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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处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位于黄海、渤海之滨,与朝鲜半岛、日本南部列岛隔海相望,境内河流纵横,海岸线曲折延绵,港口众多,海上交通便利,对外贸易历史源远流长。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一项具有较强政策性、技术性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在对外贸易和整个对外开放中占有重要地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源于贸易,初起舶来,始自洋行,立在民国”,发展历程曲折而坎坷,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独立自主地发展壮大起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随之蓬勃发展。

1864年(清同治三年),英国人马懋兰同英国领事艾果夫在青岛合资创办和记洋行。和记洋行为中国第一批办理检验检疫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公证行在山东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业务。青岛自1892年开埠至20世纪初,检验检疫行业由多家外国检验机构垄断经营。外国检验机构在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控制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主权。其间,虽有华商几度自设检验机构,自主办理检验业务,均遭外国政府和商人的干涉、排挤和打击,他们公开宣布中国商检证书无效,对未经进口国许可所签署的中国商检证书概不承认。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1929年,国民政府在青岛设立青岛商品检验局(简称青岛商检局)。青岛商检局为中国第一批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品检验法》,为中国最早的商品检验法律。但商品检验仍未摆脱外国洋行和鉴定机构的操控,青岛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被局限在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作为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无法与外国商检机构抗衡。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接管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检局,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的商检工作,青岛商检局管辖山东检验业务。
1980年10月,青岛商检局升格为厅(局)级,受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山东省政府的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1984年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山东商检局)。
20世纪80年代,山东进出口商品明显增多,商检工作量不断加大。1984年,山东商检局执行法定检验出口商品达到42类307种,其中脱水蔬菜、玩具、家电、化工、机械工业产品等成为大宗出口产品;法定检验进口商品达到18类68种。山东商检局按照“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工作方针,坚持既把关又服务,将检验监管工作向生产经营过程延伸。1983年,国外客户反映出口棉花质量问题较多,山东商检局及时与工贸部门制定《山东省出口棉花暂行管理规定》,1986年又采取口岸批批查验措施,保证出口棉花质量,出口量由1983年的6000吨增至1987年的23万吨。山东商检局制定进口商品申报催办制度等,大幅提高报检率,“六五”时期共检验进口机电设备630批,货值26.08亿元,检出不合格设备403批,索赔403万美元。
1984年10月,山东商检局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开展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通过持续推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截至1995年底,共有1383家出口食品生产厂(库)获颁注册证书,1351家生产出口服装、陶瓷、玩具、机电、水泥、煤炭、包装、羽绒、裘革、纺织品的企业获得质量许可证。山东商检局共帮助144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国外标准和要求建设、改造生产流程,获得国外注册认可。自1985年起,山东商检局对社会检测单位实施认证管理,制定《山东省出口商品质量认可证和检验认可证实施办法(试行)》,截至1995年底,共认可社会检验机构23家,认可检验人员2591名,有效提高了检验效率。
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89—1995年,山东商检局共制定配套规章制度100余件,进一步规范检验管理。1991—1992年,由于国际市场水泥紧俏,山东水泥质量严重失控,市场一度混乱,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山东商检局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出口水泥列为强制管理商品。199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水泥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出口水泥一律经商检部门检验,省政府专门成立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省外经贸委)任组长单位,山东商检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简称省建材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山东省水泥出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水泥出口工作,迅速扭转混乱局面。1989—1995年,共派出300余人次赴3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进口商品装船前检验。
