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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村镇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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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在1986年以前没有法律规定和约朿,基本是各地根据自己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粗线条的规划。从1986年开始,山东省根据本省发展实际通过选取规划试点逐步探索,村镇规划的档次和水平逐步提高。
1986年,省城乡建委在全省选取了112个集镇进行了规划建设试点工作。到年底,112个集镇普遍修订、补充和完善了规划。
1988年2月29日,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镇规划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规划区域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灵活多样。农民住宅的建设应提倡紧凑、科学、合理、适用和安全,适合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防止片面追求宽敞。村庄建设要坚持走旧村改造、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路子,避免大拆大建。”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工作逐步开始规范起来。
1990年4月14日,建设部关于县以下建制镇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的通知中,明确建制镇属城市范畴,应该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建制镇的规划应分为镇域规划、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山东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明确不同的强制性规划内容和规划侧重点,提升了全省村镇规划的专业和管理水平。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山东的村庄和集镇规划按照该条例的要求进行编制。9月18日,省委宣传部、省城乡建委、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宣传贯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通知》,印发《条例》宣传提纲,山东村镇规划建设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对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内容、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同时明确,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2000年9月,省建设厅组织全省村镇优秀规划建设项目评选,共审查18个村镇规划建设项目,评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5个,并择优推荐省级优秀项目参加部级村镇优秀规划建设项目的评选。淄博市临淄区召口乡南金村建设规划获建设部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村镇建设部分三等奖,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总体规划获得表扬奖。
2002年10月21—23日,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在济南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山东省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经验。山东省建立起省、市、县、镇四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宏观指导、基层单位微观管理、全民普遍参与、消防部门依法监督的消防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山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在全国打响。
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68998个,占村庄总数的75%;累计编制镇、集镇总体规划1418个,占镇、集镇总数的98%。有各级建制镇规划建设试点706个,其中部级试点68个、省级试点24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