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实施《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制度正式启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之初,将廉租住房定位为一种由政府和单位负责提供,面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人家庭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以从腾空的旧公房中筹集解决为主,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为辅,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土地划拨方式,在计划、规划、税费征收、拆迁等方面制定比经济适用住房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对象包括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证的社会救济户;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职工中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且子女未就业的;市(县)工会组织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新建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资助、社会统筹等办法筹集解决,从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安排一部分,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增值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一部分,通过资助、社会救济福利基金或募集等渠道筹措一部分,政府再统筹解决一部分。
2001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在烟台市召开全省房改办主任座谈会暨廉租住房建设研讨会,传达全国廉租住房工作研讨会精神,推广烟台、青岛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试点经验,部署全省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工作,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制,对最低收人家庭提供住房社会保障。
2003年1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最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原则上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住房保障资金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形成规范稳定的资金来源。至2003年底,青岛、枣庄、烟台、东营、潍坊、泰安、莱芜市相继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实施。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解决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当时政府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大量资金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偏小。为提高有限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保障范围,2004年9月22日,省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政策作出调整和完善。将保障方式由单一的实物配租调整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且将实物配租的供应对象限定在孤、老、病、残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并明确提出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保障目的由解决住房问题调整为保障基本住房需要,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较前期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有所下调。保障主体由政府和单位调整为政府,免去了单位、企业的住房保障负担,突出了政府在廉租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和社会捐赠为辅,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突出了财政预算安排在保障资金来源中的主渠道作用。新的《山东省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后,全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步伐大大加快,至2005年底,全省17个设区城市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济宁、威海、莱芜、临沂、聊城、滨州、德州12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各市加大财政预算力度,累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928万元,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解决了12367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租赁补贴4467户,实物配租921户,租金核减6979户。
第二节 廉租房
1999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实施《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制度正式启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之初,将廉租住房定位为一种由政府和单位负责提供,面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人家庭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以从腾空的旧公房中筹集解决为主,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为辅,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土地划拨方式,在计划、规划、税费征收、拆迁等方面制定比经济适用住房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对象包括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证的社会救济户;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职工中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且子女未就业的;市(县)工会组织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新建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资助、社会统筹等办法筹集解决,从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安排一部分,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增值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一部分,通过资助、社会救济福利基金或募集等渠道筹措一部分,政府再统筹解决一部分。
2001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在烟台市召开全省房改办主任座谈会暨廉租住房建设研讨会,传达全国廉租住房工作研讨会精神,推广烟台、青岛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试点经验,部署全省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工作,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制,对最低收人家庭提供住房社会保障。
2003年1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最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保障原则上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住房保障资金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形成规范稳定的资金来源。至2003年底,青岛、枣庄、烟台、东营、潍坊、泰安、莱芜市相继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实施。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解决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但当时政府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大量资金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偏小。为提高有限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保障范围,2004年9月22日,省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政策作出调整和完善。将保障方式由单一的实物配租调整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且将实物配租的供应对象限定在孤、老、病、残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并明确提出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保障目的由解决住房问题调整为保障基本住房需要,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较前期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有所下调。保障主体由政府和单位调整为政府,免去了单位、企业的住房保障负担,突出了政府在廉租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和社会捐赠为辅,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突出了财政预算安排在保障资金来源中的主渠道作用。新的《山东省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后,全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步伐大大加快,至2005年底,全省17个设区城市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济宁、威海、莱芜、临沂、聊城、滨州、德州12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保障,各市加大财政预算力度,累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928万元,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解决了12367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租赁补贴4467户,实物配租921户,租金核减697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