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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推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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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九五”时期企业管理纲要

1990年8月,省经委根据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简称企指委)、生产委员会(简称生产委)关于编制《九十年代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的部署,下发《关于组织编制九十年代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的通知》,确定在“八五”时期继续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科技发展纲要相适应,实现20世纪末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
1992年3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要不失时机把改革产生的动力引导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行改革、调整、管理、技术进步“四位一体”全面推进的要求,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省经委联合印发《1992年企业管理工作要点》,对1992年企业管理工作目标、遵循原则、重点工作等作出明确要求。
1997年8月,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简称《纲要》),《纲要》分为以科学的管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探索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体系、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三大部分共四十条,分析了“九五”时期企业管理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省经贸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纲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九五”时期加强企业管理的规划和意见;各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本企业特点的企业管理模式,推动全省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深化企业管理

“七五”时期,全国企业管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是企业管理落后、整体素质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务院要求“八五”时期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为“八五”时期国民计划的完成提供重要保证。1990年4月,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生产委在青岛召开全国企业管理工作座谈会。1991年3月,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在西安飞机工业公司召开全国加强企业现场管理专题座谈会,会议总结部门、地区和企业加强现场管理的做法和基本经验,研究提出现场管理的目标、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同月,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生产委联合下发《关于强化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意见》,对“八五”时期企业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意见指出总体目标、工作重点、组织领导等。“八五”期间企业管理工作重点:(1)制定与实施行业企业管理工作规范,包括基础工作、专业管理、现场管理等基本要求。(2)加强现场管理,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改变不少企业生产现场的“脏、乱、差”的状况。(3)推行现代化管理,要积极抓好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注意发挥企业管理的整体功能。(4)切实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5)努力搞好经营决策。(6)坚持物质和精神两个文明一起抓。
1991年6月,省经委、省企协在青岛召开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全国企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交流管理咨询工作经验,讨论修订《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各市(地)经委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对企业管理咨询的定义、任务、基本原则、基本程序、人员、组织与管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1992年5月,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省经委联合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关于当前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主要工作及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领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思想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面向市场,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为目标,把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从严治厂,向管理要效益。坚持的原则是转变观念,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管理保改革,以改革促管理;企业管理与技术进步同步发展;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主要做好八项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企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步伐;面向市场,制定经营发展战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加强成本管理,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从实际出发,推进管理现代化。
1993年1月,省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省经委联合印发《1993年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对当年的企业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积极推进股份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适应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认真细致做好划分企业类型工作;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12月,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省经委对全省市(地)属以下的国有工业企业进行企业管理现状调查,主要是了解现状,明确企业管理工作思路,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重点和相应的政策。通过这次调查,省经委基本摸清了全省当时企业管理的现状,了解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有效推动全省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1994年1月,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重点做好四项工作:(1)企业自觉主动,强化内部管理。(2)政府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造就一支新型的企业家队伍。(4)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促使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2月,省经委转发《通知》,提出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要注意克服部分企业过分强调放权让利、放松内部管理的倾向;避免和纠正一些部门在职能转换中削弱或放弃对企业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的不适当做法。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典型,依法管理,加强监督。5月,国家经贸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全面提高素质,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对开展活动的意义、要求、主要要求、主要内容、组织推进等都作出详细规定,并要求企业建立定期总结和汇报制度。
1997年3月,省经贸委印发《山东省1997年企业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各市(地)经贸委、交委及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全省企业管理工作取得更大成绩。(1)采取培训班、研讨会及专题讲座等形式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九五”企业管理纲要》。(2)更加深入开展“学邯钢”活动,在开展“学邯钢、降成本、增效益”活动基础上,对“学邯钢”活动进行再认识、再发动、再提高,推动“学邯钢”活动向纵深发展。(3)继续实施“管理示范工程”。(4)坚持以人为本,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5)组织好全省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6)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工作,本着企业自愿、量力而行、灵活多样的原则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活动。(7)加强对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1997年后,全省企业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实施“管理示范工程”和培养建设现场管理样本企业开展工作。