1989年起,山东商检局开展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1991年11月起,山东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试行)》。1993年1月,山东商检局起草《山东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由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截至1995年底,共完成外商投资财产鉴定1883批,外商总报价9.69亿美元,鉴定后为8.57亿美元,平均降值率11.56%,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1991年起,山东商检局积极宣传推行ISO系列标准,先后举办了30多期培训班,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等联合成立山东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组织技术骨干开展评审,并与德国莱茵TUV、挪威船级社等国外专业机构合作,边评审边学习。山东一大批企业由此树立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出口商品生产发生巨大变化。1993年3月,全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展览会在北京举行,由山东商检局和省外经贸委联合主办的山东展团,被组委会评为最佳组织设计奖。截至1995年,山东商检局共评审认证企业18家,引导企业率先走上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
为缩短进出口商品检验周期,山东商检局从报检、检验到出证放行实行“一条龙”服务,推行电话、传真、电报报检,特殊情况现场检验合格后当场发证放行,同时充分发挥商检技术优势,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山东商检局对大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将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企业列为一类企业,商检机构凭企业认可检验员的签字换证放行;将质量制度比较完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的企业列为二类企业,商检抽验比例为50%;将其余企业列为三类企业,商检实施批批检验。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普惠制,山东商检局举办普惠制培训班100余期,培训人员10000余人次。许多出口企业掌握了普惠制知识,在对外谈判中收到良好效果。
1992年起,山东商检局加强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管工作,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工商局)制定《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办法》,联合抽查流通领域的进口家电、化妆品等商品,依法查处未加贴“CCIB”商检标志、假冒进口商品、伪造商品产地等违法行为,净化了进口商品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89年6月,国家商检局印发《商检系统实验室管理与考核办法(修改稿)》,要求按照国家商检局制定的一、二、三级实验室条件建设、考核、定级实验室。山东商检局迅速开展合格商检实验室评审员培训,开展各类实验室考核、定级工作。截至1995年底,全省商检系统共有仪器设备2700多台(套),总价值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2.4亿元;有一级实验室6个,二级实验室14个,三级实验室17个,建成食品、农产品、陶瓷、水泥、农畜、机电、羽绒、化矿等多个重点实验室,数量迅速增长。截至1999年,山东商检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制定大型、重点、一般三类实验室建设规划,使全省商检系统实验室布局趋于实用、合理。
山东商检局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商检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商检科学技术必须面向商检工作,为外贸和四化建设服务”的商检科技工作发展方针,在完成检验任务的同时,其科研工作取得丰硕成果。1990—1999年,累计获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8项国家商检局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科技进步奖,319篇科技论文获国家商检局科技论文奖,特别是“染色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中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研究”科研项目,为纺织品出口欧盟解决了重大检测难题。偶氮染料是一类强致癌性物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污染环境。1996年起,德国、荷兰和奥地利等欧盟国家相继通过法律,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服装等日用品,偶氮染料条款成为向欧洲出口纺织品等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的必有条款。山东商检局从1995年开始攻关,突破传统技术方法,创造性地将杂多酸应用于偶氮染料色谱分析前处理净化,首次定量研究了纤维表面对待测芳香胺的吸附作用,并采用一种与芳香胺的结构和性质相类似的化合物,覆盖纤维的吸附活性点,为完全提取芳香胺创造必备条件。该成果的准确性、成功率超过德国,居世界领先水平,为国内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证,在同外商谈判中掌握主动权。据青岛口岸不完全统计,1997—2000年,该技术为出口企业新增利润约2.8亿元。该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国家商检局科技进步一等奖。
1984年起,山东商检局加大投入,逐步将计算机技术推广应用于报检、检验、签证、统计、仪器设备管理、人事管理、图书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商检工作逐步实现电子化和信息化。1985年,研发普惠制签证统计业务应用程序、山东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管理系统、山东进口钢材检验微机管理系统、实验方法精密度统计自理程序。1992年,山东商检局与国家商检局实现统计数据传递远程通信,实现从报检计费、收费、数据信息传递到放行、制证一体化。1994年底,完成局机关小型机系统与商检检务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联网,实现小型机、多用户主机、通信机、系统微机、信息微机间的信息共享。1999年,山东商检局在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方面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贸部)和国家商检局科技进步三等奖。

1897年,德国强占胶州湾。1899年7月1日,胶澳海关成立,设有专职医官,1904年在检疫码头设立胶澳海关检疫所。1930年以前,染疫防护立法权和执法权主要集中于洋人把持的海关税务司,其章程都由各港口自行颁布施行,因此检疫传染病病种,检疫控制措施、方法和技术标准不一。章程内容主要针对威胁最严重的流行性传染病,实际上实行的是疫情或疫区检疫。山东地区先后实施海港检疫的有烟台港、青岛港、威海港、龙口港。
