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是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及加工清洗后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1996年5月,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口废塑料的检验问题提出要求。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12-1996-废塑料(试行)》。该标准要求,禁止进口热固性废塑料制品和使用过的、未经过加工清洗过的废塑料制品;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易爆性废物;进口废塑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外照射贯穿辐射值不得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04Bq/cm2。该标准规定,进口废塑料中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万分之一,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物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千分之一。
2000年1月,青岛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赴韩国,对青岛迪曼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拟从韩国进口的300吨废塑料进行装船前检验,由于废塑料中夹杂着大量生活垃圾,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相关法律,不批准进口。
在进口PET废料检验中,山东检验检疫局要求各分支局依据SN0625.1-1997《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以一个集装箱为一个检验批,按检验批分批抽样,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对环保项目,依据GB16487.12-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检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集装箱货物,出具环保检验证书。青岛检验检疫局辖区个别公司对上述做法持有异议,主要对一个提单项下的货物出具的证书未从总体上作出结果判定有异议。2001年4月26日,山东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关于对进口PET废料有关标准作出解释的请示》,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关于对进口PET废料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以下内容:(1)关于环控标准,请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口废塑料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掌握。(2)《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中明确规定: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结果判定也以检验批来划分。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在证书上列明不合格的检验批。(3)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废塑料”指《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中所规定的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
同年5月,青岛检验检疫局海港办事处在检验一批从韩国进口的废塑料中发现短重严重,及时出具索赔证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7万元。
2003年5月7日,威海金泓化工有限公司报检一批从韩国进口的聚氯乙烯(简称PVC)60吨,货值20400美元。经威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为废塑料。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如实申报,骗取检验检疫证,威海检验检疫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438元。5月19日,青岛化工医药进出口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废塑料74.34吨,货值8177美元。在开箱检疫时发出恶臭,废塑料为沾有大量泥土、油污的废旧下水道碎塑料片,货物被退运。5月21日,烟台市五金矿产机械金涌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废塑料42吨,货值6720美元。青岛检验检疫与青岛海关联合查验,发现该批废塑料混有破碎编织袋、泥土,有废旧小家用电器,内有电话机、小电风扇、吸尘器、录像带盒等废旧物,货物被退运。6月20日,青岛海发国际货运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废塑料68.36吨,货值888680日元。检疫人员检疫查验时发现箱口作了伪装,企图蒙混过关,掏箱发现是没有清洗的塑料、地膜,带有大量泥土和油污。货物被退运。
2003年8月,山东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为进口废塑料的管理提供明确依据。9月18日,青岛检验检疫局受理一批从日本进境的0.12吨合成纤维废料,此为青岛空港口岸首次进境废旧物品。机场办事处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规程,用次氯酸钠对该批废料进行外包装消毒,用环氧乙烷对其熏蒸处理。12月1日,青岛海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进口废塑料8个集装箱、120吨,开箱发现箱门口为干净的白色聚乙烯膜,但从海关检测图像看,里面货物有异常,掏箱查验发现集装箱门口两排为干净白色大件膜,里面则为不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混合“垃圾塑料”,作退运处理。12月初,某公司代理一批来自日本的425.92吨散装废塑料运抵莱州,经莱州检验检疫局检验不合格,作退运处理。12月11日,该公司把该批进口废塑料转运至青岛,异地重新报检,企图蒙混过关。青岛检验检疫局迅速与莱州检验检疫局取得联系,不接受报检并责令整批退运。
2004年3月31日,烟台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对烟台外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莱州东源塑料有限公司报检的11个集装箱、191.11吨的废塑料检验时,集装箱的箱体和封识完好,集装箱号和封识号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所列一致。掏箱后发现该批废塑料为捆装的旧塑料薄膜,未进行破碎和清洗,同时夹带大量泥土,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遂出具不合格证书并移交海关作退运处理。8月10日,烟台阿尔福塑料有限公司报检的比利时33.72吨废塑料,经查验全部是废PE膜和未经清洗的破碎塑料编织袋,不符合GB16487.12-1996要求,检疫人员出具不合格证书,交海关作退运处理。8月23日,烟台龙口九润经贸有限公司报检的韩国30.89吨的废塑料,经查验全部是废PE膜,未经清洗、粉碎,有大量污渍残液,不符合GB16487.12-1996要求,出具不合格证书,交海关作退运处理。
同年4月,山东检验检疫局与青岛海关联合查获一起严重不符合《巴塞尔公约》和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塑料案件。据查,日方发货人在散装船运装货时,故意将少量良好的货物配置在最上层,将大量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废物夹藏在船舱中下部,非法出口,给当地环境带来严重污染。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1)自即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办理源自日本的废塑料进口的报检和相关检验检疫手续。(2)此前已办理报检和检验检疫相关手续的,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一律不得放行。公告发布后,中日双方多次磋商,日本有关方面对保证出口废物原料应达指标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2005年9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自9月20日起,恢复进口源自日本的废塑料,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办理进口报检和实施相关的检验检疫。公告要求获得注册的日本废塑料供货企业,应遵守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管理法规,并按照中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的规定控制出口废塑料的环保质量;获注册的日本废塑料企业,如发生一次口岸检验检疫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或将注册证书或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涂改、伪造有关单证或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受理货物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2005年3月23日,潍坊三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低密度聚乙烯,共35吨,货值45850美元。未报检且已使用5吨。潍坊检验检疫局依据规定,以已使用货物的货值为基数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478元人民币。
2000—2005年山东口岸进口废塑料检疫情况统计表
表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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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批次 │ 重量(万吨) │ 货值(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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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372 │ 2.89 │ 57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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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956 │ 50.76 │ 10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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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1978 │ 12.67 │ 2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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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2777 │ 20.95 │ 37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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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2415 │ 15.93 │ 39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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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3085 │ 18.60 │ 6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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