即为封识管理之初。
1981年,青岛商检局更换了新的封识印记。当时所用印记有:用于信封塑料袋(瓶)等签封样品封口处的火漆印,用于包装的铁丝、塑料袋、钢带接头处的铅封印,用于盛样纸袋、布袋、信封封口骑缝处的样品签封章,用于监视装箱后封箱用的集装箱签封锁,用于抽样后商品包装封口骑缝处粘贴的取样证明标签,用于丝类、肉类、食品罐头类和普通运输包装加贴的三种检验证明标志。1988年,实施国家商检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对印有CCIB字母的铅丸、大小封条、钢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火漆等6种材料和印模行使管理。同年,对封训材料的印制、保管、发放设专人办理,并建立了定量领取登记和消耗核销制度。1995年以后,封识工作完全由检务部门归口管理。
商检标志在国外已使用了近百年,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加贴有商品检验标志的商品,说明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商检标志管理主要包括“质量认证标志(红色)”“安全认证标志(黄色)”“卫生认证标志(蓝色)”。山东商检局从1989年7月,开始对国家商检局1号公告中公布的9种进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对公布的目录内进口商品实行认证标志的检查、核实、监督、管理工作。9月,下发通知确定山东商检局机关各业务处和6个市(地)商检局作为全省第一批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单位,按检验业务范围负责商检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1991年,山东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局指示,对印制或模压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安全标志的国外名牌产品采取准予受理报检和检验放行的做法。
1993年3月,山东商检局将出口商检合格率分别为100%和99%以上的德州轴承厂和济南机床厂的七种出口商品首批列入加施商检质量认证标志范围。1994年5月,对进口车辆实行凭安全标志受理报检的做法。同时对国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开展凭口岸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加施安全标志的业务。
1995年,山东商检局组织开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打假活动。其中,通过检查安全认证标志的加施情况,重点查处了进口家电逃漏验的违法行为。此后,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进口商品目录》,将洗衣机、吸尘器、电饭锅等20种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纳入监督范围。其后,又更换使用了防伪安全认证标志,并在出口肉食的内外包装上加施了新的卫生认证标志。
5.报检单位及报检员管理。2000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了专门提供报检服务的代理报检单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理报检单位和人员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不履行规定的报检程序,甚至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秩序。山东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加强对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人员的管理。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对在本辖区注册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对部分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进行培训,使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单位了解通关制度,了解检验检疫工作“六个一”管理模式和报检程序等。
2001年,针对代理报检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的现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行为。青岛检验检疫局采取的措施:严格审核代理报检单据,发现有异常的,要求代理公司提供原始材料核对,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代理报检资格;代理报检员调离工作单位的,其代理报检员资格自动失效,须重新培训方可继续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所附单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有关财务票据监督管理方面的研究,确保收费准确。
2002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商检法》明确了报检代理人是合法的报检主体,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规定报检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2003年起,山东检验检疫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明确山东检验检疫局法制和综合业务处为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日常管理。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受山东检验检疫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报山东检验检疫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山东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截至2005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共进行了两次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每年第一季度对辖区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山东检验检疫局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委托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实施。
2004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山东检验检疫局制定《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将申请目录、程序、格式内容等进行公示。
12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下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使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2005年8月,山东检验检疫局向全省系统作了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的部署,对原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中未提交注册申请或经初审不合格的,不再受理报检;对初审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其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办理报检业务。
至2005年底,山东检验检疫局共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申请132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80家。