1910年、1921年,中国东北地区先后发生两次鼠疫大流行。为加强卫生检疫,东三省防疫总管理处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从海关收回卫生检疫权。1930年,各地卫生检疫工作从海关分离出来,隶属国民政府卫生部领导。同年6月28日,卫生部颁布《海港检疫章程》,为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海港检疫章程》参照《国际卫生公约》,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制定,规定卫生检疫的对象为人、运输工具、货物和兽类,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及斑疹伤寒,中国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对外宣布疫区及疫港。
1946年3月20日,国民政府卫生部颁布《交通检疫实施办法》,设立海港管理处。但国民政府的卫生检疫法规在外国人面前软弱无力,甚至无法执行。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旧海港检疫所,1954年将其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卫生检疫所。
195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条例》)颁布,将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1958年3月25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卫生检疫工作受到干扰,组织基本瘫痪,一些传染病悄然由国外传入,鼠患、虫媒密度上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卫生检疫工作得到空前加强,改变把守关口的传统模式,将检疫查验、疫病检测、卫生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卫生检疫机构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临时检疫、国际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作相应规定。
1986—1999年,山东出入境船舶检疫81827艘次,卫生检疫查验发现大量违章案例。1991年7月26日,烟台卫生检疫局查验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梅海”轮时发现5名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没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依法对“梅海”轮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不服,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芝罘区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判决烟台卫生检疫局胜诉。此为山东省首例卫生检疫行政处罚诉讼案件。1987年,青岛港获山东省卫生港口证书。1988年9月,青岛港被授予国家级卫生港口称号。青岛卫生检疫所被授予创建卫生港先进单位称号。
1986—1999年,山东卫生检疫机构开展疾病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禁止入境的5种疾病: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监测对象主要是来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出入境中国公民和交通员工。监测项目除一般性常规检查外,还利用血清学技术重点进行艾滋病、性病、病毒性肝炎等监测。在开放口岸共监测38万余人次,发现艾滋病阳性17人,性病阳性323人,开放性肺结核11人。
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多年间,国内人间鼠疫基本消灭,但1980年以后死灰复燃。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中国发生人间鼠疫29例,集中在云南西双版纳。青岛卫生检疫局按照卫生部鼠疫防治工作会议要求,落实鼠疫检测技术,坚持做疫情报告,加强检疫查验、监测。1994年8月,山东各卫生检疫局参加卫生部举办的全国卫生检疫鼠疫培训班。1998年3月,青岛卫生检疫局组织全省口岸鼠类调查,结果均在控制标准之内,部分口岸还创建“无鼠害港口”,全省未发现人间鼠疫。
20世纪80年代初,国外废旧服装、旧家电、旧日用杂品、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旧机电、废旧交通工具等作为可再生资源开始流入中国。至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每年进口废物原料100~200万吨,1999年达到1068万吨,对中国环境安全构成较大隐患。山东是废旧物品进口较多的地区,从1985年起,青岛、烟台等地的卫生检疫所开始对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1985年6月,海关总署和卫生部转发外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要求各口岸卫生检疫所(站)严格把关,查处并销毁进口旧服装,对原已订货和入境人员携带的废旧服装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青岛卫生检疫所查获崂山福昌沙发靠垫厂、崂山棘洪滩供销社和红岛供销社3个单位进口旧服装4万余件,并依法予以销毁。烟台卫生检疫所在烟台邮电局的配合下,查获芝罘区贸易公司从广东陆丰购进的一批旧服装,共80包、2360件。烟台市政府召开禁止进口旧服装现场会,公开焚烧处理进口旧服装,山东电视台、烟台电视台和《烟台日报》予以报道。随后,按照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要求,青岛、烟台、威海、龙口、黄岛、石臼卫生检疫所与当地卫生局、工商局联合对进口旧服装进行彻底清查,一经发现,就地封存、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销毁,山东进口旧服装泛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1995年7月,北京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2批、29个集装箱废纸抵达青岛港,随后美方发出弃货声明。中远集装箱运输总部在明知废纸属法定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回避检疫通关,运抵北京平谷,开箱堆放,发现废纸中存在大量生活垃圾。时值炎热季节,这批废纸对货场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被媒体连续报道,称为“洋垃圾”事件。事后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发布报告,美国每年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垃圾在千万吨以上。当时在中国口岸滞留和被海关扣压的“洋垃圾”中,运自美国的占半数以上。该事件在国内外造成重大影响,这要求卫生检疫工作必须向安全、卫生、环保、防污染、反欺诈等更高的目标发展。