三、企业减负

1993年5月8日,全省以专项清理的形式开展企业减负工作。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经委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公室(简称省经委条例办)和省纠风办《关于开展机关团体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随后,省经委条例办结合全省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几点意见》。之后,省经委条例办会同省企业家协会调查落实《条例》、减轻企业负担的情况,并参与省人大财经委组织的《条例》贯彻情况的视察活动,先后深入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威海等市(地)的20余家企业进行调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9月,省经委向全省发出《关于催报机关团体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清理情况的函》,再次进行部署和督促。到11月中旬,共清理出机关团体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人员788人、资金5051.7万元、房屋7630平方米、汽车23部、土地27亩、BB机12台、变压器1台、白纸3吨。
1994年5月9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委联合下发《关于专项清理纠正对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乱调资金问题的通知》。此次清理是1993年全省清理机关团体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工作的继续和深化,目的是进一步促进1992年7月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专项清理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权,提高企业主体意识,同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逐步理顺政府同企业的关系。重点解决《条例》颁布后继续为谋取本部门、本单位利益,向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和乱调资金的问题。在清理范围上,纵向从省、市两级机关向县市和乡镇级拓展,横向则从党政机关向各种群众团体、街道等部门拓展,力求通过各方努力为企业解决一些被社会占用的不合理负担。在工作深度上,由清理、纠正向强化教育、加强法规建设拓展。工作措施步骤是:(1)建立责任制,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2)继续采取机关团体自查自报同企业上报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并组织人员通过查对有关单位和企业的账目、走访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核实,避免漏报漏查。(3)边清理、边纠正,巩固成果、防止回潮,即凡占用企业物品的,一律无条件退还物品至原单位;凡1992年7月以后调用的企业资金和索要的赞助费,原则上要清退,立即清退有困难的,要征得企业同意,并经负责清理主管部门批准,作出还款计划。此次清理工作到9月底基本完成。
1995年5月3日,省纪委、省经委、省监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通知》,进一步促进专项清理工作。6月29日,国家经贸委、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8月25日,省经委、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转发《意见》,指出全省近两年来连续开展的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全省各级各部门加大清退力度,侵占资金的清退率达到89%,侵占交通工具的清退率达到98%,侵占其他物品的清退率达到99%。
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31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决定》和国务院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会上,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的负责同志根据各自的职责,就如何做好治理工作作了发言。会议要求:(1)在1997年9月中旬以前,各市(地)、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决定》,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起草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2)1997年年底之前抓好违规项目清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谁批准、谁清理、谁公布的原则,决定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清理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清理罚款和基金项目;由省计委负责清理集资项目;由省物价局负责清理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所属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各有关部门在1998年上半年按照工作分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做好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4)巩固治理成果,建章立制。为了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检查。10月8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填报企业负担清理整顿统计表的通知》,决定对清理整顿进展情况进行统计。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承担并完成此项工作。
1998年5月6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改善投资环境放在突出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999年6月21日,省经贸委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集中6、7、8三个月,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工具,在做好正面宣传工作的同时,选择一些情节恶劣、带有普遍性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各市(地)要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同时,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各种检查,帮助企业摆脱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困扰。10月12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各部门严格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坚决制止和纠正借机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要提高自身鉴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自觉抵制,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2000年8月10日,省经贸委、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把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等问题纳入整个治乱减负工作之中,有关治乱减负的规定及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均适用于乡镇企业;做好全面治理整顿,落实到乡镇企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2003年7月14日,省经贸委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回头看”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办)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好自查自纠活动,在8月底前完成。11月13日,省经贸委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
2004年1月7日,省经贸委印发《关于表彰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通报表彰青岛市经委等21个先进集体、刘志鹏等43名先进个人。3月4日,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全省企业治乱减负的工作要点:(1)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包括全面清理收费项目、重新审核收费标准、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继续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继续整顿中介服务收费等。(2)继续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认真检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以城市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继续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3)继续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乡镇企业负担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继续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4)深入开展“三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5)整章建制,推进企业减负进入法制化轨道。5月24日,省经贸委下发《关于集中开展涉企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等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治理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到2004年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新三乱”(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治理活动。政府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举办涉及企业的评比、排序活动应当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社会中介机构要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禁止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6月21日,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对涉企检查评比培训等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的通知》,对部分企业就涉企检查、评比、培训等情况进行一次问卷调查。10月11日,省经贸委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各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对乡(镇)、市对县(市、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里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同时,要求各市结合这次大检查就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开展“三查”活动、查处“三乱”案件及健全制度和做好立法工作等进行全面总结,提出2005年工作计划。
2004年,全省共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805个,涉及金额28830万元,其中取消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300个,涉及金额7237万元。在对“新三乱”治理中,仅治理乱培训一项,企业培训费用就下降50%。在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治理中,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收费项目。至2003年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6项,其中涉企收费298项,占60.1%,2004年取消130项。全省全年共查处“三乱”案件1620件,处理153人;查处涉及乡镇企业案件123起,处理56人。
2005年1月5—10日,国务院检查组来山东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6日,检查组在济南召开由省经贸委、省纠风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汇报会,听取工作汇报。7—9日,检查组赴聊城和淄博两市、高唐和桓台两县进行实地检查,召开3次共16个企业参加的企业座谈会,查看时风集团和新华医疗器械厂等5家企业和济南、淄博2个高速路收费站。10日,检查组在济南就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山东省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山东企业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4日,省经贸委向省政府全面汇报国务院检查组来山东进行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的情况。
3月15日,省经贸委向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印发《2005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整顿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和简化年报、报表;进一步整治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和乱培训等“新三乱”行为;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力度;抓好垄断行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继续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企业治乱减负“三查”活动。
5月30日,省经贸委印发《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一系列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措施:(1)改进企业审批方法,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2)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3)禁止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4)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5)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6)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7月28日,省经贸委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对企业乱评比(达标)、乱排序、乱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经贸委认真搞好自查和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