为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有效监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如青岛检验检疫局结合检验检疫内部转单与企业查询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发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条形码管理系统,将已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已初审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拟任报检员的信息与报检单据通过条形码相关联,达到有效防止不具备报检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目的,从而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管理。
第一节 检务工作
检务工作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贯穿整个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流程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其基本环节是受理报检、签证、出证放行、计费、统计、普惠制产地证签证业务,对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证书质量和检验流程等实施综合管理。
一、历史沿革
青岛商检局、青岛动植物检疫局分别于1951年和1996年设立专门机构完成检务工作,青岛卫生检疫局一直由业务处承办,未设专门机构。
(一)青岛商检局
1929年10月,青岛商检局发布《工商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检验通则》,规定凡出口商品均应依法请求报检,经检验局认为合格并给予证书后方得报关出口。商人请求检验时,按规定填写检验请求单。同时还公布实施了法定检验的商品种类。当时,青岛商检局由事务处下设报检股,专门从事当时强制性检验的生丝、棉花、茶叶、米、麦及杂粮、油、豆、牲畜、毛革及附属用品报检,贸易商人须将名称、产地、品质、数量及起运期限、运往处等填具清单,连同检验费一并上报,经检验合格者,发给证书出口,无证书者不准报关出口。虽未提及“检务”二字,但已体现检务工作的雏形,其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报检、采样、收缴检验费和出具商检证书。1947年,青岛商检局印发《经济部青岛商品检验局报检须知》,规定了检验请求单的填写要求,对报检、扦样、检验费、检验证书作了规定。1950年5月,青岛商检局专职检务工作的机构正式产生。
1951年,青岛商检局内设秘书处、检务处、鉴定处、农检处、化检处、畜检处和人事处,检务工作由科改处开始。
1951年11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由商品检验局执行检验,检验合乎标准之商品,发给证书;不合标准者发给通知单。非经检验并领有证书,不得输出或输入。应施检验的商品种类,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决定,于实施检验前30天公布之。1953年4月,青岛商检局启用全国统一的四联体纵排格式的报检单。
1956年12月,在第二次全国商检局长会议上,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正式提出将报检、计费、签证、统计等综合性的业务统称为检务工作。此后,全国商检部门先后成立检务科、处,专职检务工作。1960年,青岛商检局为规范检务工作,编写《检务工作手册》,供检务操作人员、外贸经营企业报检人员学习使用。同时,为了给外贸经营企业出口商品检验提供便利,制定《青岛商检局办理出口商品预验试行办法》。
1977年,外贸部商检局召开全国检务工作会议,会后下发有关文件,并制定《检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出口商品报检,报检人需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重量明细单等资料。
1987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山东商检局关于检验签证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检务工作加强拟稿、审核、签证管理提出要求。
1988年10月,国家商检局制定《出口商品检验放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商检局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须经商检局或其认可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放行出口。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
1988年12月,国家商检局下发《关于加强对出口商品受理报检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第一、第二类出口商品,各商检局受理报检时,凭经贸部明确的出口经营权范围的批件,予以登记备案后办理报检。青岛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的规定,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报检管理。
1989年8月,国家商检局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商检机构检务部门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报检、签证工作,同时明确了受理报检范围。1989年9月,山东商检局按照国家商检局的规定,规范报检范围、报检随附单证、报检时间、地点及出运限期等工作。
1990年12月,国家商检局发布带有各种编码对照使用的种类表,自1991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商检局应施检的出口商品17类589种,进口商品17类303种。
1992年7月,山东商检局下发《关于加强进口汽车质量许可证把关的通知》,规定未向国家商检局申办进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的单位不准进口汽车。
1993年,山东商检局在报检单中使用了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种类表,应施检的出口商品(B)19类1627种,进口商品(A)19类1336种。全局检验业务微机联网,并进行试运行。
1994年3月,山东商检局与山东省肉蛋进出口公司实现EDI电子报检联网。
1995年7月,山东商检局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新种类表,应施检的出口商品(B)18类1577种,进口商品(A)18类816种。同年,山东商检局受理报检出口商品1287种,进口商品379种。
至1999年,检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签证、放行、计费、统计和普惠制产地证签证业务,对商检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证书质量和检验流程等实施综合管理。
(二)青岛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工作,早期源于商品检验,因此检务工作的变迁与商品检验基本同步。主要有受理报检单、核对审批单、合同、提货单、信用证及进出口国家或地区检疫证书,报检单转送检疫具体部门,打印证书和凭单,计费,业务统计和检疫单证的保管等。
1929年3月,国民政府农矿部公布《农产物检查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凡进出口农产物原料、动植物种籽及肥料等抵港埠时须由运物者出具报单向农产物检查所呈请检查。
1934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规定凡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输出的植物及其包装品,均应向所在地商品检验局填写报检单报检,由国外输入植物及其包装物还应呈缴输出国政府的检疫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1月,贸易部公布《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规定凡由国内外输出入的植物及其包装物,必须报请输入口岸商检局实行病虫害检疫。国内输出植物,除输入国法令规定必须在输出国实行病虫害检验外,由货主根据需要自行报检。国外输入植物报检时,需附交输出国政府出具的证明无病虫害存在或经过熏蒸消毒等内容的检验证书。
1952年2月,外贸部公布《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规定应施检疫之输出输入植物,按照《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及《输出输入法定商品检验实施细则》办理报检等手续。
