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鼠疫
1910年,满洲里发生肺鼠疫流行。1911年1月,东北鼠疫沿陆海交通线传播到青岛、烟台、蓬莱、莱州、潍坊、济南、临邑等地,蔓延全省,死亡约4万人。为控制疫情,青岛、烟台海关对从水路来自疫区的人群实行留验、隔断交通、对病人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焚化尸体、对疫区严格消毒等具体防疫措施。5月,疫情终止。1920—1921年,东北肺鼠疫流行,由大连经水路传入青岛。青岛海港检疫所加严船舶检疫。
新中国成立后,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1年春召开加强交通检疫专业会议,讨论预防鼠疫专业技术,包括鼠、蚤调查、留验和预防接种等。山东、福建、上海、南京、厦门、青岛等卫生厅(局)长参加会议。
1975年,越南发生鼠疫,卫生部向上海、天津、山东、江苏、福建、广州等省、市卫生厅(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口岸卫生检疫所对来自越南的船舶按照疫区检疫规定办理检疫手续。自此,青岛、烟台卫生检疫所开展鼠患监测。
20世纪70年代后,国内人间鼠疫基本消灭。1980年以后,鼠疫“死灰复燃”。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发生人间鼠疫的有巴西、中国、马达加斯加、缅甸、秘鲁、美国等9个国家,共1582例,其中中国29例,集中在云南西双版纳。
1992年3月,卫生部在广东湛江召开鼠疫防治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落实鼠疫监测技术、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卫生部要求各卫生检疫所加强检疫查验、监测,发现染疫嫌疑者,及时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措施,预防控制疫情。
1994年8月,卫生部在内蒙古举办全国卫生检疫鼠疫培训班。山东各卫生检疫局均派员参加培训。
同年9月,印度暴发鼠疫693例。为防止印度鼠疫传入中国,卫生部紧急请示国务院,对印度航班采取卫生检疫措施。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邹家华、彭珮云,国务委员罗干分别对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印度航班加强卫生检疫措施的紧急请示》作出批示,要求必须采取最严厉的措施,防止鼠疫传播到中国。山东各卫生检疫局对来自印度的船舶进行鼠疫检疫,加强口岸宣传、预防、监测工作。
1998年3月,青岛卫生检疫局组织全省口岸开展鼠类调查。当年底,全省新开口岸(包括部分未开展病媒生物调查的老口岸)普遍展开调查,取得一批成果。
2003年7月,阿尔及利亚奥兰市暴发鼠疫。为防止鼠疫传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来自阿尔及利亚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鼠疫染疫人和疑似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等加强检疫查验,加强对鼠类、蚤类等媒介控制,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二、霍乱
1932年,上海暴发霍乱,并引发国内大流行,其中山东发病18153人,死亡2962人。继上海之后,天津、大连、烟台、厦门、汕头等港口宣布为霍乱疫港。青岛、烟台海港检疫所对上述港口来船一律实施严格检疫,对染疫或疑似染疫船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传入。
1963年5月11日,挪威籍“司劳特”轮抵青。卫生检疫人员登轮检疫时发现5名船员呈现典型霍乱症状,随即按霍乱染疫船处理,其中2人送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其余3人留船隔离治疗;对船舶污染部位、船员使用物品、生活垃圾等进行消毒,对船员粪便进行检验。经5天隔离、留验和治疗,患者基本痊愈,粪检结果呈阴性,5月17日解除隔离。
1977年,日本霍乱流行。青岛、烟台卫生检疫所对日本来船加强检疫,抽样检验食品和饮用水,船员全部采便检验,压舱水消毒;对来自疫区的未服用预防药品的船员和检疫中发现的腹泻病人,给服强力霉素或四环素。
1986年9月,中国香港宣布为霍乱疫港。青岛、烟台、威海、石臼、龙口卫生检疫所(站)对中国香港来船实行严格检疫,采取派员驻船医学观察、粪便检验、压舱水和生活垃圾消毒等检疫措施。
1991年8月,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印尼、尼泊尔、越南等21个国家发生霍乱流行,卫生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卫生检疫局(所)切实做好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和货物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
1994年8月,青岛市发生大规模霍乱流行。8月11日,四方区一工地发现首例霍乱病人。市政府、市卫生局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但疫情仍迅速向李沧区、市北区、市南区、城阳区蔓延,8月26日至9月5日形成疫情高峰期。青岛卫生检疫局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疫源检索、出口水产品检疫,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等工作,控制疫情传出。
1999年6月,青岛卫生检疫局举行霍乱染疫船舶实战模拟演习。