1903年,清政府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此为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1904年,胶澳海关在青岛检疫码头设检疫所,为青岛动植物检疫之肇端。在海关主权和进出口贸易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中国的动植物检疫同样受制于帝国主义的强权意愿。
1914年11月,日本侵略青岛,设立兽疫检查所,强行检验输日牲畜产品。1921年,北洋政府内务部设立出口肉质检查所,负责出口腊肉检验检疫。同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
1929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陆续成立上海、汉口、天津、青岛、广州、昆明、重庆等商品检验局,接收当地的皮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开展包括动植物检疫在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1931年4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牲畜产品检疫检验规程》,这是中国第一个动物检疫技术规程。1934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商品检验局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1935年,国民政府商品检验局公布蜜蜂、蚕种、肉类、牲畜、肠衣、鬃毛、绒羽类等多个检验施行细则。193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产品出口暂行规则》,列出应施检验的8种商品,其中包括棉麻、米、麦、杂粮等农产品和牲畜毛皮及副产品等畜产品,动物产品检验包括宰前宰后检验等动物检疫工作。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保护国内农业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相继停办,国外甘薯黑斑病、蚕豆象、棉花黄枯萎病等多种疫病传入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建立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畜产品检验处负责动物检疫,农产品检验处负责植物检疫。由于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逐年增加,外贸部制定《输出入农畜产品检验暂行标准》《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和《植物病虫害检验标准》,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了良好作用。1954年,政务院颁发《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与检疫对象名单》,规定进口的农林种籽、苗木及播种材料、植物产品等必须实施植物检疫。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检疫仍由外贸部商检总局办理),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所,后又在开放口岸设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1966年1月10日,青岛商品检验局将动植物检疫工作移交山东省农业部门管理,成立青岛动植物检疫所。1971年2月,动植物检疫工作划归商检部门管理。1978年8月,动植物检疫工作划归农业部管理。1992年4月,青岛动植物检疫所更名为青岛动植物检疫局(副厅级)。
“文化大革命”期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受到干扰,国外疫病传入现象有所抬头。1966年9月,农业部、外贸部制定《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对进出境(包括过境)植物检疫的应检范围、报检程序、报检方法、检疫处理和出证放行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农业部根据进口检疫中出现的疫情,及时调整《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74年,农业部制定《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改革开放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简称《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明确规定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及检疫处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青岛动植物检疫所紧紧围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标,积极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牛是山东省出口活动物的大宗商品,但在1984年以前牛的出口几乎停滞。1984年12月,外贸部、农牧渔业部下发《关于做好对日本出口活牛工作的通知》,青岛动植物检疫所迅速组织技术力量,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养牛户,很快形成出口牛养殖方法。第一批种牛于1986年2月出口日本,经36天的隔离检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进口牛的隔离检疫期为15天),完全符合有关检疫条款规定,3月12日通关放行,中国首次对日出口种牛获得成功。青岛动植物检疫局认真执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供港澳活牛安全卫生。
1986年,山东口岸进口木材63批、678679立方米,发现其中林木害虫数量较多。由于外贸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检疫要求,国家又缺少统一的灭虫处理标准,多数木材不能进行灭虫处理。青岛动植物检疫所建议林业部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商定进口木材害虫检疫和处理标准。据此,国家规定进口木材为法定检疫货物,并规定一类危险性病虫杂草33种、二类危险性病虫杂草51种。
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细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明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确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完善了检疫审批程序和检疫监督制度。