1966年9月,农业部和外贸部联合印发《农业部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明确进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办理进出口时,应向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975年8月,外贸部、农林部联合下发《关于陆运口岸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的紧急通知》,规定陆运口岸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口岸没有收货单位的,由外运公司负责向动植物检疫所报检。
1982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收货单位或代理人应填具报检单,连同输出国检疫证书等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非贸易性动物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代理人应事先填具报检单,提交产地检疫证明书,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1983年10月,农牧渔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种籽、苗木、繁殖材料,报检时要缴检验检疫审批单。
1988年8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进口种禽检疫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货主在每批种禽进口前,按审批内容要求,向入境口岸和到达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报检,并提交输出国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1989年3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出口动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和《进口禽类、种蛋的检疫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出口动物至与中国签订有兽医卫生协定或检疫条款的国家,出口动物须在离境口岸隔离检疫的,货主须在检疫前1个月向离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1991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1993年2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对照表》植物检疫部分所列检疫物,如进口国家或地区或货主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前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1996年5月,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接受报检时应要求有关废旧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不仅要提供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同时,还须提供中国环保等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否则,不得接受报检。
1996年10月,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进口粮食检疫审批制度,所有粮食进口单位在签订购粮合同之前必须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996年12月,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下发《关于对进口粮食实行检疫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进口粮食检疫审批制度,启用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
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这些国家的法律规章,确定检务受理报检、制证、收费、出证等环节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务工作的依据。随着进出口贸易量的迅速增长,检务作为一个部门的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加强,1995年以前还是由各业务部门内部运转,1996年在综合处内设立检务科,专职检务工作,并迅速形成局内业务工作运转循环。
(三)青岛卫生检疫局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自1873年实施起就有检疫单证。至1911年,在《广州口岸防卫船只染症章程》《中韩海关合办鸭绿江防疫合同》《牛庄检查往来船只、旅客健康检查规则》和《出国旅客健康检查规则》等文件中除有《检疫准单》,还有《验船熏净执照》《验船货物凭单》《检查来船旅客登记簿》等的记述,但由于各检疫机构从属于各口岸海关,有的仅由海关关医一人主持,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因此没有建立起系统的业务管理体系。1930年,国民政府海港检疫管理处成立,才有全国统一颁发的检疫单证,至1948年共有27种单证。新中国成立初期,只使用13~15种单证。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外贸运输的发展,检疫业务使用的单证增至24种。
1951年7月,卫生部规定7月20日起试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24种检疫书表单证。1958年6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国境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的规定(草案)》,各卫生检疫所在接到新的检疫单证及印章后开始试行,旧格式检疫单证即行废止。
《国境卫生检疫条例》颁布后,至1958年已有29种检疫单证。随着卫生检疫改革的深入发展,1982年2月,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3月,卫生部下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制定《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处分通知书》《检验样品收据》《交通工具卫生检查表》等有关书表。
1985年3月,卫生部下发通知,规定卫生检疫机构必须对部分出境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签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为此制定《国际旅行健康体格检查表》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1989年3月,新组建的卫生检疫总所向全国卫生检疫机构下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定对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实行凭证放行。卫生检疫总所制定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单和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
1989年4月,卫生检疫总所下发《关于实施〈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要求》,规定在提出十项要求的同时,制定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进口废旧物品卫生证书和临时移运许可证等。
1990年12月,卫生检疫总所下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通知》。
1991年3月,卫生检疫总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联合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式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修订的所有单证。单证内容包括出入境人员健康管理、疫病监测、集装箱、废旧物品、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卫生处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
(四)山东检验检疫局