2003年6月,伊拉克、塞内加尔、阿富汗等国家暴发霍乱。为防止霍乱传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健康申报管理、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对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进行严格检疫查验,被霍乱污染的,进行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对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提供疫情信息、防治霍乱咨询等。山东各检验检疫局要求,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包加强检疫查验,必要时依法实施消毒、除虫等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卸下,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同时,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提供国际传染病流行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给予预防性投药。
三、黄热病
1930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海港检疫章程》,规定黄热病为检疫传染病,对染疫船或来自疫区的人员实施6天留验、隔离治疗、船舶卸货前彻底灭蚊等措施。
1950年12月,卫生部颁布《交通检疫暂行办法》,规定黄热病为检疫传染病之一,预防接种证书有效期4年。1957年《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和1986年《国境卫生检疫法》均将黄热病列为检疫传染病,规定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证书人员实施6日留验,或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对染疫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对前往疫区的人员进行预防接种。1979年8月17日,卫生部通知世界卫生组织,中国指定35个卫生检疫所为黄热病预防接种中心,青岛、烟台卫生检疫所被列其中。
1988年5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要求对前往疫区的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山东各卫生检疫所按通知要求做到一个不漏。当年,青岛卫生检疫所实施黄热病预防接种1138人。
1996年1月至1998年1月,黄岛卫生检疫局和青岛卫生检疫局调查黄热病疫苗预防接种后反应,共检查中外船员142名(其中外籍船员56名),接种后血清抗体测定阳性率为93.7%,接种后出现低热的1例、头痛的1例,反应率均为0.7%,接种后局部反应轻微。
2001年9月至2005年,几内亚、苏丹、科特迪瓦等国家暴发黄热病。为防止黄热病传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疑似人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进行灭蚊处理。
第一节 检疫传染病防控
一、鼠疫
1910年,满洲里发生肺鼠疫流行。1911年1月,东北鼠疫沿陆海交通线传播到青岛、烟台、蓬莱、莱州、潍坊、济南、临邑等地,蔓延全省,死亡约4万人。为控制疫情,青岛、烟台海关对从水路来自疫区的人群实行留验、隔断交通、对病人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焚化尸体、对疫区严格消毒等具体防疫措施。5月,疫情终止。1920—1921年,东北肺鼠疫流行,由大连经水路传入青岛。青岛海港检疫所加严船舶检疫。
新中国成立后,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1年春召开加强交通检疫专业会议,讨论预防鼠疫专业技术,包括鼠、蚤调查、留验和预防接种等。山东、福建、上海、南京、厦门、青岛等卫生厅(局)长参加会议。
1975年,越南发生鼠疫,卫生部向上海、天津、山东、江苏、福建、广州等省、市卫生厅(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口岸卫生检疫所对来自越南的船舶按照疫区检疫规定办理检疫手续。自此,青岛、烟台卫生检疫所开展鼠患监测。
20世纪70年代后,国内人间鼠疫基本消灭。1980年以后,鼠疫“死灰复燃”。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发生人间鼠疫的有巴西、中国、马达加斯加、缅甸、秘鲁、美国等9个国家,共1582例,其中中国29例,集中在云南西双版纳。
1992年3月,卫生部在广东湛江召开鼠疫防治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落实鼠疫监测技术、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卫生部要求各卫生检疫所加强检疫查验、监测,发现染疫嫌疑者,及时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措施,预防控制疫情。
1994年8月,卫生部在内蒙古举办全国卫生检疫鼠疫培训班。山东各卫生检疫局均派员参加培训。
同年9月,印度暴发鼠疫693例。为防止印度鼠疫传入中国,卫生部紧急请示国务院,对印度航班采取卫生检疫措施。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邹家华、彭珮云,国务委员罗干分别对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印度航班加强卫生检疫措施的紧急请示》作出批示,要求必须采取最严厉的措施,防止鼠疫传播到中国。山东各卫生检疫局对来自印度的船舶进行鼠疫检疫,加强口岸宣传、预防、监测工作。
1998年3月,青岛卫生检疫局组织全省口岸开展鼠类调查。当年底,全省新开口岸(包括部分未开展病媒生物调查的老口岸)普遍展开调查,取得一批成果。
2003年7月,阿尔及利亚奥兰市暴发鼠疫。为防止鼠疫传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来自阿尔及利亚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鼠疫染疫人和疑似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等加强检疫查验,加强对鼠类、蚤类等媒介控制,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二、霍乱