1996年2月3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青岛召开“马病毒性动脉炎血清微量中和实验研究及应用”成果鉴定会,该成果填补了国内在马病毒性动脉炎诊断方面的空白,在国内成功建立了一种符合国际标准的可靠诊断方法,研制的诊断试剂在国内马匹进出口检疫和流行病学调查中得到初步应用,证实了国内马匹中该病的血清学阳性结果,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实际检疫中获得巨大成功。
青岛动植物检疫所重视科研工作,先后完成《应用吸水纸法检验鉴定种籽上的镰刀菌》《假高粱与其近似种的初步研究》《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熏蒸杀虫试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种籽的带菌测定》等多篇专题报告。其中,《假高粱与其近似种的初步研究》实现检疫假高粱技术跨越,对假高粱及其近似种的形态与鉴别作出详尽描述,并汇集分布与危害性等资料,成为指导杂草检疫很有影响的著作。1989年,青岛动植物检疫所编辑出版《杂草种籽检疫鉴定图说》,重点记述识别杂草种籽的基础知识,阐述杂草种籽的检疫程序、鉴定方法、标本的整理贮存、保管方法等;从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43科、327种杂草种籽的植株和种籽的主要特征、分布及经济意义等作了简明阐述。该成果获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口岸动植物检疫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标志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7月29日,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青岛卫生检疫局和青岛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为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山东地区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隶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起,山东检验检疫局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四个管理型局之一。“三检合一”后,山东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制度改革,实行“六个一次”(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业务运行模式,实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一口对外的工作目标。
2000年,山东检验检疫局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2000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简称CIQ2000系统)试点任务,实现对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签证通关、统计等的网络电子化管理,形成以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主环,以与海关间的电子通关和与企业间的电子申报为辅环的“三环”网络运行机制,加快了通关速度,实现了检验检疫从日常繁忙的业务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科学管理的转变。2001年,CIQ2000系统正式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35个直属局、255个分支局应用,成为检验检疫日常工作高效运转的核心系统和重要技术支撑。
2002年5月,国务院在上海召开“大通关”工作现场会,强调要树立“大通关”观念,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电子口岸”的大平台上实现联网,形成监管合力。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开始实施“大通关”建设。(1)利用已建成的CIQ2000系统,组织实施电子审单、快速核放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验证识别,加快口岸验放速度和准确率,电子通关率逐步达到100%。(2)创新信息化应用方式。组织开展黄岛检验检疫局集装箱适载鉴定、检验及网络核销系统项目研究,龙口检验检疫局纸箱包装联网核查系统开发,威海、烟台、黄岛等检验检疫局电子支付系统开发应用。(3)推行检验监管新模式。对企业质量体系监管、生产过程监控,从源头上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对出口商品推行“质量许可证+周期检验+抽批检验”等检验监管模式,对出口轮胎等产品实施“质量体系监督+安全性能检测+抽批检验”的检验监管模式,强化安全质量控制,此模式得到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并在全国推广。(4)加快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步伐,分类管理企业达到80%以上。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山东检验检疫事业进入全新的法律环境,法律法规、传统模式、程序手段面临重大挑战,同时山东检验检疫事业发展迎来良机。2002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商检法》的决定,这是中国加入WTO后履行对外承诺修改的第一部法律。新《商检法》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使山东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至2005年,山东检验检疫事业基本形成以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法律基础,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内商品检验、《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和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为基本制度,以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为依托,以合格评定活动多种要素为手段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山东省是食品农产品出口大省。从2001年起,山东检验检疫局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大力扶持山东食品农产品出口。