“三检合一”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均设检务处、科,统一办理检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先报检,后通关”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模式,取消了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制改进了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的查验方式。山东检验检疫局同全国检验检疫机构一样,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六个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一口对外”的新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在检务改革方面,山东检验检疫局在青岛海关协助下,建立了检务工作制度的“七个统一”。
1.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方式统一。将原“三检”的多种通关方式改为一种通关方式,即对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查验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验放货物。
2.签证流程统一。原“三检”业务流程各不相同,“三检合一”后检务工作改革遵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科学管理”原则和“六个一”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办法》,实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管理的统一。
3.证书格式内容统一。原“三检”使用的证单约148种,“三检合一”后,合并规范原“三检”证单。改革后检验检疫证单共64种,其中,证书37种,凭单27种。原“三检”使用的各种印章24种,改革后为2种。签证机关,由执行检验检疫的机关对外签证,即谁检验检疫谁对外签证,谁签证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新证单一律实行手签,并规范对外签证人,即按证单证明内容及作用分别确定由官方检验检疫人员、被授权签字人签署。
4.证书印制管理统一。“三检合一”后,新的检验检疫证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设计格式内容,统一印刷,统一管理。新的证书上印有统一编号、防伪标志和底纹,还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在证书下端加注负责条款。对外签证统一使用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签证章。
5.计收费标准和管理统一。
6.数据统计统一。
7.计算机应用管理统一。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组织开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三电”工程等应用程序,建立了以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主环,以与海关间的电子通关环和与企业间的电子报检环为辅的三环相连的网络运行机制。“三检合一”后,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证单、计收费、统计等,均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计算机综合业务管理系统(CIQ2000)。
二、工作内容与管理
检务部门是检验检疫机构集政策性、专业性、综合性于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门,检务工作质量关系到整个检验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检验检疫机构的信誉。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是受理报检、签证、放行和计费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和申报、签证、计费、放行、空白证单和签证印章等工作。检验检疫报检关系人办理检验检疫有关事宜,都要从检务部门开始。检务部门对外接受咨询服务,统一政策宣传与答复,集中代表检验检疫对外的形象和信誉;对内负责单据的分配与传递,与各施检部门沟通,成为报检关系人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纽带和桥梁。检务部门承担着整个检验检疫工作中受理报检和出证放行把关的工作。检验检疫签发的各类证单是检验检疫全部工作的成果,是整个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集中体现。受理报检作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的第一个环节,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后续流程的开展和完成。签证放行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与施检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在减少差错、克服工作随意性方面发挥重要的把关和监督协调作用。检务部门内设下述工作岗位:
报检岗:负责报检企业和报检工作的日常管理、受理企业的一般报检和电子报检业务、接受企业咨询等。
计费岗:负责对已接受报检的业务按照有关法规计算检验检疫费用以及接受企业有关检验检疫计费政策的咨询。
签证岗:负责审核、缮制和签发除通关单外的各类检验检疫证单,接受企业咨询以及办理检验检疫证单的修改、补发、重发等业务。
放行岗:负责按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应检对象签发通关单或发送电子通关信息供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接受企业的放行咨询和受理海关的查询。
档案管理岗:负责检务档案的管理,办理归档、调档、档案销毁等业务。
证单管理岗:负责对检验检疫空白证单的征订、库存、领用、核销等工作的管理以及对证单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印章管理岗:负责对业务印章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领用、发放、销毁以及对业务印章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等。
流程管理岗:负责对检务各流程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流程时限的控制、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综合管理岗:负责检务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检务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对报检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一)检务工作主要内容
1.报检。根据《商检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凡属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以及来自疫情传染国家和地区的运输工具、货物、人员等,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1999年12月17日,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对出入境货物报检时间、地点、报检人资格、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及附加的有关文件、受理报检的工作时限、受理报检人员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此规定,统一向全省系统下发《报检须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填制办法》等。同时,为方便各进出口企业,山东检验检疫局进一步理顺口岸局和内地局的关系,建立了实用、快捷的证单交接业务协作制度。
2000年4月,为提高通关效率,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将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两种形式。山东检验检疫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采取了分商品、分企业验证和核查换证的办法,建立了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方便快捷的口岸查验机制。
