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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旧服装、废旧日用杂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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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青岛、烟台、济南、淄博等地陆续发现进口旧服装销售。1985年6月17日,海关总署和卫生部转发外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要求各口岸卫生检疫所(站)严格把关,协同海关查处并销毁进口旧服装,对原已订货的废旧服装和入境人员携带小批量废旧服装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
同年7月,青岛卫生检疫所查处崂山福昌沙发靠垫厂、崂山棘洪滩供销社和红岛供销社3个单位从广东、福建、深圳等地购进进口旧服装4万余件,依法予以销毁。9月,烟台卫生检疫所在烟台邮电局的配合下,查获芝罘区贸易公司从广东购进一批旧服装,共80包、2360件。10月,烟台市政府口岸办公室召开禁止进口旧服装现场会,对查获的旧服装公开焚烧处理。烟台卫生检疫所与烟台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禁进口和销售国外旧服装的通告》。
同月,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下发《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对当地进口旧服装彻底清查,一经发现,就地封存、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销毁;严禁进口旧服装,一旦发现,全部扣留销毁。此后,威海、龙口、黄岛、石臼卫生检疫所也与当地卫生局、工商局联合查处,山东进口旧服装泛滥现象得以有效遏制。
1987年,青岛卫生检疫所对远洋船员携带的旧家电、摩托车、自行车等生活用品实施卫生处理,共处理1226件(台、辆),其中,旧摩托车205辆、旧电冰箱191台、旧洗衣机91台、旧自行车540辆、其他旧家电(录像机、电视机、缝纫机、空调机、吸尘器、照相机、热水器等)199台。
1988年5月,卫生部颁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必须对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对不申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连续3年的严厉打击,全省进口废旧服装、废旧家电现象基本消失。
2000年3月,烟台检验检疫局在对中韩航线客运班轮入境旅客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10名旅客携带25包旧服装,共7500余件。携带者采取分散方式入境后集中销售,检验检疫人员根据规定作退回处理。
2004年7月,青岛检验检疫局在对从日本下关港入境的巴拿马籍“理想之国III号”轮检疫时,从一名日本旅客行李物中截获11个纸箱约400件旧服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退回处理。
同年7月,岚山港从日本进口一艘旧拖轮,岚山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在锚地对该轮实施检疫和放射性监测时,发现旧毛毯30余件、旧被褥13床、救生服16件、旧沙发坐套(垫)及一批食品、卫生药品、废弃医用器具,予以消杀、集中焚烧处理。
2005年7月,石岛检验检疫局新港检验检疫人员从入境韩国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旧服装137件,依法没收、销毁,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