1932年,上海暴发霍乱,并引发国内大流行,其中山东发病18153人,死亡2962人。继上海之后,天津、大连、烟台、厦门、汕头等港口宣布为霍乱疫港。青岛、烟台海港检疫所对上述港口来船一律实施严格检疫,对染疫或疑似染疫船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传入。
1963年5月11日,挪威籍“司劳特”轮抵青。卫生检疫人员登轮检疫时发现5名船员呈现典型霍乱症状,随即按霍乱染疫船处理,其中2人送青岛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其余3人留船隔离治疗;对船舶污染部位、船员使用物品、生活垃圾等进行消毒,对船员粪便进行检验。经5天隔离、留验和治疗,患者基本痊愈,粪检结果呈阴性,5月17日解除隔离。
1977年,日本霍乱流行。青岛、烟台卫生检疫所对日本来船加强检疫,抽样检验食品和饮用水,船员全部采便检验,压舱水消毒;对来自疫区的未服用预防药品的船员和检疫中发现的腹泻病人,给服强力霉素或四环素。
1986年9月,中国香港宣布为霍乱疫港。青岛、烟台、威海、石臼、龙口卫生检疫所(站)对中国香港来船实行严格检疫,采取派员驻船医学观察、粪便检验、压舱水和生活垃圾消毒等检疫措施。
1991年8月,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印尼、尼泊尔、越南等21个国家发生霍乱流行,卫生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卫生检疫局(所)切实做好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和货物的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
1994年8月,青岛市发生大规模霍乱流行。8月11日,四方区一工地发现首例霍乱病人。市政府、市卫生局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但疫情仍迅速向李沧区、市北区、市南区、城阳区蔓延,8月26日至9月5日形成疫情高峰期。青岛卫生检疫局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疫源检索、出口水产品检疫,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等工作,控制疫情传出。
1999年6月,青岛卫生检疫局举行霍乱染疫船舶实战模拟演习。
2003年6月,伊拉克、塞内加尔、阿富汗等国家暴发霍乱。为防止霍乱传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健康申报管理、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隔离等医学措施;对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进行严格检疫查验,被霍乱污染的,进行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对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提供疫情信息、防治霍乱咨询等。山东各检验检疫局要求,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包加强检疫查验,必要时依法实施消毒、除虫等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卸下,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同时,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提供国际传染病流行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给予预防性投药。
三、黄热病
1930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海港检疫章程》,规定黄热病为检疫传染病,对染疫船或来自疫区的人员实施6天留验、隔离治疗、船舶卸货前彻底灭蚊等措施。
1950年12月,卫生部颁布《交通检疫暂行办法》,规定黄热病为检疫传染病之一,预防接种证书有效期4年。1957年《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和1986年《国境卫生检疫法》均将黄热病列为检疫传染病,规定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证书人员实施6日留验,或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对染疫交通工具实施卫生处理;对前往疫区的人员进行预防接种。1979年8月17日,卫生部通知世界卫生组织,中国指定35个卫生检疫所为黄热病预防接种中心,青岛、烟台卫生检疫所被列其中。
1988年5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要求对前往疫区的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山东各卫生检疫所按通知要求做到一个不漏。当年,青岛卫生检疫所实施黄热病预防接种1138人。
1996年1月至1998年1月,黄岛卫生检疫局和青岛卫生检疫局调查黄热病疫苗预防接种后反应,共检查中外船员142名(其中外籍船员56名),接种后血清抗体测定阳性率为93.7%,接种后出现低热的1例、头痛的1例,反应率均为0.7%,接种后局部反应轻微。
2001年9月至2005年,几内亚、苏丹、科特迪瓦等国家暴发黄热病。为防止黄热病传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疑似人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进行灭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