2001年,全省已有505家企业实行电子报检,220家企业实行电子签证。全省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和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之间开通电子转单业务,实现数据共享,加快了口岸通关速度。
2002年,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山东检验检疫局实行“一简、二先、三提高”。“一简”即对实施免验和分类管理不抽查部分的出口商品,实行报检即放行的业务处理模式。“二先”即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在产品生产前报检,在生产过程中施检,产品产出后立即办理放行手续;对不需要实施检疫和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口商品,采取报检时先放行通关再检验的方式,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三提高”即提高电子报检量、电子签证量、电子通关量,业务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电子报检、电子签证,当年1566家企业使用电子报检,662家企业使用电子签证,业务量分别占80%和60%以上。34个分支检验检疫局配置自助式电子报检微机,电子转单在全省铺开,6个分支局开通电子通关业务。
2003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全面推进“大通关”制度建设。3月底,全省系统100%实现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6月1日起,全省实现与海关的100%出口货物电子通关。在此基础上,成功开发适时发布电子通关信息系统,在青岛检验检疫局开展检务审查快速核放试点工作。
2004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在全省各分支局推广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部分支检验检疫局上线运行。创新信息化应用方式,开展内部业务单证无纸化试点,建立电子单据工作站,实现电子数据流转,纸面单据不流转,提高了内部工作效率。
2005年,山东检验检疫局积极推进电子执法工程建设。一年内在全省系统建成1个中心、27个分中心、200多个监控室的电子监管网络分布系统,实现对进口货物、口岸业务的全面监管以及对出口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继续扩大电子审单快速核放范围,在青岛检验检疫局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对监管模式转变的出口工业产品全部实施快速核放,全省实施快速核放的企业784家。推广出境集装箱联网核销系统,9月,全省实行集装箱集中申报,统一划拨和联网核销,至年底,申报检放和核销集装箱38352标准箱。推行“属地报检、口岸放行”的“大口岸”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首批2386个商品编码允许企业就近属地报检,属地直接出具通关单,提高企业通关速度。与青岛海关加强协作,联合到烟台、威海现场办公,并签署《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的备案录》,确定10项合作内容,建立3个层面的联络协商机制,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2.签证。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保证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国家检验检疫局于1999年制定下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检务部门集中办理报检、签证、计费、放行、查询等事项;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含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统一由检务部门对外签发;证书采用中外合璧,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另有要求的可经审批签发副本;对证单签发日期,规定一般以检讫日期为准;对证单的有效期,规定一般货物60天,植物及其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延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交通工具卫生证(船舶12个月,飞机、列车6个月),除鼠证/免于除鼠证6个月,国际旅行健康证12个月,换证凭单按标明日期等。该办法还对更改、补充和重发证单,并批和分批证单的签发、代签和汇总出证,以及证稿的核签等各项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和规范,使签证工作实现统一。为保证签证工作质量,使检验检疫和检务人员正确使用证单用语,2000年,山东检验检疫局组织人员汇编整理662种检验检疫证单格式和用语。2001年,完成《检验检疫证单填制办法和证书样本汇编》第一辑。2002年,又完成第二辑,指导和规范统一全省系统的对外签证工作。
2000年,为加强检务工作管理,山东检验检疫局在修订原《山东商检局检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检务工作规范》。2003年,为加强检务证单管理,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证单、标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对潍坊检验检疫局等6个分支机构的空白证单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2005年,为提高检务工作质量,山东检验检疫局对检务工作受理报检、签证、放行等工作中的重点和敏感环节进行梳理,编制《山东检验检疫局检务审核把关操作指南》,下发全省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供检务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3.计费。“三检合一”后,新组建的国家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就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收费改革方针,并结合检验检疫财务体制改革的特点,对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合理划分收费范围、简化收费项目、取消交叉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在新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发布前,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先后数次下调收费标准。1999年4月,国家检验检疫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下发《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共同检验的检验费、认可检验的检验费,都作出减少收费的规定,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对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范围,降低收费标准也作出了规定。
1999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在收费标准文件正式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费一律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收费。将原“三检”收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暂行降低1/3执行。山东检验检疫局在全省系统进一步统一对检验方式的认识和对加工贸易的划分,做到了全省范围的规范操作。积极与兄弟局沟通,学习他们的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的宣传,主动接受企业监督,保证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及时在各自的报检大厅公布收费、降费政策,便于企业监督。在1999年11月青岛市政府召集的市长与外资企业代表见面会上和同月召开的32个省、市外贸公司和外工贸公司座谈会上,对检验检疫的降费政策和山东检验检疫局采取的相应措施做了广泛宣传,取得较好效果。
山东检验检疫局设立咨询电话,认真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个别代理报检公司利用进出口企业对降费规定不了解,而向进出口企业骗取检验鉴定费的违法行为。
