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建立形成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朿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得到健康发育。
1997年12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1998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省建委、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保证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解除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2000年6月,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指出,山东省自1992年开展达标活动,特别是1995年按照建设部统一标准,实施物业管理创省标、国标活动以来,已有77个小区(大厦、工业区)达到国家级标准,184个小区(大厦、工业区)达到省级标准,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总结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推动山东省物业管理工作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要继续做好物业管理达标创先的推荐、初审和复检工作,力争使更多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跨人先进行列,全面提高山东省物业管理工作水平。《通知》要求国家级标准为预评分在98分以上,并由省统一上报建设部;省级优秀项目考评标准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不再制定省级标准。各地上报省级项目,其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5分。2002年,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开始实行建设部新修订的标准,新标准较原标准要求更高、更严、更便于操作。
2003年7月,配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山东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提出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学习,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积极引导物业管理行为主体增强合同意识;全面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依法行政,提高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同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要求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指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备案程序,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予以备案。同时要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序发展。
10月,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山东省物业管理有形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04年5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就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工作、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异地经营企业资质管理、资质年检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节 行业政策
1996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的决定》,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建立形成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初步形成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朿机制,使物业管理市场得到健康发育。
1997年12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1998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999年,省建委、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保证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解除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2000年6月,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指出,山东省自1992年开展达标活动,特别是1995年按照建设部统一标准,实施物业管理创省标、国标活动以来,已有77个小区(大厦、工业区)达到国家级标准,184个小区(大厦、工业区)达到省级标准,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总结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经验,对推动山东省物业管理工作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要继续做好物业管理达标创先的推荐、初审和复检工作,力争使更多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跨人先进行列,全面提高山东省物业管理工作水平。《通知》要求国家级标准为预评分在98分以上,并由省统一上报建设部;省级优秀项目考评标准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不再制定省级标准。各地上报省级项目,其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5分。2002年,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开始实行建设部新修订的标准,新标准较原标准要求更高、更严、更便于操作。
2003年7月,配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山东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提出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学习,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积极引导物业管理行为主体增强合同意识;全面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依法行政,提高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同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要求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指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备案程序,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予以备案。同时要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序发展。
10月,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省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山东省物业管理有形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04年5月,省建设厅下发《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就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工作、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异地经营企业资质管理、资质年检等提出了具体要求。