积极推荐出口企业国外注册,帮助、指导生产企业按照国外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如在水产、蔬菜、肉类企业中建立运行有效的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GMP(良好操作规范)等,并先后迎接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偶蹄动物热加工企业检查,欧盟对出口花生黄曲霉毒素检查、禽流感检测与防治措施检查,瑞士联邦兽医局、马来西亚兽医局和宗教局、韩国海洋水产部等对山东出口食品、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并均顺利通过,百余家出口生产企业新获国外卫生注册。2002年,为促进山东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山东省政府共同签署的《关于相互配合促进山东省农副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山东检验检疫局研究制定《山东检验检疫系统促进农副产品出口工程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出口禽肉、兔肉、猪肉、牛肉、花生、蔬菜、活鱼等农副产品生产源头管理及全过程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实施出口农副产品风险评估制度和出口生产企业分类管理。2003年,山东检验检疫局将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作为“一号工程”,继续从源头抓建设,以龙头带源头,调整种养殖模式,指导企业加强自控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建立联动机制,指导企业实施市场和产品多元化战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国外官方机构的调查与考察工作。这些措施促使山东农副产品出口实现“高门槛下的高增长”,得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政府的肯定。新华社专门刊发山东检验检疫局促进山东农副产品出口的工作情况,并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
2003年,针对非典疫情,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快速反应,建立应急预防处理预案,实行系统内外加严监测、信息共享、配套联动防控机制,控制非典传播与流行。山东检验检疫系统购置、装备各类体温检测设备、防护用品300余台(套),制作印刷中英文对照宣传手册1.3万份,编写完成《检验检疫非典型肺炎防治手册》和《检验检疫非典文件汇编》。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共检疫查验出入境人员113.9万以上人次,检出体温异常5552人次、发热病例111例,口岸隔离观察24例,送医院诊治87例;102人被检验检疫机构阻止出境或者延期离境。7月16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防治非典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山东检验检疫局被评为先进集体。
2005年,针对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山东禽类产品出口量大的实际情况,山东检验检疫局强化禽流感防控,修订完善进出境禽流感防治应急处理预案,重点突出口岸检疫防控中对进口禽类产品的检疫查验,突出对出口禽类产品疫情防控,帮扶禽类企业制定促进出口措施,在抓好防控工作的同时保证禽类产品有序稳定出口。
加强科技兴检工作。为解决山东检验检疫实验室发展瓶颈问题,改变实验室“小而全、大而散”“检不了、检不准、检不快”的情况,山东检验检疫局对全省实验室进行全面整合,将有限的资金投入重点检测项目和实验室,逐步形成以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为核心,以分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为基础,以常规实验室为补充的三级实验室网络体系。2000—2005年,山东检验检疫局累计投入1.39亿元,用于增加和更新仪器设备、改造实验环境,全部实验室均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证,5个实验室成为国家科委认可的国家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实验室,实验室总体能力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保持领先地位,不断接近或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著名机构FAPAS、AOCS、APLAC等组织的全球性实验室能力测试中,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参与的实验室均进入一流实验室行列,其中化矿金实验室的铁矿和偶氮染料检测获得国际著名的澳大利亚国家测试机构协会(NATA)认证,实现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国际认证零的突破。
改革开放后,经过不断发展壮大,山东检验检疫局除在17个市(地)设立分支机构外,还在国家一类开放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在内陆、沿海等出入境空港、海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等设立办事机构,形成海、陆、空,旅检、货检和运输工具检验检疫齐备的全方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格局。检验检疫干部队伍由单一的技术型发展到技术、科研、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检验检疫手段由传统的“眼看、手摸、鼻闻”为主发展到成套现代化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由单纯的口岸把关发展到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多个领域。
截至2005年底,山东检验检疫局下设22个分支局、17个办事处,辖管山东12个沿海一类开放口岸、4个开放空港,全省干部职工2300余人,拥有各类实验室61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8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11个。2005年,全省共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82万批、货值584.1亿美元,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总值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76%。发现入境不合格产品5633批、货值51.70亿美元,其中从1221批动植物及产品中检出疫情。完成传染病监测体检77974人次,发现各种病例21892例;检疫出入境船舶19920艘次,飞机14410架次;检疫集装箱428.8万标准箱,卫生除害处理70.8万标准箱。第一篇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第一篇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