为保证检验检疫计收费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山东检验检疫局严格计收费管理,认真开展治乱、减负自查工作。加强对检验检疫计收费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全省系统采取会议讲解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形式,统一了全省系统计收费人员对计收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积极配合CIQ2000项目组开发人员,将原“三检”的收费标准融入新的业务管理系统中,从而有效地增强了计收费政策的可操作性。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在检验检疫系统开展治乱减负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山东检验检疫局对全省系统的计收费和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深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改。
2003年1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新的收费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山东检验检疫局认真做好新收费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全省系统具体的贯彻意见,召开全省系统新收费办法宣传培训会。为使广大企业了解新收费政策,在《大众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对新收费办法进行宣传。加强对新检验检疫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山东检验检疫局设立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分支检验检疫局收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收费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敏感问题。组织全省系统的计收费检查。在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山东检验检疫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部分口岸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自查和山东检验检疫局专项检查的结果,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的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
至2005年底,山东检验检疫局每年都开展收费工作专项检查,提高检验检疫收费的合法性、准确性,坚决杜绝乱收费、错收费行为。
(二)检务管理
1.证书质量管理。证书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完整体现,早期的证书就有严格规定。1987年7月,山东商检局制定《山东商检局关于检验签证工作的若干规定》,对证稿的拟制与核签提出严格要求,指出检验鉴定证书的证稿应做到证题明确、说理严谨周密、结论确切、内容完善、文辞通顺、字迹工整、译文正确,对复杂案例应列明检验鉴定环节必要的说理内容和检验依据。当年在全省还组织证书质量大抽查,发现报检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填写不完善、不明确,证稿用语不准确、不周密,制证布局不合理,证书内容笼统简单,手签证书不规范等问题。
1990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建立原始档案记录、商品档案生产厂(库)档案的有关规定》,加强检验基础工作。1992年执行国家商检局《商检证书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单证质量量化打分,按名次通报全省。1994年,山东商检局下发《关于重申商检证书应体现四项内容的通知》,规定在拟稿中应体现扦样情况、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结论4个要素。不符合要求的,检务不予受理。1995年以后,山东商检局继续进行证书四项内容的工作,有计划地更正、完善一些不确切的证书用语,要求下属机构选择10种商品试行以叙述式取代格式化的做法,逐步解决多年来存在的内容简单笼统和可信度差的问题。
1999年“三检合一”后,CIQ2000在全系统推广,证书全部由电子化完成,上级有关证书的要求均通过微机软件执行,质量稳定、可靠。
2.检验签证流程管理。检验签证流程管理是对受理报检、扦样(鉴定)及办理签证放行等各个工作环节流程时限的管理。1986年,山东商检局实行在进出口检验申请单上填注检验签证流程的办法,即在申请单一处加印流程表,实行报检、取样、检验、拟稿、签证等环节的经办人员分别填写工作完成时间,并签名。对漏缺填写的,下一个环节拒绝接单。对由于申请人原因影响检验出证的,需在申请单上注明具体情况。1990年,山东商检局制定《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一般应在扦样后7天内完成,需理化项目的应在10天内完成,换证放行的在3天内完成;进口商品检验、鉴定应在索赔有效期满前2/3的时间内完成;出口商品检验证稿必须在检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转签证环节;进口商品检验证稿必须在检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转签证环节。随后又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对种类表内以自验为主的27种进出口商品制定具体的检验签证流程时限及工作量要求。1991年,又对流程管理各环节周期作出规定:检务审核申请单、受理报检、转出申请单位1天,进口审稿1天,制证2天;出口审稿0.5天,制证1.5天,进出口证书校对1天;1992年11月,首批向社会公布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的进口商品16种,出口商品28种,以接受社会监督。1995年以后,大宗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全部向社会公布。
1999年以后,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后直接签发通关证明的,受理报检、计费和签发通关证明,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报检后根据施检结果签发通关证明和其他检验检疫证单的,受理报检和计费在2小时内完成;施检合格后,签证放行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换证凭单验证签发通关证明的,签证放行在1个小时内完成;凭电子转单信息验证签发通关证明的,签证放行在1个小时内完成。
3.证单和印鉴管理。1987年,山东商检局印发《商检证单管理办法》,确定一切空白证单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对证单保管、发放、交接、处理实行页码登记制度,对检验员签发的《检验合格鉴定单》采取由检务人员盖章把关的做法。
1989年,山东商检局按全国统一要求,印制带纽索型底纹的商检证书。1990年11月,山东商检局制定《关于加强商检证单管理的规定》,提出按证单顺序页码区段,全面实行分级管理和交接登记核销制度。检务部门负责全部商检证单的印制、保管、发放和废旧证单的处理。1993—1994年,山东商检局对放行单和放行章作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实行编号登记管理。1995年又将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证、印章集中管理。随后印发《山东商检局进一步加强检务综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将空白单证管理和印鉴管理列为执法范畴,在系统内建立严格的证单、印章登记核销制度。还对放行章采取一系列防伪保密措施。设计专项微机输号记录程序,做到证单使用(打印)随时对号核销。将证单、印鉴的使用保管严格分开,签证、盖章互相制约,双向把关。
4.封识与商品标志管理。早期的检验检疫就有对进出口商品验讫封固,封固后不得随意开启,违者处罚。此即为封识管理之初。
1981年,青岛商检局更换了新的封识印记。当时所用印记有:用于信封塑料袋(瓶)等签封样品封口处的火漆印,用于包装的铁丝、塑料袋、钢带接头处的铅封印,用于盛样纸袋、布袋、信封封口骑缝处的样品签封章,用于监视装箱后封箱用的集装箱签封锁,用于抽样后商品包装封口骑缝处粘贴的取样证明标签,用于丝类、肉类、食品罐头类和普通运输包装加贴的三种检验证明标志。1988年,实施国家商检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对印有CCIB字母的铅丸、大小封条、钢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火漆等6种材料和印模行使管理。同年,对封训材料的印制、保管、发放设专人办理,并建立了定量领取登记和消耗核销制度。1995年以后,封识工作完全由检务部门归口管理。
