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潍坊柴油机厂为尽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成立了全省第一家住宅合作社,为山东省集资合作建房开辟了一条道路。随后,住宅合作社在全省相继成立。1991年11月22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提出集资建房以单位投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个人出资要在建筑单方造价的20%以上,个人集资部分可转为住房租赁保证金;合作建房由政府或单位组织成立住房合作社,以个人集资为主,单位和政府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合作建设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至1991年底,全省有56个县(市、区)的526个单位实行了集资建房,职工集资额达2.34亿元,建设住宅134.6万平方米,解决了24327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1994年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发展集资合作建房,可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标准价售给个人,个人出资部分不低于标准价时拥有全部产权。1995年6月2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合作建设的住房按职工筹资额与建房成本的比例明确产权。1998年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之后,集资合作建房成为企业职工、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1999年,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13家企业为房改试点单位,以济宁樱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职工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样板,重点加强指导。2000年5月29日,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山东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性意见》,鼓励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住房或组建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建房,列人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按不高于同地段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或当地政府的统一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进一步明确了集资合作建房在企业房改中的重要地位和扶持政策。
针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房改后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继续建房、调房,搞变相的住房福利分配的问题,省政府于2002年3月22日印发《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将集资合作建房政策严格限定在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遏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为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2002年10月30日,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深化房改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企业职工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城市住房委员会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审查建房资金来源、分配对象,防止发生新的福利建房、分房现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建房申请和未经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企业建房申请,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要求,2004年开始,山东省将集资合作建房纳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投资计划,严格审批,统一管理,规定只有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1998—2005年,济南、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菏泽市开展了集资合作建房工作,全省集资合作建房累计施工面积93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820万平方米,销售面积808万平方米。
第三节 集资合作建房
1989年1月,潍坊柴油机厂为尽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成立了全省第一家住宅合作社,为山东省集资合作建房开辟了一条道路。随后,住宅合作社在全省相继成立。1991年11月22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批转〈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提出集资建房以单位投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个人出资要在建筑单方造价的20%以上,个人集资部分可转为住房租赁保证金;合作建房由政府或单位组织成立住房合作社,以个人集资为主,单位和政府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合作建设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至1991年底,全省有56个县(市、区)的526个单位实行了集资建房,职工集资额达2.34亿元,建设住宅134.6万平方米,解决了24327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1994年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发展集资合作建房,可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标准价售给个人,个人出资部分不低于标准价时拥有全部产权。1995年6月2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合作建设的住房按职工筹资额与建房成本的比例明确产权。1998年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之后,集资合作建房成为企业职工、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方式。1999年,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13家企业为房改试点单位,以济宁樱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职工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样板,重点加强指导。2000年5月29日,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山东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性意见》,鼓励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住房或组建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建房,列人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按不高于同地段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或当地政府的统一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进一步明确了集资合作建房在企业房改中的重要地位和扶持政策。
针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房改后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继续建房、调房,搞变相的住房福利分配的问题,省政府于2002年3月22日印发《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停止单位建房。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将集资合作建房政策严格限定在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遏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为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2002年10月30日,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深化房改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企业职工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城市住房委员会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审查建房资金来源、分配对象,防止发生新的福利建房、分房现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建房申请和未经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企业建房申请,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要求,2004年开始,山东省将集资合作建房纳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投资计划,严格审批,统一管理,规定只有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1998—2005年,济南、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菏泽市开展了集资合作建房工作,全省集资合作建房累计施工面积93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820万平方米,销售面积808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