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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国境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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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卫生检疫机构从设立至新中国成立期间,工作重点一直是对交通工具、人员实施检疫查验、隔离、留验,必要时,对船舶进行卫生处理。随着预防传染病疫苗、菌苗的发明和应用,山东卫生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相继开展天花、霍乱、鼠疫、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预防接种。1926年,青岛港公布《胶州港口检疫与卫生章程》,规定除上述传染病外,增加猩红热、赤痢和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种。烟台港随之施行。1930年,国民政府卫生署颁布《海港检疫章程》,把鼠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黄热病列为检疫传染病。由此,全国各口岸统一实行传染病检疫。
1950年,卫生部颁布《交通检疫暂行办法》,规定鼠疫、霍乱、天花、斑疹伤寒、黄热病、流行性脑膜炎、鹦鹉热、雅司病、麻风病、炭疽10种传染病为检疫传染病。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颁布。1958年,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条例及其实施规则全面规定了卫生检疫的内容、程序、方法等。青岛卫生检疫机构随之执行。1982年,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据此,山东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开展卫生监督,运用流行病学的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对口岸范围内的交通工具、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积极开展病媒生物本底调查、密度监测,掌握消长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为创建卫生港创造条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卫生检疫法》)发布。1989年,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简称《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标志着卫生检疫工作进入法制化新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部分省市从日本、加拿大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废纸、旧服装、旧家电等废旧物品,带来致病菌污染。卫生部转发外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要求各口岸卫生检疫所(站)严格把关,实施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1988年5月,卫生部印发《进口废旧物品原料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必须对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由此,青岛卫生检疫机关开始对进口废旧物品履行卫生检疫监管和卫生处理的职能。
为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1996年,卫生部印发《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集装箱检疫监管被列入卫生检疫机关职责范畴。山东进出境集装箱以每年递增30%的速度发展,集装箱检疫监管和卫生处理成为山东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重点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