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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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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山东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成立山东省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配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出台系列政策法规,科学组织村镇建设各项活动,保障了全省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一、政策法规
1996年4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分总则,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7条。《办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两层以上的住宅和其他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
1997年10月,省建委印发《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村镇的规划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使山东的村镇建设纳人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同时为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000年5月,省建委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分总则,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共5章37条,对治理村镇的脏、乱、差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
1993年机构改革时,省城乡建委将乡村建设处更名为村镇建设处,编制8名。全省17个市(地)、130个县(市、区)也先后将乡村建设科(股)更名为村镇建设科(股),共配备管理人员784名,其中工程师以上人员72名。全省2197个乡镇中,有2169个乡镇成立了村镇建设委员会或村镇建设办公室,占乡镇总数的98%,共配备管理人员9282名。
1994年12月,省政府公布成立山东省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城乡建委,省城乡建委、省计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土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省各市(地)也都相继成立了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
1996年,省建委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及省建委党组的意见,确定村镇建设处人员编制8名。职责范围是:(1)研究制定全省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2)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省组织的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工作。(3)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对建制镇、集镇规划进行评审;负责村镇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4)负责全省建制镇、集镇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的核定。(5)负责县城以下建制镇“一书两证”和集镇、村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推行村镇建设开工审批制度。(6)会同设计处负责全省村镇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及村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批和管理。)7)会同建工局和基建处负责全省村镇建筑市场、建筑队伍的管理(包括个体工匠从业资格的审查和发证)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8)负责全省村镇房地产管理和村镇房屋确权发证工作。)9)负责推行全省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审查、审批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核发《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资质证书》。(10)负责全省村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绿化设施等)、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开发村镇建设监察工作,负责监察队伍的管理。(11)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12)负责全省村镇建设试点工作。(13)会同计财处负责村镇建设规划事业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14)负责小城镇建设示范工程贷款的分配和管理工作。(15)负责组织村镇建设的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16)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17)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统计工作。(18)负责承办省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0年机构改革,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人员编制调整为5名。各市、县(市、区)也大都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了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至2005年,17个市建设部门,除济南、青岛市设城市化办公室,烟台、威海市设城镇建设科外,其他市均内设村镇建设科)办公室),共有管理人员50人。除部分县(市、区)设立副局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外,其他县(市、区)也都设立了村镇建设科(股)。共有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140个,其中单设机构120个,共有管理人员705人;合设机构20个,共有管理人员106人。全省共有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1541个,其中单设1022个,共有管理人员4501人;与土地、环保、矿产等合设机构519个,共有管理人员24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