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提出1995年起开始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每年将建设计划下达地方。同年3月1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安居住宅建设,按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或单位出售。同年3月8日,建设部印发《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明确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全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积极组织实施安居工程,为加强对安居工程的政策支持,山东省对安居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安居住宅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安居住宅建设可减缓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住宅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属于经营性的,其建设费用由经营者承担,非经营性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为解决资金问题,山东省还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将开发总量20%的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款交当地政府。差价款经核算后确定,按商品房开发面积,每平方米20元~50元收取,统一用于安居住宅建设。1995—1997年,全省共建设安居住宅300余万平方米,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8年起,国家要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力度,国家安居工程范围扩大到适合于广大中等以下生活水平城镇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每年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1998年8月10日,省建委、省计委、省土地局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同年12月2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8〕23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1998年起,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地级以上城市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依据市场需求和住宅项目库储备情况编制,经省同意上报国家批准后,由省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分解下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组织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由中标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手续。
2000年4月24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的全过程及优惠政策作出规定,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12月27日,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量调控,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质优价廉的住房。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及工程质量,山东省要求小区的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优化。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山东省建立申请、审批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限定为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教师和政府公务员。
2002年3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走综合开发、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并加大协调力度,落实土地划拨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建设程序,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10月30日,省建设厅下发《关于深化房改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03年起,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由城市住房委员会根据当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市场需求提出方案后,由建设、计划、土地、房管部门共同审定,按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同时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定向销售”的方针,确保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持适度规模。各地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土地划拨、各种行政收费减半等优惠政策,控制成本,降低造价,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大致相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全面推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认定制度,对购房人资格严格把关、资格公示制度,借助计算机技术,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起购房轮候机制。如烟台市按收人、住房状况、年龄等条件实行综合排序,青岛、威海、日照等市实行公开摇号等。11月25日,省建设厅在威海市召开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现场会,推广威海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经验,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列人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控制建设标准;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对销售价格要严格审批并加强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此后,为发现典型、推广经验,省建设厅每年都在计划下达一段时间后召开全省调度会,先后在滕州、禹城、青岛、济宁、胶州等地召开现场会,推广当地的先进经验,先后推出青岛市福州路小区、浮山后小区,胶州市新世纪小区,禹城市洛河小区和济宁市洸河花园小区等先进典型,带动全省面上工作整体提高。1998—2002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累计完成施工面积3647.8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714.5万平方米,销售面积1725.2万平方米,为20余万户居民改善了居住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占商品住宅总量的比重在40%左右。
2003年12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供应结构,实施分类供应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从2003年起,经济适用住房开始面向城镇中低偏下收入家庭,购买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各地按照房价收入比(本地区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的4~6倍确定。同时,严格控制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
2005年6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供应对象应为人均收入低于2004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困难居民定向出租。10月21日,省建设厅召开全省经济适用住房调度会,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切实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严格控制在低收入家庭,防止将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化;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时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中签摇号和选房环节管理,防止开发商操控销售,暗箱操作。
1998—2005年,全省累计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09.7亿元,竣工2308.9万平方米,解决了近3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对改善供应结构、扩大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青岛市福州路小区、浮山后小区和济宁市洸河花园小区先后获全国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金牌。
1998—2005年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统计表
表3-2 单位:亿元、万平方米
┏━━━━━━━┯━━━━┯━━━━┯━━━━┯━━━━┯━━━━┯━━━━┯━━━━┯━━━━┯━━━━━┓
┃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合计 ┃
┠───────┼────┼────┼────┼────┼────┼────┼────┼────┼─────┨
┃ 建设投资 │ 9.9 │ 29.0 │ 39.0 │ 36.7 │ 37.1 │ 44.0 │ 47.0 │ 67.0 │ 309.7 ┃
┠───────┼────┼────┼────┼────┼────┼────┼────┼────┼─────┨
┃ 竣工面积 │ 266.1 │ 490.0 │ 410.2 │ 288.2 │ 260.0 │ 162.9 │ 164.6 │ 266.9 │ 230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