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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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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代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1996年,国家首次就三方机制的建立提出要求。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协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2001年8月,国务院授权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分别代表中国政府、职工、企业共同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活动。8月3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三方会议,主要任务是加强合作,共同就涉及全国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国三方机制正式建立。
2001年11月20—2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三方四家在南京联合召开全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要求各省、市、县都要建立三方机制,各级企业联合会履行本地区企业(雇主)方代表职责。
2002年3月2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联/省企协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面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5月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经贸委和省企联在济南召开省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决定省三方以例会形式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这标志着山东省三方机制正式建立。5月2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经贸委和省企联三方四家在济南召开全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省里建立起了由劳动保障、工会和企业联合会联合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部分市进行了试点工作,运行状况良好。会议明确要求,企业联合会要及时指导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工作,特别注意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认识,增强其实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自觉性。没有建立的地区要抓紧筹备,迅速建立起来。按照国际惯例,省经贸委正式委托省企联/省企协代表经济综合部门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直接承担有关的具体工作。会上书面交流济南化肥厂、青岛整流器厂两个企业的经验材料,同时济南化肥厂就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情况及经验做法作专题发言。11月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联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从本地实际出发,抓紧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市,要在年底前把三方机制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程。2003年一季度前,形成省、市、县(市、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各级三方协调机制要制度化、规范化,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
2002年,省企联组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维权工委全年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76次,接待企业来访36人次,开展法律重点保护单位活动,全年为84家企业实行挂牌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同年8月,省企联在全国企联系统秘书长工作会议上作维权工作经验介绍。
2003年11月,省企联组织召开全省企联系统秘书长会议,就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进行了研讨、培训,制定并通过了省、市三方机制合作办法。当年,省企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就企业职工下岗、工资拖欠等问题进行联合调研,提出解决目标和措施的建议: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基本解决历史拖欠问题;半停产企业要制定清还计划,分阶段补发;停产企业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职工,要通过纳入低保解决基本生活费;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清偿。凡拖欠工资的企业,经营者不得评先选优、不得兑现各种奖励、不得增加工资。协商拟通过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预警预报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凡新签订的合同,必须对工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坚决遏制新的拖欠;尽量补发历史拖欠。2003年,省企联把维权工作作为参与三方机制工作的中心任务,全年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300余起,直接为企业解决问题12起。
2004年1月8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企联共同成立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5月11日,针对县级企业联合会组建工作不平衡的情况,省企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填报〈县、区级三方机制工作情况调查表〉的通知》,要求对全省县级三方会议制度建立、县级企业联合会组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重点帮助有条件的县(区)抓好企联的组建工作。8月,省三方在青岛举办全省各县、市(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110人参加培训。10月,省企联组织召开企业与省公检法部门面对面座谈会,108名企业家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人员就企业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全年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56次,接待企业来访11人次,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5起,为27家法律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挂牌服务。
2005年6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暨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共同组织评选推荐了有关企业和个人。10月,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电国际莱城发电厂、中国石化集团济南炼油厂5家企业当选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9月3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企协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保证企业调解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强化对集体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下大力气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和报审率,要明确分工、共同研究,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议程。12月2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联/省企协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决定从2006年起至2008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逐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2006年为试点阶段,各设区的市选择2~3个工业园区进行试点。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工业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单位和职工自我调节、自我规范、平等协商、劳动保障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