商检标志在国外已使用了近百年,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加贴有商品检验标志的商品,说明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商检标志管理主要包括“质量认证标志(红色)”“安全认证标志(黄色)”“卫生认证标志(蓝色)”。山东商检局从1989年7月,开始对国家商检局1号公告中公布的9种进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对公布的目录内进口商品实行认证标志的检查、核实、监督、管理工作。9月,下发通知确定山东商检局机关各业务处和6个市(地)商检局作为全省第一批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单位,按检验业务范围负责商检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1991年,山东商检局贯彻国家商检局指示,对印制或模压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安全标志的国外名牌产品采取准予受理报检和检验放行的做法。
1993年3月,山东商检局将出口商检合格率分别为100%和99%以上的德州轴承厂和济南机床厂的七种出口商品首批列入加施商检质量认证标志范围。1994年5月,对进口车辆实行凭安全标志受理报检的做法。同时对国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开展凭口岸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加施安全标志的业务。
1995年,山东商检局组织开展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打假活动。其中,通过检查安全认证标志的加施情况,重点查处了进口家电逃漏验的违法行为。此后,执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进口商品目录》,将洗衣机、吸尘器、电饭锅等20种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纳入监督范围。其后,又更换使用了防伪安全认证标志,并在出口肉食的内外包装上加施了新的卫生认证标志。
5.报检单位及报检员管理。2000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外贸经营方式的变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了专门提供报检服务的代理报检单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理报检单位和人员不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不履行规定的报检程序,甚至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秩序。山东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加强对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人员的管理。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对在本辖区注册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对部分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进行培训,使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单位了解通关制度,了解检验检疫工作“六个一”管理模式和报检程序等。
2001年,针对代理报检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的现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行为。青岛检验检疫局采取的措施:严格审核代理报检单据,发现有异常的,要求代理公司提供原始材料核对,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代理报检资格;代理报检员调离工作单位的,其代理报检员资格自动失效,须重新培训方可继续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所附单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有关财务票据监督管理方面的研究,确保收费准确。
2002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商检法》明确了报检代理人是合法的报检主体,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规定报检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2003年起,山东检验检疫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明确山东检验检疫局法制和综合业务处为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日常管理。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受山东检验检疫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报山东检验检疫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山东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截至2005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共进行了两次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每年第一季度对辖区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山东检验检疫局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委托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实施。
2004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山东检验检疫局制定《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将申请目录、程序、格式内容等进行公示。
12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下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使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2005年8月,山东检验检疫局向全省系统作了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的部署,对原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中未提交注册申请或经初审不合格的,不再受理报检;对初审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其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办理报检业务。
至2005年底,山东检验检疫局共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申请132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80家。
为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有效监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如青岛检验检疫局结合检验检疫内部转单与企业查询电子化管理系统,开发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条形码管理系统,将已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已初审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拟任报检员的信息与报检单据通过条形码相关联,达到有效防止不具备报检资格的人员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目的,从而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